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在上世纪末引入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模式,对我国的建筑行业规范的市场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体制。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模式中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旨在提升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有效性。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现状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制度是国际上工程项目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承发包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经过我国几十年的探索,相关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管理模式还有很多问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合理的投招标管理模式以及社会管理体系才能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才能保证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规范合理的运行。
一、招投标管理现状
我国的市场经济在进行改革深化以后,实现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从议标到竞标的重大转变,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阶段。随着近些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招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已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招投标制度管理模式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管理模式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围标、串标、陪标现象普遍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经常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串通,然后利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来排挤竞争对手,并从中谋取特定中标。这是招投标主体缺乏诚信,投机倒把的行为,其目的就是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我国在必须进行招投的项目中,出现的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一般表现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等方面。其采取的主要手段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编制招标文件,设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并制定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限制条件;再就是通过某一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约定,以恶意的抬高报价或拉低报价来排挤其他投标人,达到中标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这些现象都表明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投招标制度的管理模式,需要建立一套长效的管理体系。
二、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保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环节的常规性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解释和说明,但是对于一些非常规性的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合同履约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编制和与工程量清单预算制度的配套没有明确,存在一些人为可调控的因素,如利用不合理的资格审查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控评标结果和控制中标单位,利用合同履约中相关不合理条款以及预算价的编制签定“阴阳合同”、任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同时在我国建筑行业挂靠现象也比较普遍,施工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挂靠,使得虚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2、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投标监管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建设项目投招标管理制度不能满足现代工程建设的需求。现阶段,我国仍然存在规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市场准入机制和清出机制不健全,还没有界定出清晰的招投标范围,对一些不合理的行为没有相关的约束机制,这就造成了不同规模和等级的企业缺乏比较公平的竞争,也就进一步导致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混乱。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形象工程、特殊工程为由,随意简化招投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缺乏统一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程序留于形式,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等现象。
3、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缺乏相关指导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接受招人的委托,在其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其目的是为招标人提供服务。但是我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缺乏政策法规指导,导致招标代理机构一方面长期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管理措施、行业规范操作程序;另一方面因自身利益驱使要受到招标人的不良意志的控制和支配,再加上监管乏力,资质认证多部门审批,致使目前的招投标代理中介市场基本处于自由发展、无序竞争、行为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的恶性循环之中。
三、招投标管理的解决对策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强化对从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尤其是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严格区分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投资工程的不同监管模式,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与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及时清退建筑市场。
2、统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工程建设项目中违反规则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政府首先应该统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指导协调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建立招投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招标公告、投标资质条件设置及招标文件的审核,严把審核关,确保招投标行为的规范。加强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开评标纪律,监管招投标主体场内交易活动。实行标后信用评价制度,切实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促进招标人、中标人更好的履行招标合同。真正做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规范的进行。
3、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完善工程招标代理制度
进一步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意识,建立考核成绩与业务承接关联的管理办法,形成招标代理行为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对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接受投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坚决清理。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工程招标代理制度。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如招投标体系相关配套及监督机制不健全、建设单位和投标单位暗箱操作和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做出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的招投标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卫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思考[J].《市政技术》.2009,(2).
[2]张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2011,(10).
[3]缪佳梅,罗斌.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探析[J].《商业经济》,2011,(6).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现状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制度是国际上工程项目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承发包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经过我国几十年的探索,相关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管理模式还有很多问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合理的投招标管理模式以及社会管理体系才能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才能保证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规范合理的运行。
一、招投标管理现状
我国的市场经济在进行改革深化以后,实现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从议标到竞标的重大转变,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阶段。随着近些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招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已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招投标制度管理模式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管理模式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围标、串标、陪标现象普遍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经常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串通,然后利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来排挤竞争对手,并从中谋取特定中标。这是招投标主体缺乏诚信,投机倒把的行为,其目的就是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我国在必须进行招投的项目中,出现的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一般表现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等方面。其采取的主要手段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编制招标文件,设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并制定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限制条件;再就是通过某一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约定,以恶意的抬高报价或拉低报价来排挤其他投标人,达到中标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这些现象都表明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投招标制度的管理模式,需要建立一套长效的管理体系。
二、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保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环节的常规性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解释和说明,但是对于一些非常规性的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合同履约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编制和与工程量清单预算制度的配套没有明确,存在一些人为可调控的因素,如利用不合理的资格审查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控评标结果和控制中标单位,利用合同履约中相关不合理条款以及预算价的编制签定“阴阳合同”、任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同时在我国建筑行业挂靠现象也比较普遍,施工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挂靠,使得虚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2、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投标监管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建设项目投招标管理制度不能满足现代工程建设的需求。现阶段,我国仍然存在规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市场准入机制和清出机制不健全,还没有界定出清晰的招投标范围,对一些不合理的行为没有相关的约束机制,这就造成了不同规模和等级的企业缺乏比较公平的竞争,也就进一步导致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混乱。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形象工程、特殊工程为由,随意简化招投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缺乏统一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程序留于形式,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等现象。
3、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缺乏相关指导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接受招人的委托,在其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其目的是为招标人提供服务。但是我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缺乏政策法规指导,导致招标代理机构一方面长期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管理措施、行业规范操作程序;另一方面因自身利益驱使要受到招标人的不良意志的控制和支配,再加上监管乏力,资质认证多部门审批,致使目前的招投标代理中介市场基本处于自由发展、无序竞争、行为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的恶性循环之中。
三、招投标管理的解决对策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强化对从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尤其是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严格区分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投资工程的不同监管模式,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与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及时清退建筑市场。
2、统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工程建设项目中违反规则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政府首先应该统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指导协调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建立招投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招标公告、投标资质条件设置及招标文件的审核,严把審核关,确保招投标行为的规范。加强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开评标纪律,监管招投标主体场内交易活动。实行标后信用评价制度,切实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促进招标人、中标人更好的履行招标合同。真正做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规范的进行。
3、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完善工程招标代理制度
进一步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意识,建立考核成绩与业务承接关联的管理办法,形成招标代理行为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对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接受投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坚决清理。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工程招标代理制度。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如招投标体系相关配套及监督机制不健全、建设单位和投标单位暗箱操作和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做出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的招投标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卫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思考[J].《市政技术》.2009,(2).
[2]张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2011,(10).
[3]缪佳梅,罗斌.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探析[J].《商业经济》,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