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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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深入发展使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艺术市场的繁荣。但目前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形势下诸多新兴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本文通过对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既往发展和现状的分析,梳理既往拍卖流程中存在的真伪鉴定、拍假、假拍等问题,以及后疫情时代新出现的拍卖市场缺乏统一的线上拍卖行业法律规范、配套保障行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探究以加强艺术法的学理研究为基础的、结合疫情背景的针对性立法为保证的、以跨学科和文化共治为方向的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体系的发展。
  关键词:后疫情时代;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6-0-02
  1 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及司法现状
  1.1 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
  基础艺术品交易的方式主要有两类,即私下交易和公开拍卖。私下交易中除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外,也可通过中介交易,此种方式涉及的当事人间的法律问题多为买卖合同纠纷,在此不过多赘述。艺术品与一般工艺品、投资品相比,具有单一性和独特的欣赏性,使其在交易过程中易被竞相购买而非竞卖,这也是拍卖成为艺术品交易典型形式的主要原因。现今我国艺术品交易已基本构建起画廊、博览会、拍卖三位一体的主要艺术品市场经营结构。
  1.2 我國拍卖市场在后疫情时代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覆盖,艺术品拍卖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线下拍卖,而可以借助网络突破时空限制进行线上拍卖。尤其是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极大地阻碍了人们的社交与出行,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疫情的冲击推动了立足于全球范围的拍卖市场的数字化发展。
  在疫情的阻碍下,线下拍卖几乎停滞,而线上拍卖却稳步发展,“互联网+艺术品拍卖”成为拍场上的热词。目前主要的线上拍卖方式可分为同步拍(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和纯网拍,本文以艺术品的线上拍卖作为研究对象,不作详细类型区分探研。不可否认,网络对艺术品拍卖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对其进行法律问题的分析与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和风险防范意义。
  1.3 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
  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法律问题事关艺术品拍卖市场的长久发展和艺术家的权益。目前,我国并没有独立的线上艺术品拍卖法,在市场管制中也因为管理重叠且无主体带来监管空白,已有的法律法规也无法满足艺术品拍卖市场中不断细化的拍卖形式和日益增多的参与主体权利保障的需要。1997年实施的《拍卖法》并未规范线上拍卖,如缺少对拍卖中恶意串通、瑕疵免责条款的定义等。2016年的《网络拍卖规程》与互联网有所衔接,但该规程仅属于推荐性行规,并不具备强制效力。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主要规制了互联网经营活动而未涉及线上拍卖。对我国艺术品拍卖相关案件整合分析后发现,按民事判决类型划分相关案件,其中涉及服务、拍卖、委托、买卖合同纠纷的占据总案件数的76.37%[1],可见合同纠纷类的法律问题值得高度关注,本文即从此切入展开讨论。
  2 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问题的整理与分析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推进了包括艺术品拍卖市场在内的商品市场的发展,但也随之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艺术品拍卖市场大致有以下两点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基于艺术品拍卖的特征,存有部分持续性的问题;二是疫情常态化对拍卖产生了形式和内容上的影响。基于此,本文从类型化角度对艺术品拍卖市场在后疫情时代下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2.1 既存艺术品拍卖法律风险
  针对艺术品拍卖标的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的拍卖市场规范尚处于有待完善的阶段,从较为普遍确定的拍卖流程到鉴定和备案公告、进行拍卖两大主要环节,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2.1.1 鉴定和备案公告环节——艺术品真伪品质和拍假问题
  单就真伪瑕疵品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可要求更换、维修不符要求的商品,或可在七日内退货,但该法规针对的是一般工业商品,艺术品作为特殊的工艺品并不可直接适用该法规。艺术品的典型特殊性在于其品质的真伪难以判定。真伪拍品关联产生的就是拍假问题,即对赝品的拍卖标进行虚假宣传,最终使买受人以购买真品的价格完成交易,这种情况以拍卖人是否知情为前提作区分考察。
  第一,当拍卖人明知该拍品存在真伪质量问题时,仍隐瞒真实情况向买受人作出足以使其产生标的为真品的意思表示时,涉及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和对买受人的合同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在法律责任构成上,责任主体主要是委托人和拍卖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过错,实施的拍假的欺骗虚假违法行为与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其次是法律责任承担范围,民事责任以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主,刑事责任以《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以刑罚,行政责任为《拍卖法》规定的恶意串通造成损失的拍卖无效,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第二,不知情情况,主要涉及的是“声明不保证条款”的适用,意为当委托人和拍卖方无法对拍品作出真伪质量认定时,在拍前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免除其责任,将风险转嫁于竞买人。这一条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拍卖行业的发展需要和艺术品鉴定的复杂性,例如难以考证的古代工艺和书画代笔的情形。但需要关注部分不法行为人为谋取利益,滥用条款转移风险,因此在实践中这一免责条款存在可能忽略过错要件、未明确规定应尽说明义务和后果。基于此,目前《民法典》对艺术品拍卖交易中拍品真实性的保障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买受人承担卖方和鉴定存具失误且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双方认知和信息不对等差距存在,该途径难以发挥实效;二是拍卖人负有担保义务,在交易前对非专业买家作出的说明将组成合同交易内容,符合《民法典》第615条对质量说明的规定[2],构成一种明示担保下的买卖双方特殊关系。   2.1.2 拍卖环节——假拍问题
  假拍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一是委托人或拍卖方运用宣传推广或炒作串通,以达到提升拍品知名度或抬高拍价获取拍卖纪录的目的;二是委托人和竞买人通过虚假交易交换利益,以达到谋取某一隐藏利益的目的;三是委托人、拍卖方和买受人三方合谋进行拍前定约,最终拍价畸高但真实成交价和佣金是以拍前商定价格结算。这三种行为在法律责任认定上易被认定为以主观故意为主的过错存在,但难点在于一般竞买人参与的交易中发现责任主体与损害事实间因果关系的判定,尤其在艺术品网拍的新模式下更需对处于信息不对称境地的竞买人、买受人进行法律保护和条款的解释,当竞买人、买受人只能通过屏幕与交易方沟通和查看拍品时,交易风险显然增加了。
  2.2 后疫情时代下新出现的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法律问题
  除上述自艺术品拍卖市场产生、发展至今存在的典型法律问题以外,在现代网络技术发展和疫情影响的情况下,本是试水性质的艺术品网拍已然成为主流,但艺术品网拍过程中存在以下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艺术品网拍各拍卖环节的分散、杂乱性管理,导致缺乏统一规范;二是因拍卖具有买卖交付特征,导致出现配套保障行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2.2.1 艺术品网拍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行业法律规范
  上升为主角的艺术品网拍,已对传统的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线下拍卖造成冲击。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线上拍卖是由拍卖公司作为主办方举行,这些拍卖公司来自不同地区,虽然拍卖的主要环节大体一致,但由于各自不同的拍卖方式和流程设定使得规则各异,无法根据统一的行业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现有的例如《网络拍卖规程》中关于拍卖程序、主持竞价和电子成交确认书等的规定对艺术品网拍的规制力不足。
  2.2.2 配套保障行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传统线下拍卖的服务体系已较为成熟,涉及的买家、拍卖公司、卖家各主体可以实际参与全部流程,而线上拍卖由于采用非现实的交易方式,必不可缺的是要考虑配套保障主体的介入,可以说由于艺术品网拍业务发展前沿化,致使责任复杂化。例如,具有普遍参与性的主体——网络拍卖平台就存有一定法律问题。在艺术品网络拍卖中,因网络具有信息传播广泛、快速的特质,当平台的技术层面出现网络障碍或平台被不法分子入侵时,交易效果和损害责任承担都是需特别注意的。现有法律责任判定与承担中的单一损害赔偿已无法完全满足需要,这是因为与传统线下拍卖相比,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会造成更大的影响,需对包括名誉恢复、赔礼道歉在内的人身权利补救予以考量。
  3 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规范发展
  3.1 发展基础——加强艺术法的学理研究
  虽然此种交易方式并非艺术品市场专有,但艺术品作为标的物,其具备的独特美学价值、投资收藏价值,使其应当被放置于整个艺术法语境中,进而再进行判断。从上文中可知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乃至整个艺术法发展史较短,1995年由周林教授主译的《艺术法概要》是我国第一部阐释艺术法的译著。现有的拍卖市场法律规制多为普遍适用的法规,法律层面涉及民法(如合同、债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文物保护、税法、拍卖法等,侧重对某一具体领域的实务保护,缺失了关切艺术品特征的艺术法综合理论研究基态和逻辑构成。尤其是艺术品拍卖市场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变化中,其更需要有可遡寻的较为稳定的学理支撑。
  完善的理论才能作为整个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法律规制基础,又或说是艺术法发展的根基,结合我国实际可构建多层次的体系和进行合理的系统的教育教学。体系除了可以对艺术品的权利边界和定义予以明晰、进行相关环节权利确定的整体上位研究以外,还可通过适时更新案例数据库填补类比分析的实践空白,以此倒证实践发展和保护机制契合度。教育教学作为研法和普法的重要环节,通过课程确立不仅有助于形成全国层面的理论研究,还有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治思维素养,促进艺术品拍卖行业的统筹发展和艺术法的完善。
  3.2 发展保证——结合疫情背景的针对性立法
  根据目前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出现的结构性变化,建构起适合后疫情时代的可推动网络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的专门规范。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建立稳定发展、提升信任感的诚信原则体系和新交易环节措施等规范,并不断强力制约网络艺术品拍卖市场甚至整个拍卖市场;二是修订现有法律,主要是《拍卖法》《合同法》,将艺术品网拍内容的规制解释补充完整。
  3.3 发展方向——艺术品拍卖的跨学科交互与文化治理协同的法律发展
  一方面,随着艺术品门类增多和拍卖市场延拓,固有的传统拍场呈现去边界化趋势。在交易标的艺术品内容上,人工智能等新兴事物更为广泛地参与到创作和呈现中,如2018年英国佳士得拍卖行就首次拍卖了由AI创作的艺术品。在交易方式上,新媒体、电子货币、大数据等的介入并提供支持服务使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也应当被纳入规范设计的考虑中。
  另一方面,不同于一般交易品,艺术品本身就是创作者艺术表达的体现,且艺术本身就具有无法忽略的文化特质,即是说包括艺术品拍卖在内的艺术行业本身就有诸多法律问题,其中不可忽略的还有与文化治理、产业管理诸环节的结合。不论是上文提及的假拍或拍假等问题,还是一些隐形的法律问题,大拍卖行往往会出于维护自身信誉尽可能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可见诚信才是这一行业立足发展的基石,故而加以文化性的思想引领应当更具实效。尤其是在后疫情时代,更应发挥好艺术品的艺术与社会双重价值,使其承担起文化思考和观念传播的责任,满足广大群众在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
  4 结语
  在包括艺术品拍卖的艺术法涉及的法律制度、司法实务的裁判、认定过程中,應当尊重法学建制的法律规范设计,充分发挥艺术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文化治理体系的作用,尤其是在后疫情时代背景下,更应重视艺术品拍卖市场中法律问题的学理构建和针对性立法补充的实践融合。
  参考文献:
  [1] 赵强,赵贻宣.互联网+背景下长江流域文物艺术品拍卖风险要素识别与模型建构——基于内容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综合应用研究[J].长江技术经济,2021,5(S1):209-214.
  [2] 郑臻.艺术品拍卖中的明示担保制度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6(3):161-170,209.
  作者简介:简沛玉(1998—),女,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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