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期,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福建省76家企业的纺织服装类产品进行了质量抽查。其中石狮市斯舒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斯舒郎”牌针织套装被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纤维成分含量、使用说明。
此次共抽查了106批次产品,批次合格率为66%,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标识说明、甲醛含量、色牢度、PH值、密度等。抽查结果表明,色牢度、标识说明不合格的产品占10%以上。另外,本次抽查中还发现部分产品的PH值和甲醛含量超标。
斯舒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公司,是何原因导致此次抽查中纤维成分含量、使用说明不合格?
12月20日,记者致电石狮市斯舒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采访,
工作人员了解记者的来意后表示:服装方面的事由吴总负责,吴总不在,出差了。
记者:吴总什么时候回来呢?
工作人员:这个我不清楚。
记者:吴总的手机号码是多少?
工作人员:他的手机号码我没有,这是人事部,吴总在北京。
随后,记者又以消费者的身份拨通了石狮市斯舒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营销部门的电话,当记者表明要了解“斯舒郎”牌针织套装抽检不合格一事时,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不会,因为我们公司的产品,不管哪一款产品全部都有质检报告,而且质检报告都是合格的。不管是套服、棉服还T—恤,随便拿哪一个系列的,我们全部都有质检报告,都是质检部门盖章合格的报告。”
记者:使用说明不合格对消费者使用有没有什么影响?
工作人员:这个肯定不会的,因为我们都由质检部门检验全部合格的。
记者:作为普通消费者,我还是比较相信质检部门的公告。
工作人员:是什么报纸公布的?有没有看错啊?是不是斯舒郎啊?
记者:绝对是。
工作人员:这肯定不会有什么影响的,你放心。
记者:那纤维含量不合格有什么影响呢?
工作人员:这个肯定不会的,质检报告上也有纤维含量的,这个肯定不会的。只要洗涤方面注意一下就可以了。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32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不合格产品的相关整改工作有如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第48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产品质量法》第17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共抽查了106批次产品,批次合格率为66%,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标识说明、甲醛含量、色牢度、PH值、密度等。抽查结果表明,色牢度、标识说明不合格的产品占10%以上。另外,本次抽查中还发现部分产品的PH值和甲醛含量超标。
斯舒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公司,是何原因导致此次抽查中纤维成分含量、使用说明不合格?
12月20日,记者致电石狮市斯舒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采访,
工作人员了解记者的来意后表示:服装方面的事由吴总负责,吴总不在,出差了。
记者:吴总什么时候回来呢?
工作人员:这个我不清楚。
记者:吴总的手机号码是多少?
工作人员:他的手机号码我没有,这是人事部,吴总在北京。
随后,记者又以消费者的身份拨通了石狮市斯舒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营销部门的电话,当记者表明要了解“斯舒郎”牌针织套装抽检不合格一事时,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不会,因为我们公司的产品,不管哪一款产品全部都有质检报告,而且质检报告都是合格的。不管是套服、棉服还T—恤,随便拿哪一个系列的,我们全部都有质检报告,都是质检部门盖章合格的报告。”
记者:使用说明不合格对消费者使用有没有什么影响?
工作人员:这个肯定不会的,因为我们都由质检部门检验全部合格的。
记者:作为普通消费者,我还是比较相信质检部门的公告。
工作人员:是什么报纸公布的?有没有看错啊?是不是斯舒郎啊?
记者:绝对是。
工作人员:这肯定不会有什么影响的,你放心。
记者:那纤维含量不合格有什么影响呢?
工作人员:这个肯定不会的,质检报告上也有纤维含量的,这个肯定不会的。只要洗涤方面注意一下就可以了。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32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不合格产品的相关整改工作有如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第48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产品质量法》第17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