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FRAND原则与反垄断法内在关联性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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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技术许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违反FRAND原则的行为将导致具有经济危害性的“专利劫持”,但违反FRAND原则与反垄断法之间并无内在关联性,因为“专利劫持”本身并不属于反竞争效果。两者发生前提、经济危害性的影响方式以及本质属性均不相同。“专利劫持”发生的前提是标准实施人因标准专属投资而被“锁定”,单个“专利劫持”仅损害纵向层面单个标准实施人的利益,普遍发生的“专利劫持”将导致行业中的标准实施人不再进行标准专属投资,其本质上损害的是市场生产效率。而反竞争效果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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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个人信息安全立法滞后性与大数据技术算法的高速迭换性和前置性,大数据技术在侦查应用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为:其一,进行数据深度挖掘有过度使用个人信息风险之虞。其二,技术背后算法不透明情况下的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其三,依赖数据模型方法和技术,形成争议事实的客观基础,存在压制司法主观能动性的风险。在这一形势下,以“事前标准、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的实现路径构建法律规制体系,对大数据技术在侦查应用中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有着必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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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Zi-li(School of Immigration Management,China People’s Police University,Guangzhou Guangdong 510663,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