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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北京青年》周刊H =郝惠珍
为什么假离婚不等于办假证?
BQ:為了应对新“国五条”关于征收二套房20%个税的问题,很多人想了几个通过“假离婚”达到避税效果的招儿。第一招:第一步,卖家离婚,将准备出售的房产归卖家男;第二步,买家离婚,将已有的房产归买家男(如果他们有的话);第三步,卖家男携房产与买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卖家男和买家女离婚,房产归买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第二招:将打算卖出的房产归夫妻中的一方,然后离婚,拥有该房产的一方以家庭惟一住房出售,按政策这种情况不按差额所得的20%计税,卖房之后双方复婚,对于这种情况您怎么看?
H:设计都够周密的,但是显然都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原则规定,同时也很有风险,以第一种情况来说,如果双方都离婚了,但凡男的都不想再卖或买,也不复婚,女方将人财两空;如果卖家男与买家女假戏真做,结婚后不离了,卖家女将人财两空,即使所有的过程都按计划“完美”进行,难道他们不觉得反复结婚离婚,将感情的本质玷污了吗?对于第二种方式,同样存在风险。一方卖房后不再复婚,另一方都没处去说理。
BQ:上面两种方式的主角或者说主动权都在“卖方”,而对买房者而言,早在提高了二套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的时候,已经出现了假离婚的应对方式了,在您看来假离婚也不算新鲜了吧?
H:可以说历史悠久,在上世纪 9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房改政策时就有假离婚的,那时单位都是福利分房,房改后产权私有。夫妻二人按照职别享受面积,按照工龄折算享受优惠价格,一套房子的购买价一般也就三万左右,但超标准的就不能购买。当时为了多占房屋,就有人采取假离婚。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男方为多占一套房子,将夫妻二人现有的房子给了女方,然后离婚,这样男方也符合条件又要了一套房子,分房后复婚了。但后来被人举报,房子被收回,女方再次和男方离婚。
BQ:可是很多人算了一笔账,如果房子够大,差价够多,通过假离婚,可以规避几十万甚至百万的税,傻子才不离呢?
H:确实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是我们也看到,现实交易中,往往卖方占优势,直接将个税转嫁给买方的情况比比皆是。
BQ:假离婚是不是办个假证就行了?真实的婚姻关系还在,没有您之前说得那么问题严重吧?
H:没有那么简单,卖方或者买方怎能凭借一个假证就把国家登记机关糊弄了?要办证就要遵守法律,遵循法律程序,一切都是真的。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可以胁迫、欺诈,行使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但是人身关系不一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首先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当面表达真实的离婚意思,婚姻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谁也不能说我是去逗国家机关玩儿呢?其次,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完全没有异议,也会有复杂的表格将这些问题确认清楚,才予办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受理的。
为什么假离婚后双方互相约束的协议是无效的?
BQ:又有些人会说,我们夫妻感情好,即使假离婚是真的,但是双方私下有协议,要求对方在此期间不能和别人交往,您怎么看?
H:从法律角度看,只要你们走进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程序办理了所有的离婚登记手续,就是真离了,离婚之后,各自都有自由,任何限制婚姻自由的协议都是无效的。不许与别人来往,不得私自结婚,都是无效的。此时如果一方对离婚行为反悔了,登记机关或法院也不会对已经撤销的婚姻关系做变更,即便案件有错误,重新审查的只是财产和子女抚养。
BQ:能否给我们讲一个具体的案例?
H: 这是前不久的一个真实事情,夫妻双方是想规避第二住套房上浮的贷款利率。因为按照政策,如果第一套房使用了商业贷款,即便房子卖了处在无房状态再重新买,想继续用商贷的话,都按第二套住房购买政策来算。因为这套房的商贷关系是由男方承担的,因此这对夫妻离婚后,房子给了男方,让男方去卖,然后女方用钱再去购新房,再准备复婚。结果,男方不知道出了什么问题,他把房子卖了之后,人也消失了下落不明。女方彻底人财两空。毕竟夫妻关系不存在,也不是房屋产权人,属于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说。如果没有离婚,对于夫妻一方单独处置财产还可以提出异议,甚至起诉,但是离婚后,财产已经分割清楚,如一方认为无效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你举证具有胁迫的事实,因为夫妻之间掺杂了很多感情,很难确认显失公平。要知道离婚再结婚的过程不是十几二十天,有可能半年或更久,谁也无法预料会出现什么突发情况,没准还有别人早就对这夫妻中的一人虎视眈眈,在此期间就趁虚而入了。也许女方说,房子虽然给了男方,但实际还是我住着,我就是不搬,但要知道房子是物权关系,你没有产权证,法院可以依照产权人的请求强制你腾房。
BQ:这位女士的遭遇确实给我们敲了警钟。这可能还是问题之一,不可控的结果应该不止如此?
H: 出于本能,大家都希望家庭和谐,婚姻幸福,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都不免出现节外生枝的问题,如果人为设计这么一个圈套,即便房子买了或卖了,但假离婚都可能成为日后双方摩擦的导火索,同时也会影响到孩子,我经手的一个案例就是,夫妻假戏真做,离婚后没有复婚,女方从此生活窘迫,经常喋喋不休地自言自语,在孩子面前抱怨自己的不幸,后来孩子被感染,变得自卑、不阳光。
BQ:看来,假离婚有风险,诸位有此意图的人们还请三思而后行啊。
H: 近些年的离婚纠纷已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希望大家不要用经济的手段去调剂自己的感情和婚姻。合理避税法不禁止,但选择什么样的避税途径大家应当深思,虽有经济诱惑力但是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没有法律保护的方法,希望大家别去选择。当然这种现象也给了国家相关人员以警示,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去调剂市场是否真的可行?
为什么假离婚不等于办假证?
BQ:為了应对新“国五条”关于征收二套房20%个税的问题,很多人想了几个通过“假离婚”达到避税效果的招儿。第一招:第一步,卖家离婚,将准备出售的房产归卖家男;第二步,买家离婚,将已有的房产归买家男(如果他们有的话);第三步,卖家男携房产与买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卖家男和买家女离婚,房产归买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第二招:将打算卖出的房产归夫妻中的一方,然后离婚,拥有该房产的一方以家庭惟一住房出售,按政策这种情况不按差额所得的20%计税,卖房之后双方复婚,对于这种情况您怎么看?
H:设计都够周密的,但是显然都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原则规定,同时也很有风险,以第一种情况来说,如果双方都离婚了,但凡男的都不想再卖或买,也不复婚,女方将人财两空;如果卖家男与买家女假戏真做,结婚后不离了,卖家女将人财两空,即使所有的过程都按计划“完美”进行,难道他们不觉得反复结婚离婚,将感情的本质玷污了吗?对于第二种方式,同样存在风险。一方卖房后不再复婚,另一方都没处去说理。
BQ:上面两种方式的主角或者说主动权都在“卖方”,而对买房者而言,早在提高了二套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的时候,已经出现了假离婚的应对方式了,在您看来假离婚也不算新鲜了吧?
H:可以说历史悠久,在上世纪 9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房改政策时就有假离婚的,那时单位都是福利分房,房改后产权私有。夫妻二人按照职别享受面积,按照工龄折算享受优惠价格,一套房子的购买价一般也就三万左右,但超标准的就不能购买。当时为了多占房屋,就有人采取假离婚。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男方为多占一套房子,将夫妻二人现有的房子给了女方,然后离婚,这样男方也符合条件又要了一套房子,分房后复婚了。但后来被人举报,房子被收回,女方再次和男方离婚。
BQ:可是很多人算了一笔账,如果房子够大,差价够多,通过假离婚,可以规避几十万甚至百万的税,傻子才不离呢?
H:确实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是我们也看到,现实交易中,往往卖方占优势,直接将个税转嫁给买方的情况比比皆是。
BQ:假离婚是不是办个假证就行了?真实的婚姻关系还在,没有您之前说得那么问题严重吧?
H:没有那么简单,卖方或者买方怎能凭借一个假证就把国家登记机关糊弄了?要办证就要遵守法律,遵循法律程序,一切都是真的。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可以胁迫、欺诈,行使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但是人身关系不一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首先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当面表达真实的离婚意思,婚姻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谁也不能说我是去逗国家机关玩儿呢?其次,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完全没有异议,也会有复杂的表格将这些问题确认清楚,才予办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受理的。
为什么假离婚后双方互相约束的协议是无效的?
BQ:又有些人会说,我们夫妻感情好,即使假离婚是真的,但是双方私下有协议,要求对方在此期间不能和别人交往,您怎么看?
H:从法律角度看,只要你们走进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程序办理了所有的离婚登记手续,就是真离了,离婚之后,各自都有自由,任何限制婚姻自由的协议都是无效的。不许与别人来往,不得私自结婚,都是无效的。此时如果一方对离婚行为反悔了,登记机关或法院也不会对已经撤销的婚姻关系做变更,即便案件有错误,重新审查的只是财产和子女抚养。
BQ:能否给我们讲一个具体的案例?
H: 这是前不久的一个真实事情,夫妻双方是想规避第二住套房上浮的贷款利率。因为按照政策,如果第一套房使用了商业贷款,即便房子卖了处在无房状态再重新买,想继续用商贷的话,都按第二套住房购买政策来算。因为这套房的商贷关系是由男方承担的,因此这对夫妻离婚后,房子给了男方,让男方去卖,然后女方用钱再去购新房,再准备复婚。结果,男方不知道出了什么问题,他把房子卖了之后,人也消失了下落不明。女方彻底人财两空。毕竟夫妻关系不存在,也不是房屋产权人,属于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说。如果没有离婚,对于夫妻一方单独处置财产还可以提出异议,甚至起诉,但是离婚后,财产已经分割清楚,如一方认为无效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你举证具有胁迫的事实,因为夫妻之间掺杂了很多感情,很难确认显失公平。要知道离婚再结婚的过程不是十几二十天,有可能半年或更久,谁也无法预料会出现什么突发情况,没准还有别人早就对这夫妻中的一人虎视眈眈,在此期间就趁虚而入了。也许女方说,房子虽然给了男方,但实际还是我住着,我就是不搬,但要知道房子是物权关系,你没有产权证,法院可以依照产权人的请求强制你腾房。
BQ:这位女士的遭遇确实给我们敲了警钟。这可能还是问题之一,不可控的结果应该不止如此?
H: 出于本能,大家都希望家庭和谐,婚姻幸福,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都不免出现节外生枝的问题,如果人为设计这么一个圈套,即便房子买了或卖了,但假离婚都可能成为日后双方摩擦的导火索,同时也会影响到孩子,我经手的一个案例就是,夫妻假戏真做,离婚后没有复婚,女方从此生活窘迫,经常喋喋不休地自言自语,在孩子面前抱怨自己的不幸,后来孩子被感染,变得自卑、不阳光。
BQ:看来,假离婚有风险,诸位有此意图的人们还请三思而后行啊。
H: 近些年的离婚纠纷已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希望大家不要用经济的手段去调剂自己的感情和婚姻。合理避税法不禁止,但选择什么样的避税途径大家应当深思,虽有经济诱惑力但是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没有法律保护的方法,希望大家别去选择。当然这种现象也给了国家相关人员以警示,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去调剂市场是否真的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