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定冠词非典型用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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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考察了英语定冠词the的一些非典型用法,如表示方位概念;表示模式化特征;表示心理凸显等,并从语用和认知层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定冠词;方位;模式化特征;心理凸显
  根据Quirk等(1985:265),英语定冠词the“用来标明它引导的短语是有定的,即用来标识根据上下文或对话双方共有的知识可以识别的事物”。其用法可以分为三类:特指(1a)、类指(1b)和专指(1c):
  (1) a. Pass me the salt.
  b. The wolf is an endangered species.
  c. She sailed across the Atlantic in a small boat.
  这些都是定冠词的典型用法。Hawkins(1984)认为,这些用法可以用唯一性(uniqueness)、可识别性(identifiability)和熟知性(familiarity)原则来解释。但定冠词the还有一些非典型用法,不能用上面的原则来解释。如:
  (2) a. Little Tom still wets the bed.
  b. He’s just gone to the pub. (You called a friend in another town. His roommate answered.)
  上面的(2a)中,小汤姆肯定并不只在自己家里尿床,所以the bed不是特指,当然也不是专指;同样,(2b)中的the pub也不属于特指和专指,它没有唯一性,读者无法识别,也不熟知。这两例中的定冠词似乎都属于类指,但它们的语法、语义和语用特征与一般的类指并不完全一样,应该属于定冠词的非典型用法,是一般语法书上没有提及的。下面本文将归纳出the的几种非典型用法,并从语用和认知层面对它们进行分析。
  一、表示“方位概念”的the
  英语定冠词the常常暗示所指对象具有独一无二的身份,比如下面的句子中,the就是用来强调这种单一性(uniqueness):
  (3) That wasn’t a reason I left Pittsburgh --- it was the reason.
  因此英语中表示非类指(non-generic reference)的the,只能引导单数名词。根据这一点,下面句(4a)是错误的:
  (4) a. *We have to paint the living room wall.
  b. The boy scribbled on the living-room wall.
  在没有特殊语境的情况下,(4a)中的wall前使用了定冠词the,这就给人一种暗示:一间卧室仅有一面墙,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然而为什么在同样情况下,(4b)却是正确的呢?(4b)完全可以理解为“小男孩在卧室的各面墙上乱涂乱画”,而不是仅仅在一面墙上涂画。也就是说,the wall表示了复数概念。
  认知语言学认为,人们总是用自己所熟悉的概念去理解和认知外部世界的实体。其中,方位概念是人类最原始、最熟悉的概念之一,因此人们习惯将方位概念看作说话双方所共有的一般知识来构建(特指)语境,比如我们总是说in the east, on the ground, to the left等等,这些介词提供了不同类型的空间概念:真实空间、虚拟空间、隐喻空间等。
  Birner &Ward (1994:97)研究英语定冠词的用法后发现,当“the+名词词组”在句子中表示方向、处所(location)、视角时,可以用单数确指形式表示复数概念。在(4b)中,the living-room wall位于介词on后,表示方位,因此尽管wall在语用上是复数概念,形式上可以采用定冠词加单数名词。而(4a)中的the living room wall在句子中作宾语,不表示方位,正常情况下应该使用the walls。如果要确指其中的一面墙,我们应该用指示词:this wall/that wall。
  下面的例子可以进一步证实这一观点:
  (5) a. * The car's tire is flat.
  b. John swam to the bank of the river.
  (6) The writer had a great idea, ________.
  a. so he sat down at the computer and began to write.
  b. *so he picked up the pen and begun to write.
  我们都知道一辆小汽车有四个轮子,因此(5a)不能用the tire,而必须用one of the tires。反过来,虽然所有的河流都有两个堤岸,但(5b)不需要用one of the banks,而仅用the bank就可以了,因为它表示方位。同样,(6a)中的the computer并不表明一个家庭或一个办公室只能有一台计算机,但由于这里的the computer位于介词at后,表示方位,因此可以用单数形式。(6b)中the pen不表示方位,又无法使听话者根据句中信息识别其所指对象(uniquely identify the referent),因而定冠词的使用是错误的,应改用a pen。
  Quirk等(1985:270)特别谈到了定冠词the的一种特指用法:表示人体部位,其中有这么一组对应的例子:
  (7) a. * Have you broken the arm?   b. Have you broken your arm?
  至于(7a)为什么不合格,书上没有给予解释。只是说“人们一般不说broken the arm,而说broken your arm。”在该部分的一个注释中,Quirk又指出下面两个表达方式在意义上相同:
  (8) a. The robber grabbed him by the arm.
  b. They grabbed his arm.
  其实这两组例子中的the,同样可以用“方位概念”来阐释。我们知道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有两只胳臂,(7a)中的the arm做直接宾语,不表示方位,在确指条件不满足的条件下,用了定冠词the,使得句子不合格;(8a)中的the arm位于介词by后面,在him的辖域(scope)内,表示的是方位、处所(这里是身体部位),因此可以不需要满足确指条件就使用单数确指形式。(8b)中arm以单数形式作直接宾语,因此不能用定冠词the,而是采用了物主代词his。
  二、表示“模式化特征”的the
  Quirk等(1985:269)指出定冠词the可以用来标识一个“在不同场合经常看到的公共机构” (an institution which may be observed recurrently at various places and times)。如:
  (9) My sister goes to the theater every month.
  在这里,the theater可以指我妹妹常去的一家固定的剧院,但更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我妹妹常常去看戏,但不局限在一家剧院。因而在对(9)句作出反应时,问“Which theater?”是不恰当的。Quirk称定冠词the的这种用法为“偶指用法”(sporadic reference)。
  Quirk认为“偶指”这一概念也可扩展到表示交通运输和通讯工具的词语中。如the bus、the train、the telephone。因此我们可以说:
  (10) To get to Dr. Smith's office, I suggest taking the bus/ the train/ the metro/ the stairs.
  但问题是同样表示交通工具,为什么下面的(11)句却不对呢?
  (11) *To get to Dr. Smith's office, I suggest taking the car/ the taxi/ the bike.
  很明显,Quirk的“偶指用法”并不能给出满意的解释。根据Abbott(2001:13)的研究,这是“模式化特征”(stereotype features)在起作用,即定冠词the可以表示一种常规行为或具有模式化特征的事物。汽车、火车、地铁、电梯等都有固定的路线,其运行方式具有常规性和固定模式,具有语言内在的、约定俗成的意象(conventional imagery)。而小汽车、出租车等的运行路线具有不规则性,无固定的模式。因此(11)句中的car、taxi、bike前不能用定冠词,而应该改为a car/ a taxi/ a bike。又如:
  (12) a. You do not have to visit the bank in person.
  b. *Peter Smith just robbed the bank.
  (13) a. It’s stuffy here. Would you please open the window?
  b. *He decided to replace the window of the building.
  通常一个城市不止拥有一家银行,一个人也完全有可能在几家银行开账户。在没有语境限制的情况下,(12)两句中的bank都不特指某一家银行。(12a)中的visit the bank和Quirk例子中的goes to the theater属于同一种用法,都表示一种已经模式化了的日常行为,因此可以使用定冠词。而(12b)中的robbed the bank属于一种“反常行为”,不具有模式化特征,名词bank不能用定冠词,而应该改为a bank。同样,(13a)中打开窗户也是一种司空见惯的日常行为,尽管听话者并不认为只能打开一扇特定的窗户,这里也不需要采用复数形式the windows。而(13b)中更换窗户却不是日常行为,由于一幢大楼肯定不止只有一扇窗户,因此该句的“the+单数名词”表述不恰当。
  由于模式化了的行为都是最普通、最原始的,一般不带有限制性的修饰语,不然会使名词产生特殊性,超出常规模式,失去模式化特征。比较下面两个句子:
  (14) a. She broke her foot and had to spend a week in the hospital.
  b. * Bill broke his foot and was rushed to the big hospital.
  (14a)中的the hospital并不特指某一家医院,而是所有医院的一个典型代表,具有模式化特征,因此使用定冠词完全合格。而(14b)中的the big hospital则会让人产生疑问:Which big hospital?但由于该句所提供的信息并不足以标识hospital的唯一性或在语篇中的已知性,因此定冠词的使用难以让人接受。
  众所周知,英语里指独一无二的事物,如moon、sky等,一般都会使用定冠词the,但如果这些名词前有形容词加以描绘,就可能不再使用定冠词了。如:
  (15) a. A new moon is hanging high in the sky.
  b. What a stormy-looking sky!
  很明显,形容词的修饰使得moon、sky不再是人们心目中原始的形象、失去了模式化特征,因此没有使用定冠词。
  三、表示“心理凸显”的the
  一般说来,当一篇文章中第一次提到某一事物时,在名词前面要加不定冠词,以后再次提到同一事物时就用定冠词。但有时在故事、小说里,我们可以看到the被用来标识第一次提到的普通可数名词。如:
  (16) a. High above the city, on a tall column, stood the statue of the Happy Prince. (Wilde: The Happy Prince)
  b. The stranger came early in February. (Wells: The Invisible Man)
  这里的the Happy Prince和the stranger都是在文章中第一次提到,读者并不熟悉。作者使用定冠词,目的是吸引读者,让读者立即进入情景,对故事中的人物、事物产生认同感。定冠词的这一用法称为“心理凸显”(psychological promin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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