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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发布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年检制度同时取消。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银监会已形成以市场准入、业务运营持续监管、市场退出为内容的全面、持续的审慎监管,以行政管理为基础的金融许可证年检制度已不适应银行业监管需要,应予取消。
自1994年我国实施金融许可证制度以来,凡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均按规定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近几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现行金融许可证管理方式已不适应金融改革和发展需要。
这位负责人说,在总结研究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金融许可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对现行金融许可证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点是简化行政管理,减轻监管和被监管单位负担,提高监管透明度,促进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了解和监督。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一次颁发,长期有效;除营业地址变更、机构更名、机构合并等原因外,不需换领新许可证;许可证遗失或损坏,可在公告后,交纳一定费用申请领取许可证,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不变。银监会将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内容统一进行公告;外资金融机构变更客户对象、注册资本时,也应进行公告和公示。
银监会将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所监管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电子档案。2004年对外公开,届时公众可上网查询所需信息。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银监会已形成以市场准入、业务运营持续监管、市场退出为内容的全面、持续的审慎监管,以行政管理为基础的金融许可证年检制度已不适应银行业监管需要,应予取消。
自1994年我国实施金融许可证制度以来,凡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均按规定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近几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现行金融许可证管理方式已不适应金融改革和发展需要。
这位负责人说,在总结研究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金融许可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对现行金融许可证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点是简化行政管理,减轻监管和被监管单位负担,提高监管透明度,促进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了解和监督。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一次颁发,长期有效;除营业地址变更、机构更名、机构合并等原因外,不需换领新许可证;许可证遗失或损坏,可在公告后,交纳一定费用申请领取许可证,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不变。银监会将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内容统一进行公告;外资金融机构变更客户对象、注册资本时,也应进行公告和公示。
银监会将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所监管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电子档案。2004年对外公开,届时公众可上网查询所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