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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状况及经济运行状态具有特殊性,因此许多与经济相关的法律规制无法直接参照西方的经验,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与人民生活、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得到了比较充分的研究。民商法与经济法是国家发展建设中必不可缺的法律,文章通过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探究其中的相似之处和差别,深入了解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发展方向,探讨其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关系;价值
中图分类号:P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4-0396-01
引言
市场经济属于我国独有的经济体系,对于我国市场的快速发展与转型也具有关键性的推动意义。而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与行为的主要法律。两者之间既存在重要的关联性,又存在相应的差异性。这两者相辅相成,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以及持续发展。因此,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综合分析。
1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指的并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其一般法是《民法通则》,也就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同时也包括《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是为我国境内一切民事活动进行全面管理的法律体系。其限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概念,指出了民事行为和权利、责任、诉讼时效等内容,其中包括了经济相关的内容,是针对我国公民所提供的法律条文。
商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其限定了商人的概念,指出了不同企业的分类方式,说明了商业行为所必要遵守的原则,是在经济方面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我国的商法同样是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内容具体包括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几个主要的分类。其在施行过程中需要坚守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原则,是立足于个人、维护企业运行的一种法律条文。
2经济法概述
虽然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在我国已经有明文标识,但是经济法建立的周期相对较短,这也导致经济法的构建往往会被诸多市场经济的内因和外因作用,其主要的含义也被区分为多类进行曲解。经济法的构建对于市场经济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宏观上的调整和控制作用。经济法是一切管控与调整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简单来说,经济法主要是补足了民法适用于市场经济时在立法、司法角度体现出的缺陷,而且一般经济法的涉及范畴较为广泛,排除一般常见的法律法规,经济法本身还涵盖合同法与公司法等,其主要的作用在于强化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综合控制水平与效果。
3民商法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的相似之处
首先,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法律法规构建过程中,践行公平原则都是不可或缺的。其中,民商法作为维护社会个体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法律,践行公平原则势在必行。因此,有专家学者表示,公平原则是民商法中的绝对原则,其与诚实守信原则一起,支撑起民商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立法核心,是民商法践行准绳,是赋予民商法作用与价值的核心所造。相对的,在经济法的诸多条款与内容中,公平原则同样是经济法起效的关键。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又一重要法律,公平原则于经济法中貫彻同样至关重要;其次,从法律效率进行考量,民商法与经济法在践行的最终目标上十分一致,二者都是借助科学的规章制度,良好的法律约束力来达成社会活动的效益最大化,利益最大化,个体之间的义务付出与权益收获的平衡化。只是,民商法着眼的视角更加趋向于个体,而经济法所侧重的方向则趋于企业。不过,二者在法律效益提升上均是保证社会整体发展的基础,注重社会整体效益的有效提升。
4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差异
4.1调节目标存在差异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落实往往需要面对各种不同的差异性,民商法面对的目标是对等的,主要是描述各个保护对象的关联性。例如:财产的关联性以及人身的关联性,而在经济法条件下,关键性的调整目标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市场的综合运作在经济环境下的关联性,主要涵盖国家和公司以及公司彼此产生的社会公共经济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往往不涵盖人身关系的调整。
4.2主体限制的不同
两者对主体的限制也是不同的。民商法强调自由和自治,即只要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即使不经过法律途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也是可行的。因此,民商法要求要更加自由,只要能够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律程序不是必要的。经济法则完全不同,它具有高于民商法的强制性,在运用经济法解决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判决和执行,并且要求个人利益为国家和整体利益让路,以实现公平分配,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4.3调控手段存在差异
对于经济法和民商法而言,主要的差异性还体现在调控手段的差异性。首先,对于前者经济法来说,在针对调控目标落实法律行为时,往往体现出多样性和整体性,同时也包含相应的社会特征与激励特征;其次,对于后者民商法而言,落实则更加关注调控目标的特点,而且调控的流程主要是侧重于研究各个调控关联对象的联系调整,从而保证对一些不当的行为与活动的补偿与完善,主要是体现出社会的个体特征。
4.4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在我国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引导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平台。为保证国家的有序发展,首先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构建经济资源分配合理、财富均衡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最大程度降低国民经济两极化发展表现,来保证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性战略达成。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具体流程中进行有效执行,统一体现出国家、社会、个人等不同对象的协调进步。经济法注重的是社会整体经济权益的维护,更贴合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需求;而民商法则注重个体权益的维护,表现出更为明显的执行优势。二者的有机融合,能够高度协调国民经济资源,促进国家整体市场经济的增长。
结语
综上所述,利用民商法与经济法为经济发展和运行保驾护航,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实的方式和手段。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者都是建立在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之上,发挥的作用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民商法更加强调个人的平等,强调人民的切身利益,为个人利益提供保护,而经济法是立足于经济发展的整体形势之上,为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更加重视的是社会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以促进国家的整体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加强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规范和保护,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解静.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J].法制博览,2016(02):202-203.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关系;价值
中图分类号:P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4-0396-01
引言
市场经济属于我国独有的经济体系,对于我国市场的快速发展与转型也具有关键性的推动意义。而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与行为的主要法律。两者之间既存在重要的关联性,又存在相应的差异性。这两者相辅相成,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以及持续发展。因此,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综合分析。
1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指的并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其一般法是《民法通则》,也就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同时也包括《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是为我国境内一切民事活动进行全面管理的法律体系。其限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概念,指出了民事行为和权利、责任、诉讼时效等内容,其中包括了经济相关的内容,是针对我国公民所提供的法律条文。
商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其限定了商人的概念,指出了不同企业的分类方式,说明了商业行为所必要遵守的原则,是在经济方面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我国的商法同样是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内容具体包括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几个主要的分类。其在施行过程中需要坚守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原则,是立足于个人、维护企业运行的一种法律条文。
2经济法概述
虽然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在我国已经有明文标识,但是经济法建立的周期相对较短,这也导致经济法的构建往往会被诸多市场经济的内因和外因作用,其主要的含义也被区分为多类进行曲解。经济法的构建对于市场经济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宏观上的调整和控制作用。经济法是一切管控与调整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简单来说,经济法主要是补足了民法适用于市场经济时在立法、司法角度体现出的缺陷,而且一般经济法的涉及范畴较为广泛,排除一般常见的法律法规,经济法本身还涵盖合同法与公司法等,其主要的作用在于强化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综合控制水平与效果。
3民商法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的相似之处
首先,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法律法规构建过程中,践行公平原则都是不可或缺的。其中,民商法作为维护社会个体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法律,践行公平原则势在必行。因此,有专家学者表示,公平原则是民商法中的绝对原则,其与诚实守信原则一起,支撑起民商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立法核心,是民商法践行准绳,是赋予民商法作用与价值的核心所造。相对的,在经济法的诸多条款与内容中,公平原则同样是经济法起效的关键。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又一重要法律,公平原则于经济法中貫彻同样至关重要;其次,从法律效率进行考量,民商法与经济法在践行的最终目标上十分一致,二者都是借助科学的规章制度,良好的法律约束力来达成社会活动的效益最大化,利益最大化,个体之间的义务付出与权益收获的平衡化。只是,民商法着眼的视角更加趋向于个体,而经济法所侧重的方向则趋于企业。不过,二者在法律效益提升上均是保证社会整体发展的基础,注重社会整体效益的有效提升。
4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差异
4.1调节目标存在差异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落实往往需要面对各种不同的差异性,民商法面对的目标是对等的,主要是描述各个保护对象的关联性。例如:财产的关联性以及人身的关联性,而在经济法条件下,关键性的调整目标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市场的综合运作在经济环境下的关联性,主要涵盖国家和公司以及公司彼此产生的社会公共经济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往往不涵盖人身关系的调整。
4.2主体限制的不同
两者对主体的限制也是不同的。民商法强调自由和自治,即只要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即使不经过法律途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也是可行的。因此,民商法要求要更加自由,只要能够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律程序不是必要的。经济法则完全不同,它具有高于民商法的强制性,在运用经济法解决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判决和执行,并且要求个人利益为国家和整体利益让路,以实现公平分配,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4.3调控手段存在差异
对于经济法和民商法而言,主要的差异性还体现在调控手段的差异性。首先,对于前者经济法来说,在针对调控目标落实法律行为时,往往体现出多样性和整体性,同时也包含相应的社会特征与激励特征;其次,对于后者民商法而言,落实则更加关注调控目标的特点,而且调控的流程主要是侧重于研究各个调控关联对象的联系调整,从而保证对一些不当的行为与活动的补偿与完善,主要是体现出社会的个体特征。
4.4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在我国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引导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平台。为保证国家的有序发展,首先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构建经济资源分配合理、财富均衡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最大程度降低国民经济两极化发展表现,来保证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性战略达成。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具体流程中进行有效执行,统一体现出国家、社会、个人等不同对象的协调进步。经济法注重的是社会整体经济权益的维护,更贴合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需求;而民商法则注重个体权益的维护,表现出更为明显的执行优势。二者的有机融合,能够高度协调国民经济资源,促进国家整体市场经济的增长。
结语
综上所述,利用民商法与经济法为经济发展和运行保驾护航,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实的方式和手段。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者都是建立在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之上,发挥的作用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民商法更加强调个人的平等,强调人民的切身利益,为个人利益提供保护,而经济法是立足于经济发展的整体形势之上,为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更加重视的是社会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以促进国家的整体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加强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规范和保护,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解静.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J].法制博览,2016(02):2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