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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是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需要,是规范和加强对房地产业税收调节的需要,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不应成为开征物业税的障碍.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物业税制度建设的经验,集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把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为物业税,同时我国的物业税应做到城乡统一、内外统一,应把物业税的征收范围确定为财产的保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