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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级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部分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列金华、杭州、江苏等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中几个重点问题专门到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经贸委、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听取意见。6月26日,法委与财经委就立法调研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和沟通。6月30日,召开了财政、发改、经贸、科技、工商、银行等19个省有关部门单位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
根据委员和财经委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7月10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宗旨。自主创新是中小企业活力所在。为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推动自主创新的精神,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同时,将自主创新、体制机制创新、资本结构创新、管理创新和逐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等创业创新精神,作为立法宗旨和理念,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在条例的始终。
二、关于中小企业创业准入。草案第七条规定,对初创小企业,可以降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并允许分期到位。财经委和有的部门提出,该规定不符合公司法注册资本法定原则,修收后的公司法已大幅度降低了准入条件。为此,建议删去该内容。
三、关于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在调研中,很多地方反映,浙江土地后备资源有限,应当有效提高现有十地利用率。为此,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没用地,采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同时,根据委员和省土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内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或者转让给中小企业使用,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增强品牌意识和竞争力,是这次修改的重点。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推动自主创新文件的规定,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引导中小企业制度创新,优化资本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中小企业市场开拓。鉴于我省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屡遭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和反倾销指控。为此,建议增加规定:中小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申请各种质量认证,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同时,建议增加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为中小企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服务的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
六、关于中小企业资金支持。草案第三章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是必要的,并且希望省级专项资金能够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的情况逐步有所增加。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修改中增加了这方面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此外,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合浙江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级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部分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列金华、杭州、江苏等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中几个重点问题专门到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经贸委、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听取意见。6月26日,法委与财经委就立法调研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和沟通。6月30日,召开了财政、发改、经贸、科技、工商、银行等19个省有关部门单位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
根据委员和财经委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7月10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宗旨。自主创新是中小企业活力所在。为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推动自主创新的精神,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同时,将自主创新、体制机制创新、资本结构创新、管理创新和逐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等创业创新精神,作为立法宗旨和理念,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在条例的始终。
二、关于中小企业创业准入。草案第七条规定,对初创小企业,可以降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并允许分期到位。财经委和有的部门提出,该规定不符合公司法注册资本法定原则,修收后的公司法已大幅度降低了准入条件。为此,建议删去该内容。
三、关于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在调研中,很多地方反映,浙江土地后备资源有限,应当有效提高现有十地利用率。为此,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没用地,采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同时,根据委员和省土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内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或者转让给中小企业使用,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增强品牌意识和竞争力,是这次修改的重点。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推动自主创新文件的规定,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引导中小企业制度创新,优化资本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中小企业市场开拓。鉴于我省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屡遭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和反倾销指控。为此,建议增加规定:中小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申请各种质量认证,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同时,建议增加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为中小企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服务的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
六、关于中小企业资金支持。草案第三章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是必要的,并且希望省级专项资金能够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的情况逐步有所增加。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修改中增加了这方面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此外,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合浙江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