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法学中,基于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解决不同的法律任务产生了不同的部门法,税法是部门法,并且与人们休戚相关,但是在民众在对税法的认知方面关于税收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同是匮乏的,就当前税法体系而言,现有的税法中也未明确的规定,在法理研究也不深入。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原则首要原则,是其他原则的立足点、税法法律的基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其基本原则体现在各个税法的法律条文中,属于原则性法律规范。但是我国学界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实质和功能缺乏研究,这种现状严重的限制了我国税法的立法发展和税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使得税法在现阶段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对这些现象和不足也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立法和应用 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法原则的首要原则,其他基本原则的立足点,也是税法法律的基石,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这一原则是来自于英国,没有征税权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征税,被正式确立为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只有法律才能最有效的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作,国家想要取得民众的信任和了解,一切行为的基础就是法律规定,因此国家税收的行为必须纳入法律程序:国家新增一种税得必须先立法,首先使得征收税收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可依的,其次税法的构成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税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征税,征收税款的行为不得随意;征税机关无征税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按照已制定的法律执行;纳税人作为被征税的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了权利,因此当纳税义务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权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即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是法律确定的,该原则是税收最基本要素之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确定,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时,征税主体才能够进行征税或者减免税收行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表明了税收合法性,税法是由国家制定实施的,在法律层面保证了税收的合法性和税收权力的必要性。税收作为现在国家的经济的主要来源之一,税收在发达国家财政中达到80%以上,在我国的财政收入的比重甚至达到了90%,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国家没有征税权,国家的整个运行和发展势必瘫痪,因此必须富余国家征税权,税收法定原则是一切税法以及征税存在的基础。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体现和实际应用方面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条为公民依法纳税提供了宪法的支持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依据。但是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仅仅在公民在扮演纳税义务人角色,是宪法赋予了该角色扮演的权力,但为说规定更加重要的部分,即在纳税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宪法里的这条规定没有全面的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很是具有片面性,也使得税收法定原则有在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漏洞和缺失
1.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完全准确的确立。随着各国税法法律理论的发展和国际税法法学的不断发展,税收法定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体现在税法法律中就是不仅一项原则,而是一项最高原则。然而在我国当今的税法甚至法律体系中尚未完全正确的准确起来。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明确的表述了税法的立法权允许以“授权立法”的方式存在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实行税收立法权,并且也将该权力赋予了行政机构即国务院,“授权立法”制定的条例在税收中占据比重远远多于税收立法。“授权立法”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授权立法”的弊端也愈发暴露出来,尽快有“授权立法”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转变。另外,“授权立法”方面要更加明确授权范围、内容和目的,便于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遵守。
2.税收立法层次不高和程序的不完善。税收法定原则在当今税法法律体系里是首要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在此原则的前提下,所有的税收行为和税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由于存在授权立法,表面许多立法是以暂行条例的方式存在,并且立法人员法律素养以及立法层次不高导致条文内容的繁杂和实体法律之间的冲突,导致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合理、法律条文之间关系松散、条文之间缺乏协调性、可操纵性不强。现阶段我国税法法律关于税收原则应当高度规定,基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就是对现存和新增的每一税种的立法和管理都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和修改,由于我国目前现存的基本法对于现存的单行税法并不能很好的起到统领作用和约束作用,因此就税法法律层面来讲,现存的税法法律体系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对税收高度法制化和税法与国际法惯例相接轨的最基本要求。其次就税收程序法来看,税收程序法建设明显滞后,缺乏严密的司法保障体系。在税收立法方面,授权立法太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却极其的有限,程序法并未随着实体的发展而不断的切合,这非常的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现实中,相关的问题与实例频频出现。
四、我国在税法改善中应当以税收法定原则为立足点和出发点
1.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税法作为一部门法,需要完整的法律框架和体系,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是这个框架的首要部分。宪法中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的越详细,在实际操作和指导部门法中更加发挥指导作用。有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宪法中增修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应该明确表述。
2.将现行的已较为成熟的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逐步将税收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有。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各种实体法规定着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国家利益休戚相关,因此税法法律必须以税收法定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将“授权立法”中已经将为成熟的行政法规逐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其制定、修改、废除都必须通过立法法的规定,不得随意进行。法律条文制定也随之缜密和周全。由于“授权立法”存在的弊端渐渐表露出来,税收方面弊大于利的趋势也愈加明显。
五、结语
税法与任何社会的构成要素密不可分,税法必须获得公民的认可和遵守,税收法定原则是是税法存在和合理征税的前提,税法原则和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税收立法权、国家征税权、税收收益权、税收要素、税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既要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国家税收的权力,又排除以国家的名义对纳税人权益的不法侵害,以法律的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和有秩序的发展。然而税法作为最重要门法之一,体系的不完整、法律的混乱、“授权立法”导致立法权界限不明确。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财政来源基本依靠税收,在此现状下,税法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都是迫切的需要,在现存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不足十分明显,两者的不匹配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税法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纳入我国法律是毫无疑问。
参考文献:
[1]程旭楠. 论税收法定原则[J]. 知识经济,2010.
[2]董晓波. 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精神与近代宪政[D]. 南京师范大学,2008.
[3]张秀刚. 试议税收法定原则[J].民营科技,2013.
[4]韩佩宏. 论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成本[J].地方财政研究,2005.
[5]张新艳.纳稅人权利及其保护研究[D]. 郑州大学,2006.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立法和应用 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法原则的首要原则,其他基本原则的立足点,也是税法法律的基石,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这一原则是来自于英国,没有征税权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征税,被正式确立为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只有法律才能最有效的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作,国家想要取得民众的信任和了解,一切行为的基础就是法律规定,因此国家税收的行为必须纳入法律程序:国家新增一种税得必须先立法,首先使得征收税收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可依的,其次税法的构成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税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征税,征收税款的行为不得随意;征税机关无征税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按照已制定的法律执行;纳税人作为被征税的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了权利,因此当纳税义务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权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即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是法律确定的,该原则是税收最基本要素之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确定,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时,征税主体才能够进行征税或者减免税收行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表明了税收合法性,税法是由国家制定实施的,在法律层面保证了税收的合法性和税收权力的必要性。税收作为现在国家的经济的主要来源之一,税收在发达国家财政中达到80%以上,在我国的财政收入的比重甚至达到了90%,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国家没有征税权,国家的整个运行和发展势必瘫痪,因此必须富余国家征税权,税收法定原则是一切税法以及征税存在的基础。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体现和实际应用方面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条为公民依法纳税提供了宪法的支持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依据。但是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仅仅在公民在扮演纳税义务人角色,是宪法赋予了该角色扮演的权力,但为说规定更加重要的部分,即在纳税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宪法里的这条规定没有全面的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很是具有片面性,也使得税收法定原则有在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漏洞和缺失
1.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完全准确的确立。随着各国税法法律理论的发展和国际税法法学的不断发展,税收法定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体现在税法法律中就是不仅一项原则,而是一项最高原则。然而在我国当今的税法甚至法律体系中尚未完全正确的准确起来。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明确的表述了税法的立法权允许以“授权立法”的方式存在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实行税收立法权,并且也将该权力赋予了行政机构即国务院,“授权立法”制定的条例在税收中占据比重远远多于税收立法。“授权立法”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授权立法”的弊端也愈发暴露出来,尽快有“授权立法”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转变。另外,“授权立法”方面要更加明确授权范围、内容和目的,便于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遵守。
2.税收立法层次不高和程序的不完善。税收法定原则在当今税法法律体系里是首要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在此原则的前提下,所有的税收行为和税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由于存在授权立法,表面许多立法是以暂行条例的方式存在,并且立法人员法律素养以及立法层次不高导致条文内容的繁杂和实体法律之间的冲突,导致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合理、法律条文之间关系松散、条文之间缺乏协调性、可操纵性不强。现阶段我国税法法律关于税收原则应当高度规定,基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就是对现存和新增的每一税种的立法和管理都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和修改,由于我国目前现存的基本法对于现存的单行税法并不能很好的起到统领作用和约束作用,因此就税法法律层面来讲,现存的税法法律体系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对税收高度法制化和税法与国际法惯例相接轨的最基本要求。其次就税收程序法来看,税收程序法建设明显滞后,缺乏严密的司法保障体系。在税收立法方面,授权立法太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却极其的有限,程序法并未随着实体的发展而不断的切合,这非常的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现实中,相关的问题与实例频频出现。
四、我国在税法改善中应当以税收法定原则为立足点和出发点
1.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税法作为一部门法,需要完整的法律框架和体系,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是这个框架的首要部分。宪法中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的越详细,在实际操作和指导部门法中更加发挥指导作用。有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宪法中增修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应该明确表述。
2.将现行的已较为成熟的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逐步将税收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有。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各种实体法规定着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国家利益休戚相关,因此税法法律必须以税收法定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将“授权立法”中已经将为成熟的行政法规逐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其制定、修改、废除都必须通过立法法的规定,不得随意进行。法律条文制定也随之缜密和周全。由于“授权立法”存在的弊端渐渐表露出来,税收方面弊大于利的趋势也愈加明显。
五、结语
税法与任何社会的构成要素密不可分,税法必须获得公民的认可和遵守,税收法定原则是是税法存在和合理征税的前提,税法原则和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税收立法权、国家征税权、税收收益权、税收要素、税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既要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国家税收的权力,又排除以国家的名义对纳税人权益的不法侵害,以法律的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和有秩序的发展。然而税法作为最重要门法之一,体系的不完整、法律的混乱、“授权立法”导致立法权界限不明确。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财政来源基本依靠税收,在此现状下,税法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都是迫切的需要,在现存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不足十分明显,两者的不匹配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税法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纳入我国法律是毫无疑问。
参考文献:
[1]程旭楠. 论税收法定原则[J]. 知识经济,2010.
[2]董晓波. 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精神与近代宪政[D]. 南京师范大学,2008.
[3]张秀刚. 试议税收法定原则[J].民营科技,2013.
[4]韩佩宏. 论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成本[J].地方财政研究,2005.
[5]张新艳.纳稅人权利及其保护研究[D]. 郑州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