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背景下电视剧版权保护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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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媒体的出现,使新媒体的外延不断扩大,随着互联网的勃兴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剧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出台时间相对较晚,公众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侵权现象持模棱两可的态度。随着电视剧的发展,版权问题层出不穷,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局限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以《宫锁连城》侵权事件为例,浅析新媒体背景下电视剧的版权保护问题,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加紧完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增强民众的版权意识,培养民众的法治思维。
  关键词:新媒体;电视剧;版权保护;《宫锁连城》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4-00-02
  0 前言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媒体在社会上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相互作用下,公众高度参与互动,各种思想百花齐放,我们能在网络上快捷地获取各种信息。199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对相关行业的不规范行为作了约束,然而新媒体时代与转型时期的中国共存共荣,《著作权法》随着时代的变化进行了两次修改,体现了国家对版权保护的重视,以及杜绝抄袭等现象的决心。但在新媒体背景下,影视行业的抄袭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的滞后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原作者的维权之路坎坷不平,行业体制尚不规范,要想改变现状,当务之急是完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增强民众的版权意识。
  1 新媒体背景下的电视剧热潮
  2005年左右,视频新媒体大规模出现,2008年国内新媒体数量激增,2009年新媒体发展到高峰。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一系列信息传播平台出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影视行业风生水起。影视行业是一块大蛋糕,随着信息平台的增多,其利益也逐渐增大。
  2006年,80集的《武林外传》每集单价为1250元,如今的《如懿传》每集单价为900万,价格增长了7200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文化事业突飞猛进,電视剧产量大幅增长,每年高达400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为9.4亿。大规模的网民让《楚乔传》的播放量突破了400亿。电视剧通过互联网等终端渗透进公众的日常生活,成为网民的谈资,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2 电视剧版权问题浅析——以于正《宫锁连城》和琼瑶《梅花烙》版权纠纷为例
  2.1 案情回顾
  2014年,于正新剧《宫锁连城》在前两部电视剧大爆的背景下播出,同年5月,琼瑶控诉《宫锁连城》抄袭其于1993—1994年间创作的《梅花烙》,并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此事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时间众说纷纭,两部电视剧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被人频频比较。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琼瑶胜诉,《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模仿[1]。根据《著作权法》可知,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本案涉及的改编权就是作者财产权中的一个权利。琼瑶方向法院提交了21个片段证明于正的电视剧情节存在抄袭,法院经过分析得出结论:其中3个片段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9个片段具有独创性,于正方与其不构成实质上相似,不存在抄袭;剩下9个情节,《宫锁连城》的情节安排与原告的作品存在侵权现象。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对两个作品的人物设置、情节安排、内在逻辑、故事发展等进行了细致的考量,也对观众对作品的整体观感和欣赏体验进行收集,认定被告方侵权,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500万元。
  2.2 新媒体背景下电视剧侵权现象盛行的原因
  2.2.1 侵权成本低
  现在影视行业抄袭之风盛行且侵权成本较低,近年来赚得盆满钵满的几部电视剧都与“抄袭”二字沾边。版权界限不明确,公众不明白对原作品的使用达到什么程度才属于侵权,于是有人投机取巧,非法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
  侵权成本低主要有3个原因。
  第一,抄袭行为过于简单。社会高速发展,一个人缺乏创造力时,很容易东抄西挖,将他人的成果据为己有。
  第二,新媒体为抄袭提供了便利。新媒体的发展壮大有力地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共享,人们能够很容易地获取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侵权人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借新媒体传播之利进行抄袭。
  第三,侵权行为的处罚较轻。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明确了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宫锁连城》这部剧在播出期间,平均收视率1.641%,市场份额4.608%,网络播放量总量为28亿次,于正可获得的稿酬达1260万元,授权湖南卫视播映的版权许可费应不低于每集180万元。在如此可观的利益面前,很少有人不会心动。最终法院让被告方赔偿琼瑶经济损失500万元,这与获取的利润相比,简直不值一提。低成本的处罚从另一种角度来说,就是对侵权的放纵。
  2.2.2 鉴定难度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而现实生活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很模糊,这就导致近年来出现了高级抄袭现象(融梗、洗稿等),而法律很难明确划分界限。
  201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中,琼瑶诉于正案引起了知识产权界和影视界的极大关注。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区分标准得以明确。首先,要区分两部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只有被告于正作品与原告琼瑶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有实质性的相似,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而公知部分的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若只有思想相似,即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也并非侵权行为。   思想表达二分法在实际运用时,需要专业影视工作人员的协助,因为没有一定的影视储备量,难以发现抄袭的片段。2017年,国内第一个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中包括法学专家14位、文学艺术界专家12位。专家经过详细的鉴定对比后,会将结果递交给法院,为法官断案提供重要依据。由此可以看出,要鉴定电视剧是否侵权,难度很高而且程序十分复杂。
  2.2.3 维权成本高
  电视剧维权一直以来都很麻烦,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权成本太高,主要包括3个方面。
  第一,时间成本。由于鉴定难度高,加之一场案件的审判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且举证存在难度,无法在电视剧开播时得到审判结果。电视剧开播时,其关注度不可小觑,原告在风口浪尖上以一人之力挑战,不一定能胜诉,就算胜诉,电视剧也播完了,因此被侵权人维权的决心容易被动摇。
  第二,经济成本。除了时间成本,维权期间还需要东奔西跑,投入的人力、物力都是经济上的消耗,而且案件的受理费不低,获得的赔偿对被抄袭一方来说不值一提。
  第三,政府成本。政府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要付出相应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向影视圈的抄袭行为宣战,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想要肃清不良之风,让公众知悉国家绝不会向抄袭行为低头。
  2.3 关于版权赔偿问题的新困局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了3种确定损害的方法:一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二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标准;三是以法定赔偿为标准,法定赔偿在50万元以下。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就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500万元。本案中的500万元是酌定赔偿金,看似天价,实则并不算高。因为在作者维权的8个月里,该剧正常播放且收益上亿,所以判处赔偿金500万元是较少的。
  在具体的案件中,原告往往难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而侵权人又采取各种方法隐藏自己的违法所得,想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法官在判决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该电视剧的收益、点击量和影响力等。因此酌定数额的范围如果过于宽泛,不明确的因素太多,会导致现阶段的侵权赔偿陷入新的困局。
  3 加强电视剧版权保护的建议
  3.1 增强观众的版权意识
  观众的版权意识弱,往往对抄袭现象视而不见,客观上纵容了抄袭行为。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当电视剧涉及“抄袭”时,因为闹得沸沸扬扬,该剧的话题量飙升,播放量也更高。有人认为,“黑红”也是红,反正可以带来利益。观众的漠视,导致抄袭之风难以遏制。
  《宫锁连城》是于正“宫”系列的第三部大剧,前两部剧的大爆,给他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也让他名声大噪。于正拥有许多粉丝,虽然该剧当时陷入抄袭风波,但播放量并未受到影响。所以要想真正肃清影视行业,必须从观众下手,增强观众的版权意识,使其抵制不良的抄袭行为,让抄袭的作品在影视行业里没有立足之地,无法获取收益。
  3.2 让电视剧和新媒体形成良性互动
  新媒体融合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复杂性、非专有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地域上的无界性、空间上的多样性、特性上的非专有性[3]。在新媒体时代杜绝侵权现象尤为重要。互联网勃兴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很多人往往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了杜绝此类现象,整个新媒体系统都需要规范的行业标准和严格的监管制度进行约束。
  要让影视行业和新媒体形成良性互动,就要明确新媒体在电视剧传播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促进电视剧利用新媒体的便利正向发展。无论是侵权作品还是原创作品,都能通过新媒体迅速传播,要加强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团结公众一起抵制侵权作品。可利用网络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对电视剧进行“打假”;也可搭建电视剧共享平台,利用计算机,在广电审核时对所有电视剧进行监管、逐个比对,播放筛选合格的电视剧。
  3.3 完善《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
  就国家而言,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当下的抄袭之风。由于知识产权方面相关法律的缺位,出现了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诉讼时间长等问题。国家应该抓紧修订《著作权法》,明确侵权的鉴定方法,提供更加完善的鉴定程序,并且提高赔偿金的数额。
  面对深陷“抄袭门”的电视剧,一贯做法是任由电视剧继续播放取得收益,最后酌情判定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提高赔偿金额是理所应当的。因此,国家应该针对此类事件制定精简的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降低侵权作品在市场上的传播时间,达到最小化原作者损失的目的;也应该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维权收费标准,降低维权成本,从而有效增强原作者的维权意识。
  4 结语
  互联网时代,电视剧侵权情况屡见不鲜,抄袭手段层出不穷,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建立完善的影视行业版权保护制度离不开所有人的努力。公众要坚决抵制抄袭的电视剧,增强自身的版权意识;专业的网络监管平台要履行自身的职责,及时举报侵权的电视剧,让所有不法分子知道侵权成本会越来越高;政府各部门也要相互合作、相互监督,加快立法工作,充分保障原作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47.
  [2]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http://www.gov.cn/
  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60739.htm,2011-01-09.
  [3] 张海洋,赵阳,欧阳亚萍,等.新媒体融合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特征及保护[J].长春中医药大学学报,2019,35(06):1211-1212.
  作者简介:田玲玲(1995—),女,貴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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