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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产品质量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对质量和技术进行监督。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等。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对标准化和计量的监督两大方面,标准化工作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关键词 产品质量 行政执法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与工商行政执法、物价行政执法等一样,产品质量行政执法是我国部门行政执法的一种,具有行政执法的一切特征。同时,它也有与其他部门行政执法不同的显著特点,即产品质量法行政执法具有技术性。产品质量行政执法除运用法律手段以外,最主要的是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行政执法。其技术手段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检定、食品卫生检验、安全技术检验等。技术性特点也是产品质量行政执法部门之所以能独立存在并不断加强的原因之一。
一、质量管理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意义上指的是适格的行政组织,这个适格的行政组织其实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一个载体,也就是说起主要作用是行使行政机关赋予的行政权力。一般情況下,鉴定某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因素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行政执法主体,顾名思义,指的是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利的机关或组织,在此需要注意两点,即行政执法主体不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利,还需要对自己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承担能力。具体构件如下:其一,确定适格的行政组织;其二,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权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明确的授权;也就是说某个机关或组织要想成为行政执法主体,其关键因素是需要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给予明确的授权,否则,单靠“三定三案”是不能确定相应的机关或组织是行政执法主题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说明:有且只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才能赋予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虽然行政规章可以规定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但是并不意味其可以赋予企业或单位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其三,行政执法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以自己的名义”,顾名思义,指的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的过程中能够在行政执法文书上盖上本单位的行政公章以及专用公章。其四,行政执法主体能够对自己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承担能力;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的工作中,一般情况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有较为固定的办公场所,其主要目的在于便于行政执法主体快速有效地解决其因履行相应职责而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
通过参考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执法理论,笔者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组织。以质量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为例,其可以以县为单位把质量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分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大类,前者指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质量管理局,而后者指的是县级以下的各级纤维检验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纤检机构,它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而被授权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直接隶属于质量管理局,属于事业单位,但是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主要的工作是检验棉毛、羊毛、蚕丝以及化纤的质量是否合格。
二、产品质量行政执法的职能
(一)质量行政处罚。
质量行政处罚,指质量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范畴。根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分类,可将质量行政处罚分为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质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违反计量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违反标准化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其他质量行政处罚等。其他质量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认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地理标志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名牌产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质量行政许可。
质量行政许可,指质量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实施机关呈现多层次性,如大多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等行政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等由省级质量局实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由市、县质量局实施。并且,质量行政许可处于一种动态发展状态,如 2007 年 10 月,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取消了搪玻璃设备和玻璃幕墙作为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2006 年 4 月,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时增加了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项目。
(三)质量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预防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各种方式和手段,包括一般强制和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四)质量行政执法监督。
质量行政执法监督,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质量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质量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级质量局,监督的对象是下级质量局及其执法人员,监督的内容是质量部门及其内设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核心是行政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五)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作者单位:齐鲁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产品质量 行政执法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与工商行政执法、物价行政执法等一样,产品质量行政执法是我国部门行政执法的一种,具有行政执法的一切特征。同时,它也有与其他部门行政执法不同的显著特点,即产品质量法行政执法具有技术性。产品质量行政执法除运用法律手段以外,最主要的是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行政执法。其技术手段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检定、食品卫生检验、安全技术检验等。技术性特点也是产品质量行政执法部门之所以能独立存在并不断加强的原因之一。
一、质量管理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意义上指的是适格的行政组织,这个适格的行政组织其实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一个载体,也就是说起主要作用是行使行政机关赋予的行政权力。一般情況下,鉴定某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因素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行政执法主体,顾名思义,指的是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利的机关或组织,在此需要注意两点,即行政执法主体不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利,还需要对自己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承担能力。具体构件如下:其一,确定适格的行政组织;其二,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权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明确的授权;也就是说某个机关或组织要想成为行政执法主体,其关键因素是需要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给予明确的授权,否则,单靠“三定三案”是不能确定相应的机关或组织是行政执法主题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说明:有且只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才能赋予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虽然行政规章可以规定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但是并不意味其可以赋予企业或单位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其三,行政执法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以自己的名义”,顾名思义,指的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的过程中能够在行政执法文书上盖上本单位的行政公章以及专用公章。其四,行政执法主体能够对自己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承担能力;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的工作中,一般情况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有较为固定的办公场所,其主要目的在于便于行政执法主体快速有效地解决其因履行相应职责而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
通过参考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执法理论,笔者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组织。以质量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为例,其可以以县为单位把质量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分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大类,前者指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质量管理局,而后者指的是县级以下的各级纤维检验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纤检机构,它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而被授权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直接隶属于质量管理局,属于事业单位,但是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主要的工作是检验棉毛、羊毛、蚕丝以及化纤的质量是否合格。
二、产品质量行政执法的职能
(一)质量行政处罚。
质量行政处罚,指质量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范畴。根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分类,可将质量行政处罚分为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质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违反计量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违反标准化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其他质量行政处罚等。其他质量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认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地理标志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名牌产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质量行政许可。
质量行政许可,指质量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实施机关呈现多层次性,如大多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等行政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等由省级质量局实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由市、县质量局实施。并且,质量行政许可处于一种动态发展状态,如 2007 年 10 月,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取消了搪玻璃设备和玻璃幕墙作为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2006 年 4 月,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时增加了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项目。
(三)质量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预防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各种方式和手段,包括一般强制和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四)质量行政执法监督。
质量行政执法监督,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质量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质量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级质量局,监督的对象是下级质量局及其执法人员,监督的内容是质量部门及其内设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核心是行政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五)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作者单位:齐鲁工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