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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明确规定:招标人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应委托有招标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由此招标代理咨询业迅猛发展起来,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主体,对建设市场承发包规范交易,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遏制工程领域腐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招标人节约了部分资金,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致使一些招标采购背离了立法的初衷,失去了实际意义。制约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甚至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如何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值得思考和探讨的。
—、存在问题
(一)、竞争无序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选取方式有明确规定,而对招标代理单位的选取方式尚无明确规定。对招标代理单位的选取方式上,多采用直接委托方式,且收费标准普遍高于市场价。这就决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精力通过复杂的社会背景找“关系”走“后门”来承接业务,而不是完全依靠业务水平,提高自己的优质、高效服务。致使在后期业务开展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受到许多来自委托方人为因素的影响,对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无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不是帮助招标人完善,而是一味迎合一些招标人并“献计献策”,损害公共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排斥了潜在的优秀投标人。
(二)、服务质量达不到委托合同要求
招标代理单位在服务质量上,存在诸多不足。一是简单“照抄”。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仅在于“上门”或“跑腿”的事务性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时,技术方面,对招标人的要求照搬照抄,没有起到任何咨询作用,评标办法,按类似项目一抄了之或以“不变应万变”,缺乏科学性及针对性,招标代理几乎演变成“一攻关,二拷贝,三收费”。一些代理人员不懂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懂货物、工程、服务的基本知识,不熟悉招投标程序,招标采购过程中常识性错误频出,如某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跟踪审计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水平不高,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存在瑕疵的现象经常发生,如合同条款欠严密完整、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确、计价错误,取费不合理、文字叙述前后矛盾等。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其质量瑕疵将会成为合同执行中的隐患,甚至工程竣工时才发现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如某项目,招标清单编制粗糙,甚至采用指标直接带入成“傻瓜”清单,与设计图纸的工程量存在很大的误差,这种清单会使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采用不平衡报价,直接导致业主的经济损失及业主资金使用计划的筹措错误、设计概算控制失去应有的依据。至此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程量其中共发文6次,提出审计意见100多条,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会议10多次。招标投标工作是建设工程中一个重要的阶段,是能否达到图纸设计要求,取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基础性阶段。如果这项工作流于形式,就无法选择最佳的承包人,不合理的招标文件也经常会引起一系列的工程索赔事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另外招标代理工作正常在开标时基本结束,一些代理机构认为,招标代理就在于编制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是评委的事。当招标采购项目发生投诉,属于招标文件技术问题,责任推给招标人;属于评标结果问题,责任推给评委。有的代理人员不准备评标工作表格,不提供与评标密切相关的备查资料,似乎将投标书搬给评委就万事大吉
(三)、招标代理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缺陷
是在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上,多由中标人支付。目前,很多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均采用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方式。该方式存在显而易见的弊端:一是建设单位账面不反映与招标代理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利于各方监管;二是这种模式往往让建设单位认为自己与招标代理人无直接委托关系,从而疏于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管理考核。甚至有的建设单位未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合同,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加之费用已由中标人支付完毕,在招标代理服务出现问题时难以追究责任,缺乏必要的约束条件。如某项目审计时,就发现没有咨询合同,当发现招标代理单位咨询服务质量有问题时,就难以有相关的条款对其责任了。
二、对策建议
1、规范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的选取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取招标代理单位。对一定规模以上的招标代理业务,从严开展公开招标2、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严格执法,重点查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等行为。针对上述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抓住几个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加强业主和评委的监督管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肃查处招标人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现象。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实施对专家评标的后评估制度。同时,制定专家评标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正确引导,大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3、建立健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情况公布制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奖罚情况、不良行为记录、从业人员情况、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情况定期在网上公布,纳入社会监督的范畴。4、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既要防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过度竞争、牺牲合法利润,又要认真查处少数招标代理机构的乱收费行为。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招标备案资料时,要认真审核招标代理合同和招标代理收费情况。对违反国家收费标准的按不良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5、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合同管理
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及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明确代理内容与权限、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内容。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管理,通过业务监督、抽查、年检考核等手段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明确规定:招标人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应委托有招标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由此招标代理咨询业迅猛发展起来,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主体,对建设市场承发包规范交易,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遏制工程领域腐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招标人节约了部分资金,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致使一些招标采购背离了立法的初衷,失去了实际意义。制约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甚至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如何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值得思考和探讨的。
—、存在问题
(一)、竞争无序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选取方式有明确规定,而对招标代理单位的选取方式尚无明确规定。对招标代理单位的选取方式上,多采用直接委托方式,且收费标准普遍高于市场价。这就决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精力通过复杂的社会背景找“关系”走“后门”来承接业务,而不是完全依靠业务水平,提高自己的优质、高效服务。致使在后期业务开展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受到许多来自委托方人为因素的影响,对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无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不是帮助招标人完善,而是一味迎合一些招标人并“献计献策”,损害公共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排斥了潜在的优秀投标人。
(二)、服务质量达不到委托合同要求
招标代理单位在服务质量上,存在诸多不足。一是简单“照抄”。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仅在于“上门”或“跑腿”的事务性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时,技术方面,对招标人的要求照搬照抄,没有起到任何咨询作用,评标办法,按类似项目一抄了之或以“不变应万变”,缺乏科学性及针对性,招标代理几乎演变成“一攻关,二拷贝,三收费”。一些代理人员不懂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懂货物、工程、服务的基本知识,不熟悉招投标程序,招标采购过程中常识性错误频出,如某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跟踪审计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水平不高,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存在瑕疵的现象经常发生,如合同条款欠严密完整、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确、计价错误,取费不合理、文字叙述前后矛盾等。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其质量瑕疵将会成为合同执行中的隐患,甚至工程竣工时才发现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如某项目,招标清单编制粗糙,甚至采用指标直接带入成“傻瓜”清单,与设计图纸的工程量存在很大的误差,这种清单会使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采用不平衡报价,直接导致业主的经济损失及业主资金使用计划的筹措错误、设计概算控制失去应有的依据。至此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程量其中共发文6次,提出审计意见100多条,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会议10多次。招标投标工作是建设工程中一个重要的阶段,是能否达到图纸设计要求,取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基础性阶段。如果这项工作流于形式,就无法选择最佳的承包人,不合理的招标文件也经常会引起一系列的工程索赔事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另外招标代理工作正常在开标时基本结束,一些代理机构认为,招标代理就在于编制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是评委的事。当招标采购项目发生投诉,属于招标文件技术问题,责任推给招标人;属于评标结果问题,责任推给评委。有的代理人员不准备评标工作表格,不提供与评标密切相关的备查资料,似乎将投标书搬给评委就万事大吉
(三)、招标代理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缺陷
是在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上,多由中标人支付。目前,很多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均采用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方式。该方式存在显而易见的弊端:一是建设单位账面不反映与招标代理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利于各方监管;二是这种模式往往让建设单位认为自己与招标代理人无直接委托关系,从而疏于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管理考核。甚至有的建设单位未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合同,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加之费用已由中标人支付完毕,在招标代理服务出现问题时难以追究责任,缺乏必要的约束条件。如某项目审计时,就发现没有咨询合同,当发现招标代理单位咨询服务质量有问题时,就难以有相关的条款对其责任了。
二、对策建议
1、规范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的选取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取招标代理单位。对一定规模以上的招标代理业务,从严开展公开招标2、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严格执法,重点查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等行为。针对上述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抓住几个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加强业主和评委的监督管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肃查处招标人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现象。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实施对专家评标的后评估制度。同时,制定专家评标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正确引导,大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3、建立健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情况公布制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奖罚情况、不良行为记录、从业人员情况、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情况定期在网上公布,纳入社会监督的范畴。4、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既要防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过度竞争、牺牲合法利润,又要认真查处少数招标代理机构的乱收费行为。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招标备案资料时,要认真审核招标代理合同和招标代理收费情况。对违反国家收费标准的按不良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5、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合同管理
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及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明确代理内容与权限、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内容。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管理,通过业务监督、抽查、年检考核等手段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