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品德新课标里的正当防卫教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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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合法行为,它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正确地使用正当防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违法犯罪活动,使违法犯罪分子在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时候有更多的顾忌,从而收敛、或者放弃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教学中我就这一知识点作了全面深入的剖析,使学生能够完整的把握正当防卫。下面是在教学中的具体讲授:
  一、正当防卫的内涵
  正当防卫渊源于原始社会的自然复仇,蜕变于古代法律的个人私刑,从习惯到法律,从观念到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演变过程。正当防卫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法律规范,是阶级社会的特有范畴。公元前18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我国商周和唐朝等都有正当防卫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正当防卫在刑法范畴里已形成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定概念具体明确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内容,对于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
  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我们只有明确正当防卫的目的,才能知晓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三、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四、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是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之一,它所要解决的是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加害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施阶段,这个实施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因此,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开始时间。关键是要正确地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例如,对于入室抢劫犯罪来说,只要已经开始入室,虽未及实施其他侵害行为,也应当视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在特殊情况下,不法侵害虽然还没有进人实施阶段,但其实施却已逼近,侵害在即,形势十分紧迫,不实施正当防卫不足以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二)终止时间。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一般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所以,必须正确地确定不法侵害的终止时间,以便确定正当防卫权利的消失时间。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得再实行正当防卫: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第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正确认定不法侵害的着手时间和终止时间,对于判断正当防卫是否适时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凡是违反防卫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事前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没有现实地发生,因此,其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2)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所谓采取的防卫行为。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的继续,在这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识。
  (一)不法侵害的强度。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需要确定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二)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三)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六、无限防卫权
  (一)对无限防卫权的认识。
  刑法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公民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我国新刑法第20条没有规定无限防卫权。首先,刑法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平等性。一旦不法侵害人得逞,防卫人的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就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完全消失。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该款规定的防卫权应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其次,无限防卫权是针对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该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强度高于其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的损害结果,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该条款规定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可以导致不法侵害人的伤亡,这是必要限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款正是规定防卫行为的最高限度,因此该条款是关于必要限度的有关规定。
  最后,从法条之间关系分析,新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而该条第三款表述的行为在立法者认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上下两款关系可知,该款行为是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范围内,因而法律并非规定无限防卫权。
  七、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是正当防卫在防卫过程中发生了质的变化而形成的,即防卫行为由反击行为变成了攻击行为;由不负刑事责任的、受到鼓励和支持的正当行为变成了应负刑事责任的、受到谴责和处罚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新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防卫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过错,但是和一般其他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2)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我们通过对这一知识点的学习,使我们认识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的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我坚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的完善和健全,正当防卫制度将会成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制度,但愿正当防卫制度有着更好的明天和未来。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关县天星镇第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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