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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战国入秦汉,列国纷争渐息,大一统格局初现,中国由此别开一路,影响垂于两千年后。统一国家肇始于秦,却未能稳固,而汉代加以承继,持续完备,在技术层面上较好地解决了中央集权的诸多课题,由此造就了相对成熟、通润、柔化的运作体系,开创了长期稳定的政治期。
作为政权构建、运转的核心机制之一,选人用人制度关系权柄操持、政由所出,进而牵涉国本根基、国运盛衰,当属“顶层设计”中最为紧要的关节之一。汉代治国有成,与其发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选官制度关联匪浅,而察举制即为其大端,不仅与两汉四百年相始终,其韵脉更及于后世,至今犹有余音。
与帝王公卿由上而下征辟士人不同,察举之途,为自下而上的推选人才,由人主择贤用能。此法古已有之,且广为施行。入汉之后,建制趋密,功效益彰,蔚成大观。察举制在汉代之流变,是一渐趋繁密、日形完备、终成方轨,为一代所遵的制度化过程。
汉高祖刘邦称帝不久,即于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这当是汉代察举的滥觞。惠帝、高后时,都曾诏举“孝弟力田”,使其为民表率。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分别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至武帝时,国家走出初创期,诸事精进,察举也与世相协,成为一种较为完备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标准,为“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标准虽仅四则,察举科目却很多,主要为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体现了选才的开放与多元,然究其要义,实为“公、能、智、勇”四字。
虽无明诏示下,但诸多察举科目实则分为岁举和特举两类:岁举为常科,即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举荐人才,如孝廉、茂才、察廉、光禄四行等;特举则由诏令临时规定,如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治剧等,尤以前两类为常见。现将主要科目略述于下。
孝廉。孝廉即孝子廉吏,始于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诏令:“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可见举孝、察廉本为二目,亦非常科,但在后来往往并称,且为岁举,成为有汉一代最为重要的察举科目,被视之为“正途”“清流”。起初举孝廉以郡国为单位,名额相同,但因各郡国人口悬殊,实则并不公平。东汉和帝永元年间,改以人口为标准:率二十万人岁举孝廉一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后又对边郡少数民族杂居地区适当放宽。就被举者来看,多为州郡属吏或通达经学的儒生,而任用多从中央的郎署或地方的令、长、丞起步,升迁较速,前程远大。汉代名公巨卿,多有出身孝廉者,此科政治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茂才。西汉曰秀才,东汉时为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才(茂材)。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武帝下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为此科之始。其后,宣帝、元帝时均有察举茂才异等的诏令。此科至东汉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成为岁举,与孝廉同为两汉最重要的科目。因茂才为州举,孝廉为郡举,因此前者数目远较后者为少,且被举者多为现任官吏,因而其任职也较孝廉为高。
贤良方正。文帝二年,下诏:“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二三执政,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始开此科目。其后两汉诸帝多颁布过此类诏令。当时人以为灾异关乎人世,是上天对于帝王的谴告,因而诏举贤良方正,多在天降异象之后,在表明“罪己”之外,也显示“纳天下言”、匡正过失的姿态。
文学。文学即经学,多与“贤良”连称。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诏举贤良文学,晁错即由此科入仕。而察举文学正式见于皇帝诏令,则始于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文学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文学一科在汉代很受重视,名人辈出。
其他科目,如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阴阳灾异等,所举条件不一而足,在此不一一分述。
作为较为完备的选官制度,察举并非孤立而行,而是多与考试相辅相用,以求得人。无论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还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到朝廷后,均须考试。考试的内容,依《后汉书·左雄传》:“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以经学、章奏为主。考试方法,则有對策和射策,前者为命题作答,后者即抽签考试。考问主体,则上至皇帝亲策,下至公府甄核,几乎遍及察举的各个科目。
以考试接续察举,压缩了弄权空间,令制度更趋严密。考试制度本身经过不断完善充实,至隋唐发展为“科举制”,绵延1300余年,对中国影响至深至远。
(摘自《改革内参》)
作为政权构建、运转的核心机制之一,选人用人制度关系权柄操持、政由所出,进而牵涉国本根基、国运盛衰,当属“顶层设计”中最为紧要的关节之一。汉代治国有成,与其发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选官制度关联匪浅,而察举制即为其大端,不仅与两汉四百年相始终,其韵脉更及于后世,至今犹有余音。
与帝王公卿由上而下征辟士人不同,察举之途,为自下而上的推选人才,由人主择贤用能。此法古已有之,且广为施行。入汉之后,建制趋密,功效益彰,蔚成大观。察举制在汉代之流变,是一渐趋繁密、日形完备、终成方轨,为一代所遵的制度化过程。
汉高祖刘邦称帝不久,即于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这当是汉代察举的滥觞。惠帝、高后时,都曾诏举“孝弟力田”,使其为民表率。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分别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至武帝时,国家走出初创期,诸事精进,察举也与世相协,成为一种较为完备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标准,为“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标准虽仅四则,察举科目却很多,主要为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体现了选才的开放与多元,然究其要义,实为“公、能、智、勇”四字。
虽无明诏示下,但诸多察举科目实则分为岁举和特举两类:岁举为常科,即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举荐人才,如孝廉、茂才、察廉、光禄四行等;特举则由诏令临时规定,如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治剧等,尤以前两类为常见。现将主要科目略述于下。
孝廉。孝廉即孝子廉吏,始于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诏令:“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可见举孝、察廉本为二目,亦非常科,但在后来往往并称,且为岁举,成为有汉一代最为重要的察举科目,被视之为“正途”“清流”。起初举孝廉以郡国为单位,名额相同,但因各郡国人口悬殊,实则并不公平。东汉和帝永元年间,改以人口为标准:率二十万人岁举孝廉一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后又对边郡少数民族杂居地区适当放宽。就被举者来看,多为州郡属吏或通达经学的儒生,而任用多从中央的郎署或地方的令、长、丞起步,升迁较速,前程远大。汉代名公巨卿,多有出身孝廉者,此科政治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茂才。西汉曰秀才,东汉时为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才(茂材)。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武帝下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为此科之始。其后,宣帝、元帝时均有察举茂才异等的诏令。此科至东汉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成为岁举,与孝廉同为两汉最重要的科目。因茂才为州举,孝廉为郡举,因此前者数目远较后者为少,且被举者多为现任官吏,因而其任职也较孝廉为高。
贤良方正。文帝二年,下诏:“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二三执政,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始开此科目。其后两汉诸帝多颁布过此类诏令。当时人以为灾异关乎人世,是上天对于帝王的谴告,因而诏举贤良方正,多在天降异象之后,在表明“罪己”之外,也显示“纳天下言”、匡正过失的姿态。
文学。文学即经学,多与“贤良”连称。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诏举贤良文学,晁错即由此科入仕。而察举文学正式见于皇帝诏令,则始于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文学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文学一科在汉代很受重视,名人辈出。
其他科目,如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阴阳灾异等,所举条件不一而足,在此不一一分述。
作为较为完备的选官制度,察举并非孤立而行,而是多与考试相辅相用,以求得人。无论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还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到朝廷后,均须考试。考试的内容,依《后汉书·左雄传》:“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以经学、章奏为主。考试方法,则有對策和射策,前者为命题作答,后者即抽签考试。考问主体,则上至皇帝亲策,下至公府甄核,几乎遍及察举的各个科目。
以考试接续察举,压缩了弄权空间,令制度更趋严密。考试制度本身经过不断完善充实,至隋唐发展为“科举制”,绵延1300余年,对中国影响至深至远。
(摘自《改革内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