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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中国海关总署以2007年第77号公告发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这是为了执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由《协定》成员六国共同制定通过,其主要内容是对原产地证书的申请、签发、核查和其他相关操作程序做出规定。这对企业又提出了一个程序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程序,才可以享受优惠。
原产地规则是世界贸易体制中不可忽视的制度之一,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它越来越彰显自己独特的地位,又由于原产地规则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它成为一些国家常用的贸易保护工具,通过对原产地规则制定或严或松的标准来达到本国既定的政策目标,利用这种“灰色”的政策手段对经济贸易产生影响。对企业来讲,原产地规则已成为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各国纷繁复杂的原产地规则也让企业面临更大的贸易风险。
原产地规则之所以被称之为商品的“经济国籍”,是因为它为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管理统计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使不同国家的消费者知晓了进口货物的真实原产地。
5问“原产地规则”
《通商》:什么是原产地规则的“意大利面碗”效应?
刘平: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原产地规则也日趋复杂,特别是优惠原产地规则。目前全世界正在实施的优惠贸易安排已达200个,预计到2010年,全世界将有400个。我国虽为后来者,但近年来与其他国家的优惠贸易安排快速发展,目前已有8个,企业想真正了解这些协定已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国际上将此比喻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意大利面碗”效应——即国家之间订立许多规则不同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和相关程序规定就如同面碗内搅和在一起的意大利面条,使执行部门和企业难以适从。
《通商》:那么,WTO是否能够出台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刘平:国际上一直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世界各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都不一致。在1995年WTO成立之初曾专门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协议要求制定一套统一的、协调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用于所有非优惠贸易政策,这套规则制定了12年,至今还没有最终完成,我国也积极参与了这项工作,但是由于规则受到背后一些经济贸易政策的影响,谈判过程中产生出深层次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这套规则一直没有正式出台,这也说明了原产地规则在政策性和技术性方面的复杂之处。
《通商》:原产地规则是如何划分的?
刘平:原产地规则是指国际贸易货物的国籍,货物国籍的确定对一个国家货物到另一国家享受的待遇及有关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影响,原产地规则成为按国别区分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制订和实施的基础。为此,海关需要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从种类上可以分为两类: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
《通商》:面对众多国家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企业究竟应该怎么办?
刘平:由于原产地规则的复杂性,使很多企业对优惠贸易政策都缺乏了解,并且对优惠政策的利用率也有待提高。企业应在确定从哪里获得生产资源和建立组装厂前,考虑在每一个目标市场最终产品的原产地,从而计划在哪里购买原材料、生产或采购中间产品,分析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以计算成本筹划获得最大的贸易优惠。
对于这一点我建议企业从进出口两方面了解优惠贸易关税安排,并将原产地规则纳入关务、贸易和税务筹划,认真解读政府颁布的原产地规则和相关程序规定,并适当利用第三方关务咨询公司专业人员,帮助企业规避风险,依法获得优惠税率。
《通商》:对于这碗难以搅清的“意大利面”,您认为何时才能规范?
刘平:由于原产地规则目前日趋纷繁复杂,在国际上引起很大关注,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方面,WTO一直在进行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和制定,如果这套规则得到通过和实施,无疑会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起到标准化和规范化的作用,目前在技术文本上大多数的规则和标准已经达成一致,但对有些产品尤其是机电类产品还没有达成最后的标准。此外,还有94个技术问题没有解决,WTO会在今年进行进一步的协调,规则制定后有可能作为约束性文本实施,也有可能作为约束性文本先让各国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还有一种可能是将其作为一份不具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推荐给各国采用;对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由于其规则内容的纷繁复杂,“意大利面碗”效应受到关注,国际上虽然没有统一协调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文件,但有关反面也在做相应的努力,如世界海关组织去年通过了“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行动计划”,希望通过各方的努力,优惠原产地规则也能得到一定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中国海关对此也采取了积极的态度。
从原产地规则发展趋势来看,其技术标准正在向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发展,虽然传统上有些国家习惯采用加工增值标准或是工序要求标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采用以协调制度税则为基础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来作为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标准。
原产地规则作为3大关税技术之一,它的制定原则应该是中性的,不应成为一种贸易政策壁垒,但现实中,原产地规则已成为世界各国追求贸易目标的一种工具,这也是WTO要对原产地规则进行统一协调的原因,而全球协调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将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裨益。
[刘平:中国海关原产地处负责人。于2008年1月当选为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主席,并担任世界海关组织(WCO)原产地专家组成员。]
优惠贸易安排2007年统计数据
据海关统计,2007年我国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项下受惠进口货物总额为53亿美元,税款优惠31.6亿元人民币,与去年相比分别增长37%和47%。2007年我国共签发中国-东盟Form E出口原产地证书12.42万份,金额31.01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增加73.46%和135.82%。
自2006年10月《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以来,我国受惠进口项下货物货值31.0亿美元,税款优惠5.7亿元人民币。
2007年,我国在《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受惠进口货值9547.8万美元,税款优惠2162.6万余元人民币。与2006年均增长约2倍。
2007年我国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受惠进口货值43.2亿美元,税款优惠5.0亿元人民币,与2006年相比分别增长95%和150%。
2007年我國在对最不发达国家特惠政策项下受惠进口货值1.9亿美元,税款优惠1.3亿元人民币。
2007年大陆在香港CEPA项下受惠进口货值5.6亿美元,税款优惠4.5亿元人民币,与2006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26%和42%;澳门CEPA项下受惠进口货值315.2万美元,税款优惠276.8万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70%和110%。
2007年内地受惠进口台湾农产品零关税优惠措施项下货物3143.6吨,货值433.4万美元,税款优惠486.2万元。
Tips:企业答疑
问:我公司产品为韩国原产,当进口清关时所要提交的原产地证是由韩国工厂签发还是需要别的政府机关签发?
答: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77号公告,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国政府指定的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应依据《亚太贸易协定》附件二中所列样本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产地证书正本应由出口商递交给进口商,以便呈交给进口地海关当局。
问: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货物后补原产地证书可退还多征税款吗?
答:由于各优惠贸易协定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中关于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于后补原产地证书可退税的情形也相应有所不同。仍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为例,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进口时已办理原产地证书但漏向海关提交的。对此,由于其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已实际进口,原产地证书的提交期限可以不受限制,可以在进口后的某个时间向海关补交原产地证书,海关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计征,多征税款予以退还。二是进口时没有办理原产地证书,而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的。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规则十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注明“补发”字样。一年内货主可凭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