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三农问题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解决的难题。扶贫开发与三农问题解决,关键在于提高农民发展能力,保障农民权益。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获得基本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是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本文将从农民权益保障的权利机制、主体体系以及制度创新三个角度,探讨如何保障农民发展权,保障农民权益。而且,在探讨如何保障农民权益时,郁南县的金融扶贫实践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农民权益保障 农民发展权 金融扶贫开发 普惠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金融扶贫的现实必要性
(一)三农问题与金融"贫血"
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落后、农民增收困难,"三农"问题至今仍然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保障农民权益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建国以来,我国一直重视保护农民权益。
发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农业的产业化升级、农民的市场化经营,都需要货币的投入、金融的支持。然而,农户的"贷款难"问题依然存在,广大的低收入贫困农户长期得不到充足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农村金融市场"金融贫血"依旧严重。
(二)一个值得关注的实践
在思考农村金融改革、农民权益保障的问题时,广东省郁南县的制度创新实践或许能给予我们有益启示。
郁南县地处广东省西部,现有23个贫困村和确定被帮扶的贫困户4497户,其中3621户贫困户有意愿贷款发展生产,需求资金达1120多万元。从2009年4月开始,郁南县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在广东省"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扶贫政策下,郁南县广泛发动社会募捐1000万多元,设立郁南县"双到"金融扶贫基金。郁南县农信联社按扶贫基金总额放大5倍,为全县4497户贫困户整体授信5000万元,实现金融扶贫授信100%全覆盖。截至8月15日止,郁南县农信联社已为全县563户贫困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61.1万元。金融扶贫的制度创新,解决了贫困户发展生产的起步资金,促进了农民增收脱贫。
农民权益保障历来是三农问题解决的重点,金融扶贫制度创新能否成为农民增收脱贫、权益保障的一个突破口?郁南县的探索给予我们哪些有益的启示?
二、农民权益保障的权利机制:从生存权到发展权
(一)从生存权到发展权的飞跃
所谓"农民权益",一般指农民作为公民、市场主体所应获得的利益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农民的利益与权利。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开始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过渡,这个历史性过渡,使"生存性"的压力减弱,"发展性"的压力凸现。①在这种生存与发展压力并存的社会发展阶段中,农民的利益需求可以归纳为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的实现与发展。农民的利益需求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目前阶段以增加收入、脱贫致富、获得公共产品与服务等尤为突出。
面对农民的利益需求,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必须作出回应。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农民应当享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生存权与发展权内涵丰富,可以涵括农民应当享有的具体权利。我国目前既要继续关注社会存量利益的分配与协调,更要分配与协调社会发展的增量利益,公平、全面、动态地保护与促进社会成员的发展。对农民的权利保护也不能只停留在生存权的保护层次,应当在保护生存权的基础上,重点保障农民的发展权。
(二)农民的经济发展权
发展权最初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提出。近年来,发展权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肯定与保护。1986年的联合国大会第41/128 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宣言》第1条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和所有国家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
《发展权利宣言》第2条第1款规定"人是发展的主体"。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人既应包括个体的人,也包括集体的人。农民,既是中国数量最多的个人,也是中国最重要的群体,农民当然享有发展权。
发展权的内容丰富,包括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是发展权的核心内容并居于主导地位,最终制约着发展权的其他内容的实现。"经济发展权是指国家、组织和个人参与、从事经济建设,并能够享受这些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其实质在于"对人类社会的经济资源与利益进行合理的配置,即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获得增量利益并共享这些利益。"②
(三)农民的金融发展权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和资本经济时代,以金融为核心的虚拟经济已经成为实体经济的重要依托和支持。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成为每个现代社会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也是农民参与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与内容。
农民享有经济发展权,农民也应享有金融发展权,即参与金融改革发展、享受金融发展服务与成果的权利。只有确认与保障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进步方能获得充足、优质的金融服务与支持。
三、农民权益保障的主体体系:农民、政府、社会
(一)农民主体
农民权益保障的权利机制,应当从生存权向发展权飞跃。"农民发展权强调农民的主体型发展、权益型发展,将农民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目标之一。"③农民既是发展的目标,也应成为发展的参与者,而不是发展的客体和被动接受者。确立与保护农民发展权,就要以权利为发展基础,重视农民的自主性、能动性。
在这方面,郁南县关注每个贫困户对发展机会的需求,农民主动选择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主动联系市场,不断接受培训、提高技能,努力经营,还自愿、签署金融扶贫诚信宣言,以自律机制促进自我脱贫。金融扶贫开发必须以农民为主体而开展,必须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农村内生发展能力。
(二)政府责任
《发展权利宣言》第8.1条规定:"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确立它的行为规则,确定它的行为范围,是国民经济管理规范化的基础或前提。"④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发展中,必须正确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不应直接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但却应当提供完善的金融制度。政府应当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优化公共服务,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为了促进贫困户脱贫发展,郁南县政府出台《郁南县涉农担保基金管理暂行方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各种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的配套方案及服务承诺55份,积极创建农村资产流通中心、征信中心、创业中心,为农民脱贫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服务。在促进农民发展权实现过程中,政府不是直接提供资金,而是探索一项制度创新,创造一个发展环境,提供一个发展保障。
(三)多方参与
《发展权利宣言》第2.2條规定:"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在促进农民发展权实现过程中,还必须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
一方面,在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市场尤其是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农民发展提供均等、优质的金融服务与支持。
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为农民参与发展、促进发展与分享发展成果提供条件。在郁南县的金融扶贫创新实践中,从金融扶贫担保基金募集,到帮扶贴息90%、介绍工作、联系订单等,社会各界的作用充分发挥。
四、农民权益保障的金融创新:从金融排斥到金融包容
(一)现实困境:金融排斥
所谓金融排斥,就是指人们在对主流市场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可及和/或使用过程中面临着困难,而这些金融产品和服务又是能够让他们过上正常人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⑤。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但农村金融制度发展滞后,农民得不到充分的金融服务与支持。据统计,"平均每萬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54个……无金融机构乡镇数在2007年末为2868个……有2个县、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可以说,在金融学的角度看,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正处于金融被排斥的状态。在法律的角度看,农民的金融发展权亟须得到保障。
(二)目前探索:小额信贷
为了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发展能力,农民应当享受金融发展权。为了保护与实现农民发展权,必须进行金融制度创新,保障每个市场活动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如农民)能够获得与享受基本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为了提高金融包容性,保障农民发展权,世界各国进行了各种有益尝试。在20世纪60-70年代,小额信贷在国际上产生。它是一种向低收入群体或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可以说,以反贫困、促发展为目标的小额信贷,既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又是一种扶贫发展的重要方式。
为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我国农村信用社从1999年起推广小额贷款业务。2007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余额达到1.16万亿元,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余额为3000多亿元⑥。然而,农民获得小额贷款有难度,而且只能解燃眉之急。如何真正促进农民脱贫后可持续地发展,仍然要进一步探讨。
(三)发展方向:普惠金融
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的服务目标具有相通性,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提供金融支持。但是,要实现农民发展权,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应当向普惠金融体系发展。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针对农民提供的小额信贷应当被视为普惠金融的一部分,但普惠金融体系是小额信贷的延伸,而且还应有更广泛、丰富的服务内容。普惠金融体系建立,目的在于为农民提供充分、便捷、完善的金融服务,为农民发展、权益保障提供资金支持与制度保障。
郁南县探索建立"信用三农、普惠金融"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为农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全方面的制度支持。例如,郁南县牵头创建广东省首个县级综合性征信中心,开展对农民征信系统建设,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来构建现代农村现代信用体系。脱贫后的农户可以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并且可以继续获得小额信用贷款授信,获得充足的生产发展资金。
五、结语
现代扶贫开发与三农问题解决,关键在于提高农民发展能力,保障农民权益。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获得基本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是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金融扶贫可以成为农民权益保障的一个突破口,而且郁南的金融扶贫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从农民权益保障的权利机制看,我们应该实现从生存权到发展权的飞跃,要重视与保障农民发展权;从农民权益保障的主体体系看,要界定好农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与权利,强调政府的责任,重视社会多方的参与;从农民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看,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应当是关键一环,如何打破金融排斥、实现金融包容,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任重道远。
注释:
①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强农惠农:新阶段的中国农村综合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②程信和:《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40页。
③单飞跃、范锐敏:《农民发展权探源--从制约农民发展的问题引入》,《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34页。
④程信和著:《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⑤European Commission,Financial Services Provision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Exclusion.Directorate-General for Employment,Social Affairs and Equal Opportunities,the European Commission,2008.
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08年9月,第23页。
作者简介:陈惠珍,女,广东增城人,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农民权益保障 农民发展权 金融扶贫开发 普惠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金融扶贫的现实必要性
(一)三农问题与金融"贫血"
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落后、农民增收困难,"三农"问题至今仍然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保障农民权益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建国以来,我国一直重视保护农民权益。
发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农业的产业化升级、农民的市场化经营,都需要货币的投入、金融的支持。然而,农户的"贷款难"问题依然存在,广大的低收入贫困农户长期得不到充足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农村金融市场"金融贫血"依旧严重。
(二)一个值得关注的实践
在思考农村金融改革、农民权益保障的问题时,广东省郁南县的制度创新实践或许能给予我们有益启示。
郁南县地处广东省西部,现有23个贫困村和确定被帮扶的贫困户4497户,其中3621户贫困户有意愿贷款发展生产,需求资金达1120多万元。从2009年4月开始,郁南县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在广东省"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扶贫政策下,郁南县广泛发动社会募捐1000万多元,设立郁南县"双到"金融扶贫基金。郁南县农信联社按扶贫基金总额放大5倍,为全县4497户贫困户整体授信5000万元,实现金融扶贫授信100%全覆盖。截至8月15日止,郁南县农信联社已为全县563户贫困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61.1万元。金融扶贫的制度创新,解决了贫困户发展生产的起步资金,促进了农民增收脱贫。
农民权益保障历来是三农问题解决的重点,金融扶贫制度创新能否成为农民增收脱贫、权益保障的一个突破口?郁南县的探索给予我们哪些有益的启示?
二、农民权益保障的权利机制:从生存权到发展权
(一)从生存权到发展权的飞跃
所谓"农民权益",一般指农民作为公民、市场主体所应获得的利益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农民的利益与权利。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开始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过渡,这个历史性过渡,使"生存性"的压力减弱,"发展性"的压力凸现。①在这种生存与发展压力并存的社会发展阶段中,农民的利益需求可以归纳为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的实现与发展。农民的利益需求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目前阶段以增加收入、脱贫致富、获得公共产品与服务等尤为突出。
面对农民的利益需求,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必须作出回应。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农民应当享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生存权与发展权内涵丰富,可以涵括农民应当享有的具体权利。我国目前既要继续关注社会存量利益的分配与协调,更要分配与协调社会发展的增量利益,公平、全面、动态地保护与促进社会成员的发展。对农民的权利保护也不能只停留在生存权的保护层次,应当在保护生存权的基础上,重点保障农民的发展权。
(二)农民的经济发展权
发展权最初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提出。近年来,发展权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肯定与保护。1986年的联合国大会第41/128 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宣言》第1条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和所有国家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
《发展权利宣言》第2条第1款规定"人是发展的主体"。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人既应包括个体的人,也包括集体的人。农民,既是中国数量最多的个人,也是中国最重要的群体,农民当然享有发展权。
发展权的内容丰富,包括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是发展权的核心内容并居于主导地位,最终制约着发展权的其他内容的实现。"经济发展权是指国家、组织和个人参与、从事经济建设,并能够享受这些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其实质在于"对人类社会的经济资源与利益进行合理的配置,即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获得增量利益并共享这些利益。"②
(三)农民的金融发展权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和资本经济时代,以金融为核心的虚拟经济已经成为实体经济的重要依托和支持。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成为每个现代社会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也是农民参与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与内容。
农民享有经济发展权,农民也应享有金融发展权,即参与金融改革发展、享受金融发展服务与成果的权利。只有确认与保障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进步方能获得充足、优质的金融服务与支持。
三、农民权益保障的主体体系:农民、政府、社会
(一)农民主体
农民权益保障的权利机制,应当从生存权向发展权飞跃。"农民发展权强调农民的主体型发展、权益型发展,将农民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目标之一。"③农民既是发展的目标,也应成为发展的参与者,而不是发展的客体和被动接受者。确立与保护农民发展权,就要以权利为发展基础,重视农民的自主性、能动性。
在这方面,郁南县关注每个贫困户对发展机会的需求,农民主动选择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主动联系市场,不断接受培训、提高技能,努力经营,还自愿、签署金融扶贫诚信宣言,以自律机制促进自我脱贫。金融扶贫开发必须以农民为主体而开展,必须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农村内生发展能力。
(二)政府责任
《发展权利宣言》第8.1条规定:"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确立它的行为规则,确定它的行为范围,是国民经济管理规范化的基础或前提。"④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发展中,必须正确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不应直接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但却应当提供完善的金融制度。政府应当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优化公共服务,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为了促进贫困户脱贫发展,郁南县政府出台《郁南县涉农担保基金管理暂行方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各种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的配套方案及服务承诺55份,积极创建农村资产流通中心、征信中心、创业中心,为农民脱贫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服务。在促进农民发展权实现过程中,政府不是直接提供资金,而是探索一项制度创新,创造一个发展环境,提供一个发展保障。
(三)多方参与
《发展权利宣言》第2.2條规定:"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在促进农民发展权实现过程中,还必须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
一方面,在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市场尤其是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农民发展提供均等、优质的金融服务与支持。
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为农民参与发展、促进发展与分享发展成果提供条件。在郁南县的金融扶贫创新实践中,从金融扶贫担保基金募集,到帮扶贴息90%、介绍工作、联系订单等,社会各界的作用充分发挥。
四、农民权益保障的金融创新:从金融排斥到金融包容
(一)现实困境:金融排斥
所谓金融排斥,就是指人们在对主流市场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可及和/或使用过程中面临着困难,而这些金融产品和服务又是能够让他们过上正常人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⑤。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但农村金融制度发展滞后,农民得不到充分的金融服务与支持。据统计,"平均每萬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54个……无金融机构乡镇数在2007年末为2868个……有2个县、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可以说,在金融学的角度看,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正处于金融被排斥的状态。在法律的角度看,农民的金融发展权亟须得到保障。
(二)目前探索:小额信贷
为了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发展能力,农民应当享受金融发展权。为了保护与实现农民发展权,必须进行金融制度创新,保障每个市场活动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如农民)能够获得与享受基本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为了提高金融包容性,保障农民发展权,世界各国进行了各种有益尝试。在20世纪60-70年代,小额信贷在国际上产生。它是一种向低收入群体或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可以说,以反贫困、促发展为目标的小额信贷,既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又是一种扶贫发展的重要方式。
为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我国农村信用社从1999年起推广小额贷款业务。2007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余额达到1.16万亿元,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余额为3000多亿元⑥。然而,农民获得小额贷款有难度,而且只能解燃眉之急。如何真正促进农民脱贫后可持续地发展,仍然要进一步探讨。
(三)发展方向:普惠金融
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的服务目标具有相通性,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提供金融支持。但是,要实现农民发展权,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应当向普惠金融体系发展。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针对农民提供的小额信贷应当被视为普惠金融的一部分,但普惠金融体系是小额信贷的延伸,而且还应有更广泛、丰富的服务内容。普惠金融体系建立,目的在于为农民提供充分、便捷、完善的金融服务,为农民发展、权益保障提供资金支持与制度保障。
郁南县探索建立"信用三农、普惠金融"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为农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全方面的制度支持。例如,郁南县牵头创建广东省首个县级综合性征信中心,开展对农民征信系统建设,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来构建现代农村现代信用体系。脱贫后的农户可以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并且可以继续获得小额信用贷款授信,获得充足的生产发展资金。
五、结语
现代扶贫开发与三农问题解决,关键在于提高农民发展能力,保障农民权益。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获得基本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是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金融扶贫可以成为农民权益保障的一个突破口,而且郁南的金融扶贫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从农民权益保障的权利机制看,我们应该实现从生存权到发展权的飞跃,要重视与保障农民发展权;从农民权益保障的主体体系看,要界定好农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与权利,强调政府的责任,重视社会多方的参与;从农民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看,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应当是关键一环,如何打破金融排斥、实现金融包容,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任重道远。
注释:
①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强农惠农:新阶段的中国农村综合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②程信和:《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40页。
③单飞跃、范锐敏:《农民发展权探源--从制约农民发展的问题引入》,《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34页。
④程信和著:《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⑤European Commission,Financial Services Provision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Exclusion.Directorate-General for Employment,Social Affairs and Equal Opportunities,the European Commission,2008.
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08年9月,第23页。
作者简介:陈惠珍,女,广东增城人,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