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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全力推动健康山东建设,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条件,着力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危害因素,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