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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和西方由于在社会经济形态、社会结构状况、传统伦理思想以及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在法文化上向来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文化之间的这种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差异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15-02
“西法东渐”是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一个尤为醒目的变革趋势。由于法制现代化必然要涉及社会文化及其精神价值基础的变迁,适当借鉴域外先进的法制文明成果,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法制文明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有利的,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地囫囵吞枣,而应取齐精华,去其糟粕。因此运用比较的方法探究中西法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就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认识和了解这种差异,就有助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现实进程中,有针对性地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文明成果,自觉吸纳人类社会优秀的思想文化遗产,培育和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文明。
一、人治与法治
(一)中国古代法文化:人治
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认为国家政治主要应依赖贤人,其次才是法律。荀子曰“君子者,法之原也”便是典型。意即治国的根本,第一位的是贤人,法律是第二位的。贤人何以比法律更重要?儒家以为:一是法要贤人来制定;二是法要贤人来执行。贤人在执行中会使不善之法以纠正,而善法如让小人去执行, 只会祸害无穷。①但以法家为代表,包括汉以后的某些先人,则认为法律比贤人更重要。一为贤人难得,而法律唾手可得。韩非认为,象尧舜这样的贤明君子,千世才出一个。世上更多的是智慧平平之君。他们如掌握了法律这武器,一定治得好天下。二为贤智虽好,却无强制力,只有法律或刑罚才能立竿见影令人服从。在经历了春秋时期政治保守派(儒家)“为国以礼”,“以礼明是非”的观点与政治革新派(法家)“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观念的大碰撞之后,终于在西汉中期确立了由儒家学派提出的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思想,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通过以上先秦“任人”、“任法”两派争论的言论,我们不难发现:两派貌似针锋相对,水火不容,其骨子里却都承认贤人的绝对价值要大于法律,即使是提倡"以法治国"的法家也只是将法律作为其统治国家的工具。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社会倾向于“人治主义”,强调以“礼”、“德”为主教化人的思想,法律只是作为训化臣民的辅助工具,用来惩戒那些违反礼教、道德的行为,而作为统治阶级的皇帝、大臣们却可以堂而皇之地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西方古代法文化:法治
在西方,从最早希腊城邦时代的理想主义法哲学代表人柏拉图开始,“依法治国”便成了西方法律哲学的主导思想。尽管早期的柏拉图主张最好的政体是“哲学王”统治的以人为主的政体, 但在其后期的思想转折性著作《法律》一书中,受两次西西里之行影响的柏拉图已用“法律主治”的思想取代了其一直推崇的“哲学王之治”思想。柏拉图指出,“法律权威的至高无上是新理想国最重要的特征。这事关城邦生死存亡,因为当国家不依靠’哲学王’而依靠法律来统治时,一旦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以法治国就成了一句空话。” “如果统治者(一人或集团)可不受法律制约,甚至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柏拉图《法律》中的法治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这一理论对后世的影响,不在于它的具体构想,而在于它的主要精神。随后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优于人治,多数人治国优于一人治国”思想,洛克《政府论》中的“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法律权威至上”思想,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公意说”思想等等,都在英、美等国的宪法规范和宪政实践中得到了不同形式的体现。②
二、中西法文化差异的缘由
(一)“重农抑商”与“重商政策”
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主要成型于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是小生产方式的自然经济,农业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构成了社会经济的基础,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是土地,而封建统治者在牢牢控制土地的同时,也牢牢控制 着土地上的劳动者。这种经济形态和经济关系决定了:(1)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长期采取“ 重本抑末”、“ 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极大地限制了古代中国的商品经济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在法制上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2)由于受狭隘的封建经济关系束缚,个人只有依附这种关系才能够生存,因此个人不具有独立发展的条件,也就不可能生成自由自主的主体权利意识。(3)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中,小农虽然人数众多,但他们彼此之间并没有发生广泛的联系,也就不能成为一个团结的政治力量,“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并且“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③因此在传统中国社会,就存在着普遍的皇权崇拜和严重的贱民意识。(4)与自然经济的孤立性和封闭性相适应,人们习惯于把家庭和家族内部的首属关系泛化为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个人都是带着主仆的社会规定性而发生联系,并严守各自的身份与等级,因此也就没有任何普遍平等的权利可言。
西方国家很早就以交易行为为基础产生了商品经济,很早就出现了商人阶层和商人社会,并产生了“ 罗马法”。商品经济和大规模的海上贸易,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培育了西方的法文化,并使其产生以下法律思想因素:(1)主体权利意识。商品交换和货币关系,打破人的依赖关系,超经济的剥削和奴役关系不再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人们获得了人格的独立和人身自由,成为自主的市场竞争者,并在其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的主体权利。(2)契约自由意识。市场经济的力量,冲破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制度,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契约关系,个人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有买卖和契约行为的自由。(3)平等和民主意识。商品交换需要买卖双方奉行自愿和平等原则,并且非协商一致交换不能实现,商品的生产者和交换者不是根据各自的社会地位,而是根据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决定其行为,因此商品经济总是以人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④所以,西方法文化受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影响,生成了主体权利意识、契约自由意识、平等和民主意识等,具有极力维护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
(二)社会结构:封闭与开放
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受国家起源方式影响,长期主要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以亲亲、尊尊意识去维系的。在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又利用儒家文化,通过明亲疏贵贱、别父子夫妇的纲常礼教,把人们进一步置于宗法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之下。与此同时,封建统治阶级又建构了极端专制的封建法统,以家族宗法为依托,以官僚法制为支撑,极力维护着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体系和结构。首先,通过家族宗法以及邻里的连带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的连坐等措施,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巩固封建统治的基础;其次,通过官僚法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把封建专制统治落实到社会各个层面;最后,封建皇帝集国家权力于一身,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行政管理者和司法审判者。在这种封建法统和法文化精神的调节下,宗法亲情关系被演绎成为人性的桎梏,使人与人之间等级森严;法律和诉讼不是保障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手段,而是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体系,对人们实施惩罚的工具;国家的管理任由封建帝王及其统治集团操控,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也促使传统中国也因此成为典型的“人治”社会。
关键词人治法治差异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15-02
“西法东渐”是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一个尤为醒目的变革趋势。由于法制现代化必然要涉及社会文化及其精神价值基础的变迁,适当借鉴域外先进的法制文明成果,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法制文明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有利的,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地囫囵吞枣,而应取齐精华,去其糟粕。因此运用比较的方法探究中西法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就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认识和了解这种差异,就有助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现实进程中,有针对性地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文明成果,自觉吸纳人类社会优秀的思想文化遗产,培育和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文明。
一、人治与法治
(一)中国古代法文化:人治
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认为国家政治主要应依赖贤人,其次才是法律。荀子曰“君子者,法之原也”便是典型。意即治国的根本,第一位的是贤人,法律是第二位的。贤人何以比法律更重要?儒家以为:一是法要贤人来制定;二是法要贤人来执行。贤人在执行中会使不善之法以纠正,而善法如让小人去执行, 只会祸害无穷。①但以法家为代表,包括汉以后的某些先人,则认为法律比贤人更重要。一为贤人难得,而法律唾手可得。韩非认为,象尧舜这样的贤明君子,千世才出一个。世上更多的是智慧平平之君。他们如掌握了法律这武器,一定治得好天下。二为贤智虽好,却无强制力,只有法律或刑罚才能立竿见影令人服从。在经历了春秋时期政治保守派(儒家)“为国以礼”,“以礼明是非”的观点与政治革新派(法家)“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观念的大碰撞之后,终于在西汉中期确立了由儒家学派提出的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思想,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通过以上先秦“任人”、“任法”两派争论的言论,我们不难发现:两派貌似针锋相对,水火不容,其骨子里却都承认贤人的绝对价值要大于法律,即使是提倡"以法治国"的法家也只是将法律作为其统治国家的工具。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社会倾向于“人治主义”,强调以“礼”、“德”为主教化人的思想,法律只是作为训化臣民的辅助工具,用来惩戒那些违反礼教、道德的行为,而作为统治阶级的皇帝、大臣们却可以堂而皇之地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西方古代法文化:法治
在西方,从最早希腊城邦时代的理想主义法哲学代表人柏拉图开始,“依法治国”便成了西方法律哲学的主导思想。尽管早期的柏拉图主张最好的政体是“哲学王”统治的以人为主的政体, 但在其后期的思想转折性著作《法律》一书中,受两次西西里之行影响的柏拉图已用“法律主治”的思想取代了其一直推崇的“哲学王之治”思想。柏拉图指出,“法律权威的至高无上是新理想国最重要的特征。这事关城邦生死存亡,因为当国家不依靠’哲学王’而依靠法律来统治时,一旦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以法治国就成了一句空话。” “如果统治者(一人或集团)可不受法律制约,甚至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柏拉图《法律》中的法治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这一理论对后世的影响,不在于它的具体构想,而在于它的主要精神。随后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优于人治,多数人治国优于一人治国”思想,洛克《政府论》中的“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法律权威至上”思想,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公意说”思想等等,都在英、美等国的宪法规范和宪政实践中得到了不同形式的体现。②
二、中西法文化差异的缘由
(一)“重农抑商”与“重商政策”
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主要成型于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是小生产方式的自然经济,农业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构成了社会经济的基础,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是土地,而封建统治者在牢牢控制土地的同时,也牢牢控制 着土地上的劳动者。这种经济形态和经济关系决定了:(1)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长期采取“ 重本抑末”、“ 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极大地限制了古代中国的商品经济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在法制上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2)由于受狭隘的封建经济关系束缚,个人只有依附这种关系才能够生存,因此个人不具有独立发展的条件,也就不可能生成自由自主的主体权利意识。(3)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中,小农虽然人数众多,但他们彼此之间并没有发生广泛的联系,也就不能成为一个团结的政治力量,“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并且“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③因此在传统中国社会,就存在着普遍的皇权崇拜和严重的贱民意识。(4)与自然经济的孤立性和封闭性相适应,人们习惯于把家庭和家族内部的首属关系泛化为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个人都是带着主仆的社会规定性而发生联系,并严守各自的身份与等级,因此也就没有任何普遍平等的权利可言。
西方国家很早就以交易行为为基础产生了商品经济,很早就出现了商人阶层和商人社会,并产生了“ 罗马法”。商品经济和大规模的海上贸易,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培育了西方的法文化,并使其产生以下法律思想因素:(1)主体权利意识。商品交换和货币关系,打破人的依赖关系,超经济的剥削和奴役关系不再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人们获得了人格的独立和人身自由,成为自主的市场竞争者,并在其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的主体权利。(2)契约自由意识。市场经济的力量,冲破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制度,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契约关系,个人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有买卖和契约行为的自由。(3)平等和民主意识。商品交换需要买卖双方奉行自愿和平等原则,并且非协商一致交换不能实现,商品的生产者和交换者不是根据各自的社会地位,而是根据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决定其行为,因此商品经济总是以人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④所以,西方法文化受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影响,生成了主体权利意识、契约自由意识、平等和民主意识等,具有极力维护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
(二)社会结构:封闭与开放
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受国家起源方式影响,长期主要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以亲亲、尊尊意识去维系的。在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又利用儒家文化,通过明亲疏贵贱、别父子夫妇的纲常礼教,把人们进一步置于宗法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之下。与此同时,封建统治阶级又建构了极端专制的封建法统,以家族宗法为依托,以官僚法制为支撑,极力维护着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体系和结构。首先,通过家族宗法以及邻里的连带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的连坐等措施,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巩固封建统治的基础;其次,通过官僚法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把封建专制统治落实到社会各个层面;最后,封建皇帝集国家权力于一身,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行政管理者和司法审判者。在这种封建法统和法文化精神的调节下,宗法亲情关系被演绎成为人性的桎梏,使人与人之间等级森严;法律和诉讼不是保障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手段,而是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体系,对人们实施惩罚的工具;国家的管理任由封建帝王及其统治集团操控,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也促使传统中国也因此成为典型的“人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