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纳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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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国家大事神彩飞扬,享受民主阳光心潮激荡……”这是2008年11月24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期间举行的旁听公民座谈会上发生的感人一幕。今年已经60岁的傅景华老人作为17名旁听公民之一,在发表参加旁听感言时即兴赋诗,以此表达对省人大常委会在修订《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开门立法、广纳民意做法的积极支持和热烈拥护。2008年11月28日下午,新修订的《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三审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泛征求民意
  
  近年来,随着一些学校办学规模的逐步扩大,许多薄弱学校生源开始日益减少,办学条件和师资状况也随之进一步恶化,已经“根本谈不上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会上普遍出现了“择校热”现象,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这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分配不合理的状况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从而使教育连同住房、医疗并列为目前人民群众关注度最高的三个热点、难点问题。为了保证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结合义务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修订我省义务教育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义务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条例草案修订是很必要、及时的。”聂文权、杨绍明两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本省实际出发,根据我省现阶段义务教育的具体情况来修改,同时,他们建议将审议过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让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积极参与。2008年7月30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公民参加了旁听。初审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初步修改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2008年8月26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继发表在《吉林日报》、《新文化报》、吉林电视台等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仅过9天时间,就先后有340多人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信、面谈等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宪强深有感触地说:“广大人民群众对条例的修订工作给予如此高度的关注,更加促使我们应谨慎对待这部条例。”
  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加深入、细致、扎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同省教育厅先后在长春市和松原市召开了由中小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参加的座谈会,并到农村中小学校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9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广泛征集的各方面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统一审议,省教育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常委会的意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180位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很快得到了积极响应,反馈回修改意见和建议百余条。
  
  立法过程公开
  
  除了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对条例修订审议情况进行连续跟踪报道外,邀请公民参加旁听并列席常委会审议,一直贯穿于条例修订过程的始终。“这样一件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法规,必须做到向社会公开、透明。”吴文昌委员说:“让人民群众都能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使《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取得应有的效果。”
  从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初审开始,在随后的二审、三审中,省人大常委会每次都安排数量不等的公民列席旁听,并在修订草案三审时专门举行旁听公民座谈会。会上,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与旁听公民面对面进行座谈,认真听取旁听公民对常委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过程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中关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内容,有的旁听公民认为不宜单独进行规定;有的公民提出,草案二审修改稿中有些条款操作性不强,有的概念不好把握,应当删除。曾经担任狱警工作的傅景华老人提出,社会应该重视服刑人员的子女教育问题,他建议条例应当对此有所规定……17位旁听公民踊跃发言,场面热烈,继而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感人情景。
  
  把好审议关
  
  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通过,前后历经三次审议,长达5个多月,这种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实践中并不多见,其原因就在于常委会领导班子想更多地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科学、准确、严谨地修订好这部法规,使新修订的条例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群众反馈的意见提出,草案规定中有些概念不清,不好理解,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好遵循和操作等,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重视,他们深刻认识到,对待这部条例的修订工作必须“慎之又慎”。
  从征集到的1000余条意见和建议看,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关于学区划分的规定。各方面对“按校际中间线划分学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建议作相应修改;关于划分重点校和非重点校、教育收费问题的规定,有关方面提出,在修订草案中应该对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划分、教育收费行为以及学校按分数对学生进行分类和评价等问题进行规范;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问题,有关方面提出,应当重点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农村教师队伍、农村中小学撤并等问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规定;此外,有关方面对关于学校及其教师在课余时间为孩子授课的规定、教师工资保障的规定、关于学校安全问题的规定、关于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职责等内容,也都表达了不同程度的关切,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其中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并对一些条款作了修改、合并和顺序调整。由于条例修订草案尚存诸多争议之处,仍需继续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此,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本次常委会不提请表决,留待下次常委会进行审议。
  11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草案二审修改稿的基础上,又相继提出条例应当在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资产收益、设置孤儿学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使用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审议中,对广受社会关注的草案二审修改稿中,关于“学校、教师不得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限定过死,不便操作。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如遇有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时,应当允许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后建议在草案表决稿中对该条款不作实质性修改,可按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修改为:“学校、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
  为了使条例中的条款表述更加准确无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做到逐条把关,字斟句酌。如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并逐步增长”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均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仔细推敲后,分别建议“予以删除,以免引起歧义”、“依法和行政处分有矛盾,应当取消‘行政’二字,这样表述更准确”。
  此外,对有些条款的内容不宜单独进行规定的,条款操作性不强的,条款概念不好界定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也提出了删除或者将部分条款并入其他章节的建议。经过三审的进一步修改,最后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修订草案表决稿。11月28日,新修订的《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致通过,一位多年从事立法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高度评价:“条例三审获得通过,不仅体现了我们审议过程的严、谨、细、实的工作作风,同时也充分彰显了省人大常委会‘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理念。”
  
  体现社会公正
  
  对于今天绝大多数人来说,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依然是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出发,通过立法和不断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促进教育公平、公正,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修订草案过程中的普遍共识。
  尽管在过去的5年吉林省为九年义务教育进行了一系列努力,其中单是免除232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杂费一项就投入了3.2亿元,城市54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全部免除了学杂费,政府有关部门还提出,今后全省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做到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学校之间的差别明显缩小,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的现象将明显减少。但从条例修订草案公示后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响看,目前我省义务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学区划分、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划分、教育收费等热点问题,以及由于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划分所引发的“择校热”被社会各界斥为“有失公平、公正和公理”。“要消除目前这种‘择校热’状况,政府部门应在对学校进行投入时,更侧重于对那些薄弱学校的投入,逐步缩小校间差距。”长期从事人大教科文卫立法工作的傅秀清委员建议,在师资力量配备方面,优秀教师、“名师”应该实行轮岗制,在校间流动,以加强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同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师资队伍的培训。
  审议中,针对学区划分、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划分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中第十八条规定“按校际中间线合理划分学区,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便利”的表述不够妥当,因为对城区和农村学区划分不能用一样的文字表述,建议科学划分、准确表述城区和农村的学区划分问题。同时,该条第二款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应按上位法予以细化。
  围绕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表述,许多常委会成员比较担忧的是,按照条例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应划分重点校、班,但现实中这种现象却普遍存在。“这个问题执行起来难度为啥那么大?条例出台后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很好研究一下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安莉委员建议在条例第十九条中增加“加强学校间均衡发展”的内容,以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同时她指出,条例草案回避了“择校”问题,“择校”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应该予以关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与现实仍有很大差距,如重点校、择校费等问题。“条例草案中大部分规范的内容都是由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因此,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提高对九年义务教育的认识。”对此,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后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部分意见和建议。三审通过的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学生家庭住址、学校规模、生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学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并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划定的招生区域以及划分的依据。学校不得拒收应当在本学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对群众关心的教育收费问题,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不准向学生收取费用。条例中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摊派费用及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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