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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并不缺少环境保护意识,民众日益高涨的对环境的关怀需要立法体制来予以保障。纵观国内外学者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原告资格的扩张。传统原告适格规则规定只有当事人自己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犯之后才具有原告资格,这一规则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公益诉讼原告无法满足传统原告适格规则,由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之前应该明确几个概念。法律概念多数是学理上的,我们无法从法律上下一个定义。既要分析这些概念本质属性的要素,也要研究这些概念的外延,本文分析的这几个法律还概念因为他们的外延总是在变动,因此无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首先给环境公益诉讼界定一个概念:在环境遭受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潜在危险时,任何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那么,何为环境公共利益,公共即指利益所及范围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则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是对主体与客体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利益是价值判断的结果。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边沁认为公共利益必然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来决定,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而公共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加总。边沁信奉个人主义因此他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否认了独立于个体利益之外的公共利益的存在。与边沁不同,卢梭认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公共利益在私人利益之上,是超越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迥然有别的利益。人人都有参与公共利益保护的权利,然而公共利益的产生也不是数量上占优势的绝大多数人决定的,而是所有公民理性讨论的结果。笔者认为卢梭的概念界定更合理,它强调每个公民在在公共利益中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的利益。如何保障每个公民参与公共利益的权利就需要国家立法为其提供制度渠道,这就是此文所研究的问题。以上分析了公共利益的涵义,那么再加上“环境”二字,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环境公共利益呢?环境公共利益是指公众对环境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健康利益、娱乐利益、美学利益等多种利益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环境公共利益并不单单指财产金钱上的利益。
通过研究环境公共利益概念可以得知原告资格取得的依据在不断拓展,前已述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之一也即原告资格的扩张。环境公共利益既然不仅限于经济财产利益,那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合规则一定会拓宽利益保护的范围,将健康、娱乐、美学等非经济利益也纳入其中。通过研究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的发展演变可以得知:利益的扩大是原告资格扩大的原因,除此之外原告资格扩张也是司法限制行政权力扩大的途径。
美国传统原告适格规则,也称之为“法定权利”标准。这一标准以法定权利作为判断的原告资格有无的依据,法定权利指的是普通法或者制定法所保护的权利。这是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发展史上最为严苛的标准,如果起诉者不能够证明其在普通法或者制定法上的权利遭到侵犯,那么这一司法救济程序就无法启动,实体问题更加无法裁判。这一规则下授予起诉者原告资格的基础是必须遭受不法侵害,而且这一侵害要求是直接侵害,专门损害。不法侵害意思是被侵害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力,直接侵害意思是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专门损害意思为该损害是欲起诉的者所特有的,即不同于一般大众所遭受的损害。美国传统原告适格规则要求严苛,忽略了个人与社会的越来越密切的联系,必然为新的规则所取代。上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爆发后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扩大了政府干预的权力,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大,行政机关不仅做出传统行政行为而且做出管制性行政行为。与传统行政行为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两方主体不同,管制性行政行为的三方主体为管制机关、管制对象和管制受益者,在传统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之下,只有管制对象才有资格成为原告,而管制受益人即普通社会公众没有成为原告的资格,只有赋予管制受益人平等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才能够保证管制行为获得的利益受益于社会公众,从而不偏离管制目标并且预防管制机关滥用自己的权力,因此传统原告适格规则将管制受益人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不利于对管制机关权力的约束。除了看到管制机关权力扩大的弊端,我们也认识到管制机关也承担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责任,由此产生了新型利益,比如社会福利,娱乐美学环境等利益,这些利益显然不属于普通法所保护的经济财产权利,因此这些新型利益对传统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提出了挑战。基于对新型利益的保护和对管制机关权力的限制,美国扩张了原告资格。扩张的结果是产生了“法定利益”标准,在这一标准之下,只要欲起诉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犯便拥有原告资格,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普通法、宪法、制定法所保护的利益。1946年美国通过的《行政程序法》是由“法定权利”标准扩张为“法定利益”标准的里程碑性事件。它规定“任何人因行政行为而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因行政行为而受到相关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影响或侵害,都有权就此行政行为提起司法审查”。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两类人的原告资格,第一类是制定法或者普通法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第二类是虽然没有遭受不法侵害,但是只要相关法律明确赋予原告起诉资格,他们便有权提起司法程序。“法定利益”标准相对于“法定权利”标准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并且克服了新型利益保护不周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这一标准并不能囊括层出不穷的公民正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新型利益,这些利益被法律认可并以具体条文规定总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在法律认可之前公民的这些新型利益是无法诉诸法律的保护。由此,美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进入下一个阶段,即“事实上损害”标准。“事实上损害”标准下,所有因被告行为而受到实际损害的人都有成为原告的资格,原告是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符合宪法要求的利害关系的正当当事人。这一标准是原告资格的全面扩张,可以说这一标准的提出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巅峰之作,理由如下:第一,这一标准不再需要原告证明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犯,只需要证明其遭受到事实上的损害即可。第二,这一标准下管制受益人(前已述及即管制目标所惠及的社会公众)与管制对象享有同等的提起诉讼的资格,因此在这一标准之下我们能有效地避免管制机关所做出的决定偏袒一方,不仅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而且实现了对管制机关权力的制约。第三,“事实上损害”标准考虑到了个人与社会日益密切的联系,不僅维护社会公众的私权,也维护公共利益。可以说“事实上损害标准”是美国原告资格扩张的顶峰,这一标准之下案件数量剧增,法官压力增大,并且新型利益随着时代发展层出不穷更是增加了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这两方面的原因促使限制原告资格扩张的“三要件”标准产生。三要件具体指事实上损害要件:必须是原告自己遭受损害,即不能为了他人利益而提起司法救济程序,并且要求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或者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损害;因果关系要件:即指原告需要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行为所造成的;可救济性要件:即原告要证明其寻求的救济手段能够救济他所遭受的损害,意思是如果原告胜诉他的损害就能补救。可以说“三要件”标准是为缓解案件压力而实施的严苛的标准,是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的后退。通过分析各个阶段的标准,总体上说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徘徊于宽严之间,但是总趋势是原告资格不断扩张。
再来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公民个人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比美国最为严苛的规则还要严苛。无论是从2004年福建泉州农民打砸抢污染外企的过激举动还是2005年北大师生起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的松花江污染案来看,我国公民并不缺少参与环保事业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问题是没有相应的立法体制来保障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渠道。建立相应制度是必然的趋势但是我们也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现状,他山之石不能全盘皆用。美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为”事实上损害”标准,这一标准拓展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告范围,但是在判断原告是否适格时,仍然要求原告与案件具有利益关系。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诉讼的最大特点即它的公益性,公共利益是在私人利益之上的,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不需要原告与争讼案件之间存在利益关联,任何人都享有原告资格,但是也要给予一定的限制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可以作如下限制:任何人都有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除非法院能够认定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却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这一标准比事实上损害标准还要宽松其带来的必然结果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出现井喷之势。考虑到我国的诉讼资源和法院案件压力,短期内实行这一标准绝无可能,但是我国环境问题不容小觑,公民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而且保护环境的热情不断高涨,因此在法律中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确有必要。我们应该循序渐进确立从严格到宽松的与我国具体国情相适应的原告适格规则,在这漫长的转变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道路。从“法定权利“标准逐步扩张适用至”法定利益“标准,再到“事实上损害”标准,最后实现任何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私权都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标准。(作者单位:青岛大学)
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之前应该明确几个概念。法律概念多数是学理上的,我们无法从法律上下一个定义。既要分析这些概念本质属性的要素,也要研究这些概念的外延,本文分析的这几个法律还概念因为他们的外延总是在变动,因此无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首先给环境公益诉讼界定一个概念:在环境遭受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潜在危险时,任何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那么,何为环境公共利益,公共即指利益所及范围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则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是对主体与客体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利益是价值判断的结果。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边沁认为公共利益必然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来决定,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而公共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加总。边沁信奉个人主义因此他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否认了独立于个体利益之外的公共利益的存在。与边沁不同,卢梭认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公共利益在私人利益之上,是超越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迥然有别的利益。人人都有参与公共利益保护的权利,然而公共利益的产生也不是数量上占优势的绝大多数人决定的,而是所有公民理性讨论的结果。笔者认为卢梭的概念界定更合理,它强调每个公民在在公共利益中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的利益。如何保障每个公民参与公共利益的权利就需要国家立法为其提供制度渠道,这就是此文所研究的问题。以上分析了公共利益的涵义,那么再加上“环境”二字,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环境公共利益呢?环境公共利益是指公众对环境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健康利益、娱乐利益、美学利益等多种利益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环境公共利益并不单单指财产金钱上的利益。
通过研究环境公共利益概念可以得知原告资格取得的依据在不断拓展,前已述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之一也即原告资格的扩张。环境公共利益既然不仅限于经济财产利益,那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合规则一定会拓宽利益保护的范围,将健康、娱乐、美学等非经济利益也纳入其中。通过研究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的发展演变可以得知:利益的扩大是原告资格扩大的原因,除此之外原告资格扩张也是司法限制行政权力扩大的途径。
美国传统原告适格规则,也称之为“法定权利”标准。这一标准以法定权利作为判断的原告资格有无的依据,法定权利指的是普通法或者制定法所保护的权利。这是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发展史上最为严苛的标准,如果起诉者不能够证明其在普通法或者制定法上的权利遭到侵犯,那么这一司法救济程序就无法启动,实体问题更加无法裁判。这一规则下授予起诉者原告资格的基础是必须遭受不法侵害,而且这一侵害要求是直接侵害,专门损害。不法侵害意思是被侵害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力,直接侵害意思是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专门损害意思为该损害是欲起诉的者所特有的,即不同于一般大众所遭受的损害。美国传统原告适格规则要求严苛,忽略了个人与社会的越来越密切的联系,必然为新的规则所取代。上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爆发后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扩大了政府干预的权力,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大,行政机关不仅做出传统行政行为而且做出管制性行政行为。与传统行政行为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两方主体不同,管制性行政行为的三方主体为管制机关、管制对象和管制受益者,在传统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之下,只有管制对象才有资格成为原告,而管制受益人即普通社会公众没有成为原告的资格,只有赋予管制受益人平等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才能够保证管制行为获得的利益受益于社会公众,从而不偏离管制目标并且预防管制机关滥用自己的权力,因此传统原告适格规则将管制受益人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不利于对管制机关权力的约束。除了看到管制机关权力扩大的弊端,我们也认识到管制机关也承担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责任,由此产生了新型利益,比如社会福利,娱乐美学环境等利益,这些利益显然不属于普通法所保护的经济财产权利,因此这些新型利益对传统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提出了挑战。基于对新型利益的保护和对管制机关权力的限制,美国扩张了原告资格。扩张的结果是产生了“法定利益”标准,在这一标准之下,只要欲起诉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犯便拥有原告资格,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普通法、宪法、制定法所保护的利益。1946年美国通过的《行政程序法》是由“法定权利”标准扩张为“法定利益”标准的里程碑性事件。它规定“任何人因行政行为而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因行政行为而受到相关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影响或侵害,都有权就此行政行为提起司法审查”。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两类人的原告资格,第一类是制定法或者普通法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第二类是虽然没有遭受不法侵害,但是只要相关法律明确赋予原告起诉资格,他们便有权提起司法程序。“法定利益”标准相对于“法定权利”标准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并且克服了新型利益保护不周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这一标准并不能囊括层出不穷的公民正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新型利益,这些利益被法律认可并以具体条文规定总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在法律认可之前公民的这些新型利益是无法诉诸法律的保护。由此,美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进入下一个阶段,即“事实上损害”标准。“事实上损害”标准下,所有因被告行为而受到实际损害的人都有成为原告的资格,原告是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符合宪法要求的利害关系的正当当事人。这一标准是原告资格的全面扩张,可以说这一标准的提出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巅峰之作,理由如下:第一,这一标准不再需要原告证明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犯,只需要证明其遭受到事实上的损害即可。第二,这一标准下管制受益人(前已述及即管制目标所惠及的社会公众)与管制对象享有同等的提起诉讼的资格,因此在这一标准之下我们能有效地避免管制机关所做出的决定偏袒一方,不仅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而且实现了对管制机关权力的制约。第三,“事实上损害”标准考虑到了个人与社会日益密切的联系,不僅维护社会公众的私权,也维护公共利益。可以说“事实上损害标准”是美国原告资格扩张的顶峰,这一标准之下案件数量剧增,法官压力增大,并且新型利益随着时代发展层出不穷更是增加了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这两方面的原因促使限制原告资格扩张的“三要件”标准产生。三要件具体指事实上损害要件:必须是原告自己遭受损害,即不能为了他人利益而提起司法救济程序,并且要求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或者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损害;因果关系要件:即指原告需要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行为所造成的;可救济性要件:即原告要证明其寻求的救济手段能够救济他所遭受的损害,意思是如果原告胜诉他的损害就能补救。可以说“三要件”标准是为缓解案件压力而实施的严苛的标准,是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的后退。通过分析各个阶段的标准,总体上说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徘徊于宽严之间,但是总趋势是原告资格不断扩张。
再来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公民个人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比美国最为严苛的规则还要严苛。无论是从2004年福建泉州农民打砸抢污染外企的过激举动还是2005年北大师生起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的松花江污染案来看,我国公民并不缺少参与环保事业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问题是没有相应的立法体制来保障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渠道。建立相应制度是必然的趋势但是我们也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现状,他山之石不能全盘皆用。美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为”事实上损害”标准,这一标准拓展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告范围,但是在判断原告是否适格时,仍然要求原告与案件具有利益关系。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诉讼的最大特点即它的公益性,公共利益是在私人利益之上的,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不需要原告与争讼案件之间存在利益关联,任何人都享有原告资格,但是也要给予一定的限制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可以作如下限制:任何人都有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除非法院能够认定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却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这一标准比事实上损害标准还要宽松其带来的必然结果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出现井喷之势。考虑到我国的诉讼资源和法院案件压力,短期内实行这一标准绝无可能,但是我国环境问题不容小觑,公民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而且保护环境的热情不断高涨,因此在法律中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确有必要。我们应该循序渐进确立从严格到宽松的与我国具体国情相适应的原告适格规则,在这漫长的转变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道路。从“法定权利“标准逐步扩张适用至”法定利益“标准,再到“事实上损害”标准,最后实现任何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私权都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标准。(作者单位:青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