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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这一重要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这也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本文将浅谈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修改的理解。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非法证据排除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到证据的许多方面,包括证据的种类、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这次刑诉证据制度的修改将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更加的规范和标准。
一、新刑事诉讼法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旧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新法在此基础上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是含义却大有不同。结论一词在词典中的解释为“对人或者事情的最终论断”。给人一种很权威的感觉。鉴定结论一出,便会让人觉得有一种权威感。是一种不容置疑的证据。而往往鉴定结论也会由于其他证据,技术手段,人为的关系而产生误差或者错误。司法实践中一个鉴定结论往往会成为一个案子的定案依据,而有的时候一个鉴定结论被另一个鉴定结论否定的现象也是大有所在。因此,称之为鉴定结论则未免会出现错判现象,高估了它的证明力。而现在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则回归了鉴定的最原始作用、即是一个案子的辅助证明作用。它只是众多证据类型中的一种。也会使法官在审查证据证明力时,更加的公正公平,科学全面。
此外增加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别,跟得上社会进步的潮流。当今社会,电子数据的飞速发展,许多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走源于网络,手机等通讯工具。因此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类别,更强力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证据的种类,与时俱进。
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此前刑诉以对证据排除做了相关规定,但这次新刑诉的大修将“非法证据排除”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维护了司法公正。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新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搜集证据、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将排除非法证据的运用提前到了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更加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将证明责任归于公诉方。新刑诉法规定,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不能说明合理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刑诉法规定了公诉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此前刑诉法对证人证言的之争也有所规定,但是对于证人强制出庭则没有太大要求。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规定了有些情况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大大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二)新法还规定了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以及惩罚措施。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情节严重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这一规定使得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加强了证人证言可信度。这一规定使证人证据收集更可靠,有利于审判的全面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
(三)新刑诉法从证人的安全保护和出庭费用保障方面,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机制
首先,规定了证人的安全保护。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措施。
其次,规定了证人的出庭费用。证人因履行出庭而支出的、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助。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将充分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解决出庭难,作证难这一现象,有利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打击。
四、将不得自证有罪写入法规中
证据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正视自己有罪”,这一规定遵循了刑诉中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并且呼应了总则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的原则。秉承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政策。维护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绝不强迫自证有罪。可以从根源上杜绝和遏制暴力取证,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维护司法的权威。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根基,如果证据缺乏或者不可信,那么则无从去判定一个案子的真伪。因此证据问题将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不管是公诉方,当事人或者法院,都应当重视证据问题,这样才能使一个案子得到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对待。新刑诉对证据的修改和完善,使得人们再一次重视证据制度。完善刑诉中的证据问题,将是我国刑诉走向另一个新的高度。证据制度中依旧存在的问题有待我们去探索和改进。
参考文献:
[1]王东妮,邓春平.“浅谈新刑诉法对证据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4).
[2]汤旭.“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修改和完善”[EB/OL].正义网.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procuratorforum/201208/t20120803_920281.html,2014-1-2.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非法证据排除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到证据的许多方面,包括证据的种类、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这次刑诉证据制度的修改将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更加的规范和标准。
一、新刑事诉讼法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旧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新法在此基础上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是含义却大有不同。结论一词在词典中的解释为“对人或者事情的最终论断”。给人一种很权威的感觉。鉴定结论一出,便会让人觉得有一种权威感。是一种不容置疑的证据。而往往鉴定结论也会由于其他证据,技术手段,人为的关系而产生误差或者错误。司法实践中一个鉴定结论往往会成为一个案子的定案依据,而有的时候一个鉴定结论被另一个鉴定结论否定的现象也是大有所在。因此,称之为鉴定结论则未免会出现错判现象,高估了它的证明力。而现在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则回归了鉴定的最原始作用、即是一个案子的辅助证明作用。它只是众多证据类型中的一种。也会使法官在审查证据证明力时,更加的公正公平,科学全面。
此外增加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别,跟得上社会进步的潮流。当今社会,电子数据的飞速发展,许多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走源于网络,手机等通讯工具。因此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类别,更强力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证据的种类,与时俱进。
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此前刑诉以对证据排除做了相关规定,但这次新刑诉的大修将“非法证据排除”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维护了司法公正。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新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搜集证据、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将排除非法证据的运用提前到了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更加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将证明责任归于公诉方。新刑诉法规定,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不能说明合理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刑诉法规定了公诉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此前刑诉法对证人证言的之争也有所规定,但是对于证人强制出庭则没有太大要求。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规定了有些情况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大大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二)新法还规定了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以及惩罚措施。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情节严重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这一规定使得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加强了证人证言可信度。这一规定使证人证据收集更可靠,有利于审判的全面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
(三)新刑诉法从证人的安全保护和出庭费用保障方面,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机制
首先,规定了证人的安全保护。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措施。
其次,规定了证人的出庭费用。证人因履行出庭而支出的、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助。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将充分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解决出庭难,作证难这一现象,有利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打击。
四、将不得自证有罪写入法规中
证据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正视自己有罪”,这一规定遵循了刑诉中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并且呼应了总则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的原则。秉承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政策。维护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绝不强迫自证有罪。可以从根源上杜绝和遏制暴力取证,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维护司法的权威。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根基,如果证据缺乏或者不可信,那么则无从去判定一个案子的真伪。因此证据问题将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不管是公诉方,当事人或者法院,都应当重视证据问题,这样才能使一个案子得到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对待。新刑诉对证据的修改和完善,使得人们再一次重视证据制度。完善刑诉中的证据问题,将是我国刑诉走向另一个新的高度。证据制度中依旧存在的问题有待我们去探索和改进。
参考文献:
[1]王东妮,邓春平.“浅谈新刑诉法对证据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4).
[2]汤旭.“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修改和完善”[EB/OL].正义网.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procuratorforum/201208/t20120803_920281.html,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