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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宪法主体的交互行为。知晓并理解宪法则是各宪法主体交互行为有效发生的逻辑前提,由此要求宪法必须以“公开的大众知识”和“被广泛知晓的法律常识”品格出现,才能使知晓和理解宪法成为可能。两种品格的形成过程本质上就是宪法社会化的过程,其有助于宪法实施文化基础的形成、实施实效的巩固以及实施主体能动性的提高。不同的宪法主体,宪法社会化的媒介与方式也存在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