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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不少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督意识淡化、监督手段软化、监督机制老化、监督实效弱化等“四化”问题,监督工作难以取得实效。那么,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如何依法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呢?笔者认为,人大监督要变老“四化”为新“四化”:
一是监督意识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可以及时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推动“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以提高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强化监督意识,积极依法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等监督活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作用。
二是监督手段要硬化。一些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职行权的过程中,往往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仅放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上,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常规监督手段上,仅限于走走转转、听听看看、读读念念,对那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及时启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能躲则躲,能拖则拖,久而久之就影响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大胆启用刚性监督手段,敢于破难点,善于抓重点,专于解热点,勇于碰硬点,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决不能手软。
三是监督制度要细化。首先要创新,探索随机突访、明察暗访等新思路和新做法,力戒“大呼隆”、“走过场”。其次要完善。建立代表建议督办制度、视察调研和工作评议制度,不断增强监督效果。再次要改进。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结合起来,和引咎辞职制度结合起来,和审议意见督办结合起来,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在改进中监督,以监督促落实。
四是监督问效要深化。跟踪问效是检验监督工作的最好标尺,要确保监督实效,就必须把监督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跟踪督办上,在狠抓落实上体现“刚性”。无论是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还是在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都要加强跟踪问效,督办落实,对不能按时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消极应付、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一是监督意识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可以及时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推动“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以提高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强化监督意识,积极依法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等监督活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作用。
二是监督手段要硬化。一些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职行权的过程中,往往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仅放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上,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常规监督手段上,仅限于走走转转、听听看看、读读念念,对那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及时启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能躲则躲,能拖则拖,久而久之就影响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大胆启用刚性监督手段,敢于破难点,善于抓重点,专于解热点,勇于碰硬点,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决不能手软。
三是监督制度要细化。首先要创新,探索随机突访、明察暗访等新思路和新做法,力戒“大呼隆”、“走过场”。其次要完善。建立代表建议督办制度、视察调研和工作评议制度,不断增强监督效果。再次要改进。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结合起来,和引咎辞职制度结合起来,和审议意见督办结合起来,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在改进中监督,以监督促落实。
四是监督问效要深化。跟踪问效是检验监督工作的最好标尺,要确保监督实效,就必须把监督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跟踪督办上,在狠抓落实上体现“刚性”。无论是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还是在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都要加强跟踪问效,督办落实,对不能按时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消极应付、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