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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冠疫情下,全球不少项目因疫情而无法按期实施或者在工程施工期间被暂停。古建筑修缮项目也不例外。本文以古建筑修缮项目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工程造价争议为话题进行了讨论,明确了古建筑修缮项目中的法律关系,厘清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性质,最后针对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可能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产生的几类工程造价争议分别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策略,希望能够为古建筑修缮项目的工程造价实践予以帮助。
关键词:古建筑修缮;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工程造价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10-402
引言
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在全球的突然爆发和快速蔓延,对全球的经济秩序、社会运转、政治格局等方面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而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也面临着在疫情背景下产生的种种问题。因此,本文围绕古建筑修缮项目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工程造价争议展开讨论,首先分析了古建筑修缮项目中的法律关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性质,然后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古建筑修缮项目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工程造价争议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一、古建筑修缮项目中的法律关系
探讨如何解决古建筑修缮项目中产生的争议的前提是梳理清楚古建筑修缮项目中所形成的各类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在第788条中直接明了地对建设工程合同予以了定义,将其描述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显而易见,古建筑修缮项目属于工程施工项目,实施修缮工作一方需要按照古建筑的业主单位的要求完成古建筑修缮工作,而业主单位应向实施修缮工作一方支付费用。据此可知,通常而言,围绕着古建筑修缮这一事实,会有两个主体牵涉其中,即施工单位以及业主单位。古建筑修缮项目中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古建筑修缮的发包人(即业主单位)与承包人(即实施修缮工作的施工单位)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性质
要想妥善地解决古建筑修缮项目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工程造价争议,还需要厘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性质。《民法典》阐述了不可抗力这一概念,同时就不可抗力情况下的相关法律后果予以了明晰。从该法第180条来看,不可抗力本质上属于客观情况,缺少预见性、可避免性以及可克服性。同时,在不可抗力出现时,在原则下,如果民事主体受阻碍而无法履行义务,可以此为由免担民事责任。
一方面,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突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产停工,居民居家隔离,符合不可抗力的所呈现的三大特点。另一方面,本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似的,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大部分法院都倾向于将“非典”疫情划分到不可抗力的范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07)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中便直接将“非典”判定为不可抗力,在此基础上提出“此期间正值非典期,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不可抗力,双方均无过错,工期应当顺延”。
因此,本文认为,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產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客观事件,呈现出无法预见、难以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因此当属不可抗力。因此,在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因新冠肺炎阻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履行古建筑修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的,施工单位、业主单位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三、工程造价争议及其解决
1、停工导致工期延长
(1)争议
根据北京市住建委2020年1月发出的《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号文”),北京市的所有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至少要等待2月9日24时才能够动工。对于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与保障城市运行密切相关的项目,以及与国计民生紧密相关的项目,在得到住建部门同意并做好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动工。[2]因此,在疫情防控影响期间,古建筑修缮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可避免地会因停产停工导致工期延误,从而向业主单位提出工期索赔。
(2)争议解决的依据
①住建部和发改委在2019年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②北京市住建委在2020年3月6日公布了《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55号文”)。其中规定,从北京市对外宣布因新冠疫情而进入一级响应之日(即2020年1月26日)开始直到13号文第一条所指的日期,工程的开工和复工在疫情防控政策之下未能如期进行的,则工程的实际停工时间可以认定为工期的顺延时间。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涉及不可抗力的内容,则双方可根据合同明确停工期间的损失、费用计算及其承担。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没有涉及不可抗力或者内容不清晰,则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为处理依据。 [3]
③《计价规范》提出,在不可抗力消失后恢复工作的,如果无法如期完成工作,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延长工作完成时间。如果发包人主张承包人赶工,则应该向承包人支付赶工费用。
(3)解决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2020年1月26日到13号文第一条所确定的日期这一期间,古建筑修缮项目出现因受疫情防控影响而停工的情况,业主单位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行动:
①积极与施工单位就工期顺延以及承包单位因此而受的损失问题展开磋商,根据现实情况提出合理意见;
②如果与施工单位未能协商一致,而在不可抗力不复存在后施工单位恢复工作但未能如期完成工作的,业主单位可以合理地调整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③在不可抗力不复存在后,施工单位恢复工作,业主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通过赶工的方式按原约定如期完成工作,但必须承担赶工费。
2、因疫情防控措施费产生的争议
(1)争议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2020年10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古建筑修缮项目的施工单位需要执行疫情防控政策,购买防疫物资、向被隔离的修缮人员发放工资、在修缮现场实施疫情防护措施等。就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相关费用应该由谁承担这一问题,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存在分歧。 [4]
(2)争议解决的依据
55号文提出:“……(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5]
(3)解决办法
根据55号文的规定,在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如果承包人因购买防疫物资、向被隔离的修缮人员发放工资、在修缮现场实施疫情防护措施以及其他事项产生了费用,业主单位可以在对上述费用计取税金的基础上将上述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对合同价款进行修改。也就是说,业主单位应该承担疫情防控措施费。
3、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
(1)争议
受疫情影响,停工结束后,古建筑修缮项目所需的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较停工前出现了异常波动。
(2)争议解决的依据
(1)《管理办法》第15条提出:“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2)55号文提出:“……(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6]
(3)解决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古建筑修缮项目所需的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受疫情影响,在停工结束后在较停工前出现了异常波动,业主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商讨,以材料、机械在复工后的实际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出价格差值,将差值计算出税金后作为工程造价,并修改合同价款。换言之,业主单位应该承担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因疫情引发的价格波动产生的额外工程造价。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
(1)争议
受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影响,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2)争议解决的依据
55号文提出:“……(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7]
(3)解决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在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如果施工单位的工人、机械设备因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而出现施工效率降低致使工程造价上涨的情况,业主单位可以在计算好上述费用产生的稅金的基础上将上述费用列为工程造价,对合同价款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对于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因疫情防控政策而引发施工降效,工程造价由此增加的,业主单位应该承担增加部分的成本。
5、因其他费用产生的争议
(1)争议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做到以下几点:①有意识地控制施工相关人员在各个项目间的调动,尽可能地减少人员流动;②为施工现场的人员提供体温检测仪和防疫防护用品,每日进行至少2次的体温检测;③在施工现场设立专职卫生员;④实行环境消毒制度,加大消毒和通风的频次和力度,保持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清洁卫生。根据该规定,古建筑修缮项目中,施工单位需要设置专职卫生员岗位,因此可能导致人力成本增加,而对此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分歧。
(2)争议解决的依据
①《管理办法》第15条提出:“……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②55号文提出:“……(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3)解决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在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如果施工单位因顺延工期、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等因疫情防控而实施的行为而发生其他额外费用,业主单位可以在该额外费用计取税金的基础上该额外费用计为工程造价,对合同价款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对于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因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顺延工期带来的其他额外费用,业主单位应该承担。
参考文献
[1] 郑玲.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程造价的索赔---解读北京住建委《京建发(2020)55号》文[J]. 名城绘, 2020(3):0288-0288.
[2] 刘晓剑. 受疫情和防控措施影响——工程造价与工期索赔管理的处理建议[J]. 建材与装饰, 2020, No.609(12):173-174.
[3] 黄良钦. 疫情引发工程造价的不利影响与策略[J].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2020(Z1).
[4] 程蕾. 基于新型肺炎情况下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与控制研究[J]. 建材发展导向(下), 2020, 018(003):325.
[5] 程安顺, 邓洪娟, 李鹏惠. 疫情下工程措施费索赔探讨[J]. 江西建材, 2020(6).
[6] 徐宽宝. 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及对策[J]. 法律适用, 2020(7):29-38.
[7] 王登山. 问:疫情引发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J].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0, 465(09):129-129.
姚倪傲 男、1994 汉族 北京市 大学本科 助理工程师 工程造价、工程管理
故宫博物院 北京市 100009
关键词:古建筑修缮;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工程造价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10-402
引言
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在全球的突然爆发和快速蔓延,对全球的经济秩序、社会运转、政治格局等方面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而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也面临着在疫情背景下产生的种种问题。因此,本文围绕古建筑修缮项目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工程造价争议展开讨论,首先分析了古建筑修缮项目中的法律关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性质,然后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古建筑修缮项目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工程造价争议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一、古建筑修缮项目中的法律关系
探讨如何解决古建筑修缮项目中产生的争议的前提是梳理清楚古建筑修缮项目中所形成的各类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在第788条中直接明了地对建设工程合同予以了定义,将其描述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显而易见,古建筑修缮项目属于工程施工项目,实施修缮工作一方需要按照古建筑的业主单位的要求完成古建筑修缮工作,而业主单位应向实施修缮工作一方支付费用。据此可知,通常而言,围绕着古建筑修缮这一事实,会有两个主体牵涉其中,即施工单位以及业主单位。古建筑修缮项目中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古建筑修缮的发包人(即业主单位)与承包人(即实施修缮工作的施工单位)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性质
要想妥善地解决古建筑修缮项目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工程造价争议,还需要厘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性质。《民法典》阐述了不可抗力这一概念,同时就不可抗力情况下的相关法律后果予以了明晰。从该法第180条来看,不可抗力本质上属于客观情况,缺少预见性、可避免性以及可克服性。同时,在不可抗力出现时,在原则下,如果民事主体受阻碍而无法履行义务,可以此为由免担民事责任。
一方面,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突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产停工,居民居家隔离,符合不可抗力的所呈现的三大特点。另一方面,本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似的,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大部分法院都倾向于将“非典”疫情划分到不可抗力的范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07)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中便直接将“非典”判定为不可抗力,在此基础上提出“此期间正值非典期,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不可抗力,双方均无过错,工期应当顺延”。
因此,本文认为,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產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客观事件,呈现出无法预见、难以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因此当属不可抗力。因此,在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因新冠肺炎阻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履行古建筑修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的,施工单位、业主单位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三、工程造价争议及其解决
1、停工导致工期延长
(1)争议
根据北京市住建委2020年1月发出的《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号文”),北京市的所有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至少要等待2月9日24时才能够动工。对于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与保障城市运行密切相关的项目,以及与国计民生紧密相关的项目,在得到住建部门同意并做好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动工。[2]因此,在疫情防控影响期间,古建筑修缮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可避免地会因停产停工导致工期延误,从而向业主单位提出工期索赔。
(2)争议解决的依据
①住建部和发改委在2019年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②北京市住建委在2020年3月6日公布了《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55号文”)。其中规定,从北京市对外宣布因新冠疫情而进入一级响应之日(即2020年1月26日)开始直到13号文第一条所指的日期,工程的开工和复工在疫情防控政策之下未能如期进行的,则工程的实际停工时间可以认定为工期的顺延时间。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涉及不可抗力的内容,则双方可根据合同明确停工期间的损失、费用计算及其承担。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没有涉及不可抗力或者内容不清晰,则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为处理依据。 [3]
③《计价规范》提出,在不可抗力消失后恢复工作的,如果无法如期完成工作,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延长工作完成时间。如果发包人主张承包人赶工,则应该向承包人支付赶工费用。
(3)解决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2020年1月26日到13号文第一条所确定的日期这一期间,古建筑修缮项目出现因受疫情防控影响而停工的情况,业主单位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行动:
①积极与施工单位就工期顺延以及承包单位因此而受的损失问题展开磋商,根据现实情况提出合理意见;
②如果与施工单位未能协商一致,而在不可抗力不复存在后施工单位恢复工作但未能如期完成工作的,业主单位可以合理地调整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③在不可抗力不复存在后,施工单位恢复工作,业主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通过赶工的方式按原约定如期完成工作,但必须承担赶工费。
2、因疫情防控措施费产生的争议
(1)争议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2020年10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古建筑修缮项目的施工单位需要执行疫情防控政策,购买防疫物资、向被隔离的修缮人员发放工资、在修缮现场实施疫情防护措施等。就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相关费用应该由谁承担这一问题,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存在分歧。 [4]
(2)争议解决的依据
55号文提出:“……(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5]
(3)解决办法
根据55号文的规定,在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如果承包人因购买防疫物资、向被隔离的修缮人员发放工资、在修缮现场实施疫情防护措施以及其他事项产生了费用,业主单位可以在对上述费用计取税金的基础上将上述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对合同价款进行修改。也就是说,业主单位应该承担疫情防控措施费。
3、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
(1)争议
受疫情影响,停工结束后,古建筑修缮项目所需的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较停工前出现了异常波动。
(2)争议解决的依据
(1)《管理办法》第15条提出:“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2)55号文提出:“……(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6]
(3)解决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古建筑修缮项目所需的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受疫情影响,在停工结束后在较停工前出现了异常波动,业主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商讨,以材料、机械在复工后的实际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出价格差值,将差值计算出税金后作为工程造价,并修改合同价款。换言之,业主单位应该承担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因疫情引发的价格波动产生的额外工程造价。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
(1)争议
受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影响,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2)争议解决的依据
55号文提出:“……(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7]
(3)解决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在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如果施工单位的工人、机械设备因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而出现施工效率降低致使工程造价上涨的情况,业主单位可以在计算好上述费用产生的稅金的基础上将上述费用列为工程造价,对合同价款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对于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因疫情防控政策而引发施工降效,工程造价由此增加的,业主单位应该承担增加部分的成本。
5、因其他费用产生的争议
(1)争议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做到以下几点:①有意识地控制施工相关人员在各个项目间的调动,尽可能地减少人员流动;②为施工现场的人员提供体温检测仪和防疫防护用品,每日进行至少2次的体温检测;③在施工现场设立专职卫生员;④实行环境消毒制度,加大消毒和通风的频次和力度,保持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清洁卫生。根据该规定,古建筑修缮项目中,施工单位需要设置专职卫生员岗位,因此可能导致人力成本增加,而对此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分歧。
(2)争议解决的依据
①《管理办法》第15条提出:“……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②55号文提出:“……(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3)解决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在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如果施工单位因顺延工期、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等因疫情防控而实施的行为而发生其他额外费用,业主单位可以在该额外费用计取税金的基础上该额外费用计为工程造价,对合同价款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对于古建筑修缮项目中因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顺延工期带来的其他额外费用,业主单位应该承担。
参考文献
[1] 郑玲.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程造价的索赔---解读北京住建委《京建发(2020)55号》文[J]. 名城绘, 2020(3):0288-0288.
[2] 刘晓剑. 受疫情和防控措施影响——工程造价与工期索赔管理的处理建议[J]. 建材与装饰, 2020, No.609(12):173-174.
[3] 黄良钦. 疫情引发工程造价的不利影响与策略[J].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2020(Z1).
[4] 程蕾. 基于新型肺炎情况下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与控制研究[J]. 建材发展导向(下), 2020, 018(003):325.
[5] 程安顺, 邓洪娟, 李鹏惠. 疫情下工程措施费索赔探讨[J]. 江西建材, 2020(6).
[6] 徐宽宝. 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及对策[J]. 法律适用, 2020(7):29-38.
[7] 王登山. 问:疫情引发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J].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0, 465(09):129-129.
姚倪傲 男、1994 汉族 北京市 大学本科 助理工程师 工程造价、工程管理
故宫博物院 北京市 1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