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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当前我国房屋拆迁的情况,概括了房屋拆迁纠纷的特点,并分析了房屋拆迁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法治
一、我国房屋拆迁现状
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关土地上房屋与附属物的拆迁行为,包括对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做出的补偿与安置。当前,房屋拆迁逐渐转变为商业拆迁,外部矛盾不断激化,由内部矛盾转变为拆迁户与地方政府、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虽然,国家对策出台了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进行了大力整治,从拆迁纠纷整体形式上看已取得一定效果,但在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房屋拆迁纠纷特点
拆迁涉及地区广泛,拆迁纠纷数目庞大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速,从我国沿海地区至中西部,许多城市都着力于进行城市建设,致使土地资源增值,让所在地房产开发在利益的驱使下,加大了开发力度,使拆迁的范围不断扩大,而随之出现的拆迁纠纷事件也不断增多,数目庞大。
拆迁户多
由于拆迁范围的扩大,拆迁所涉及人数也迅速增长,集团诉讼与群体上访事件出现越来越多,拆迁户中所存在的钉子户现象增多。
拆迁纠纷复杂程度高
房屋作为人们赖以生活的物质空间,是其作为宝贵的财产之一。而拆迁通常都会影响到拆迁户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一些经济来源不稳定或老弱病群体,可能因为房屋拆迁的原因,而导致其经济来源被阻断,生活无着落,这类纠纷复杂程度较高。
违法、野蛮拆迁造成纠纷怨大、易激化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节省拆迁时间,尽快开工,在没有进行证据保全办理公证的情况下,以停水断电、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活动,这一类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的事件出现越来越多,并且由于拆迁所引发极端事件的增多,社会群体对拆迁制度的不满越来越深,拆迁制度饱受质疑。
三、房屋拆迁纠纷产生原因
拆迁立法不完备
关于拆迁的法律依据不充足,在2008年以前,只有国务院所颁发的《拆迁条列》作为拆迁的法律依据,而根据《宪法》、《物权法》、《立法法》等规定,在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方面,其无权进行规定,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在2008年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的修改中,提到在拆迁中需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由国务院规定其具体办法。现阶段,关于《拆迁条例》的调整与修改还在进行中,拆迁缺乏有效而完整的操作依据。
拆迁性质错位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而城郊与农村土地则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是将农村土地转变为国有,城市房屋拆遷是对私人房屋的征收,其拆迁的真正目的是取得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而非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与其它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核心是确保政府能对城乡土地与空间资源进行再次分配与利用,拆迁制度的设计从性质上看,与正确方向存在较大偏差。
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
现阶段,由政府统一进行土地供应,以委托的形式,让有关单位开展前期的拆迁、土地平整工作,并以招标、拍卖方式将净地出让给开发商,即使是非公益拆迁,开发商虽然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并需要支付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金,但从实质上讲,政府才是真正的拆迁人,使得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
补偿不公正
目前,对于我国拆迁的补偿原则,还存在较多争议。在现有拆迁补偿中,只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出了相应的货币补偿金额规定,而未提及土地的使用价值,致使房屋补偿不公正现象产生,进而引发拆迁纠纷。虽然在《拆迁条例》中,作出了相关的市场评估价格机制规定,但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贯彻于实际中,拆迁评估价格过低,被拆迁人较难购置满意的新房屋,而调换也存在各方面问题,对被拆迁人的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
拆迁程序不完备,被拆迁人参与不够
房屋拆迁涉及到不同主体,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相互协调。但是,管理是政府服务民众的方式,而不是立法的目的。再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中,许多制度的设计是以行政管理角度出发而制定的,缺乏拆迁程序,忽略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被拆迁人也无法进行申辩与提出质疑。
强制拆迁设计不合理
现阶段,对于房屋的强制拆迁未作出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区别,而被拆迁人也没有权利反驳拆迁。在诉讼期间,关于补偿协议,如双方达成一致,拆迁人便可申请进行房屋拆除活动的先予执行,而双方未达成协议时,也不停止房屋拆除活动的执行。
拆迁救济渠道失效
行政裁决机构缺乏独立性,政府既是拆迁人,也是拆迁行政裁决机构,不能为被拆迁人提供有效的合法权利保障;行政附带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内部监督与救济程序,并不能完全解决拆迁纠纷中存在的众多问题。
四、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
首先,在立法上将两类拆迁区别开来,明确政府作为公益拆迁中的拆迁人,而开发商则为非公益拆迁中的拆迁人。其次,在程序上对公益拆迁进行公益目的与补偿方案的听证会论证,在对其公益目的与补偿方案获得一致认可后,再颁发拆迁许可证。而对于非公益拆迁,先进行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协议,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第三,在拆迁补偿方面,公益拆迁的补偿标准必须在完善的法规下,由政府制定出合理、科学的基本计算方法。非公益拆迁的赔偿标准,必须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商定,并且保证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第四,在强制拆迁的设置上,作为公益拆迁的拆迁人,政府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非自主执行,作为非公益拆迁的拆迁人,开发商需通过诉讼申请,让法院进行判决,并避免政府参与其中。
完善拆迁补偿制度
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在拆迁补偿方面都应做到公正补偿,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并且,在完善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考虑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补偿范围应包含拆迁房屋、房屋附属物、临时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拆迁人的其他费用与利益损失等。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应特别关注补偿安置款的发放问题,拆迁人必须建立拆迁专用账户,委托银行进行监管,确保在拆迁工作完成后,补偿款能及时、完整转入被拆迁人账户。
重新设计拆迁程序
对公益拆迁的程序进行重新设计,具体为:先进行城市拆迁规划与拆迁立项,再确定评估机构完成对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拆迁专业资金、颁发拆迁许可证,最后进行拆迁行为。对非公益拆迁的程序,则调整为:审核开发项目、沟通协调、确定评估机构与评估价格、签订补偿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取土地使用权、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
改革强制拆迁
进行强制拆除制度的改革,只有公益拆迁才能申请强制拆迁,而政府作为拆迁人,不得行使强制拆迁权。作为非公益拆迁,拆迁人只能以诉讼申请方式,让法院进行判决,通过判决执行完成拆迁。
完善被拆迁人权利救济制度
发挥行政行政裁决的作用,需设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完善裁决程序。按照拆迁纠纷的不同属性,进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分解决。同时,对纠纷事件开展一定程度的类型化研究,在便于法益衡量的同时,重视对适法者法律适用性论证过程的监督与审核。
参考文献
[1] 刘杰. 我国多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4)
[2] 魏志昌. 房屋拆迁法律程序问题及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11(23)
作者简介:向荣芳(1970.03-),女,籍贯:云南省个旧市,现职称:房地产经济师,学历:大专,研究方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关键词】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法治
一、我国房屋拆迁现状
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关土地上房屋与附属物的拆迁行为,包括对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做出的补偿与安置。当前,房屋拆迁逐渐转变为商业拆迁,外部矛盾不断激化,由内部矛盾转变为拆迁户与地方政府、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虽然,国家对策出台了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进行了大力整治,从拆迁纠纷整体形式上看已取得一定效果,但在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房屋拆迁纠纷特点
拆迁涉及地区广泛,拆迁纠纷数目庞大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速,从我国沿海地区至中西部,许多城市都着力于进行城市建设,致使土地资源增值,让所在地房产开发在利益的驱使下,加大了开发力度,使拆迁的范围不断扩大,而随之出现的拆迁纠纷事件也不断增多,数目庞大。
拆迁户多
由于拆迁范围的扩大,拆迁所涉及人数也迅速增长,集团诉讼与群体上访事件出现越来越多,拆迁户中所存在的钉子户现象增多。
拆迁纠纷复杂程度高
房屋作为人们赖以生活的物质空间,是其作为宝贵的财产之一。而拆迁通常都会影响到拆迁户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一些经济来源不稳定或老弱病群体,可能因为房屋拆迁的原因,而导致其经济来源被阻断,生活无着落,这类纠纷复杂程度较高。
违法、野蛮拆迁造成纠纷怨大、易激化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节省拆迁时间,尽快开工,在没有进行证据保全办理公证的情况下,以停水断电、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活动,这一类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的事件出现越来越多,并且由于拆迁所引发极端事件的增多,社会群体对拆迁制度的不满越来越深,拆迁制度饱受质疑。
三、房屋拆迁纠纷产生原因
拆迁立法不完备
关于拆迁的法律依据不充足,在2008年以前,只有国务院所颁发的《拆迁条列》作为拆迁的法律依据,而根据《宪法》、《物权法》、《立法法》等规定,在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方面,其无权进行规定,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在2008年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的修改中,提到在拆迁中需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由国务院规定其具体办法。现阶段,关于《拆迁条例》的调整与修改还在进行中,拆迁缺乏有效而完整的操作依据。
拆迁性质错位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而城郊与农村土地则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是将农村土地转变为国有,城市房屋拆遷是对私人房屋的征收,其拆迁的真正目的是取得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而非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与其它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核心是确保政府能对城乡土地与空间资源进行再次分配与利用,拆迁制度的设计从性质上看,与正确方向存在较大偏差。
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
现阶段,由政府统一进行土地供应,以委托的形式,让有关单位开展前期的拆迁、土地平整工作,并以招标、拍卖方式将净地出让给开发商,即使是非公益拆迁,开发商虽然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并需要支付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金,但从实质上讲,政府才是真正的拆迁人,使得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
补偿不公正
目前,对于我国拆迁的补偿原则,还存在较多争议。在现有拆迁补偿中,只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出了相应的货币补偿金额规定,而未提及土地的使用价值,致使房屋补偿不公正现象产生,进而引发拆迁纠纷。虽然在《拆迁条例》中,作出了相关的市场评估价格机制规定,但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贯彻于实际中,拆迁评估价格过低,被拆迁人较难购置满意的新房屋,而调换也存在各方面问题,对被拆迁人的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
拆迁程序不完备,被拆迁人参与不够
房屋拆迁涉及到不同主体,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相互协调。但是,管理是政府服务民众的方式,而不是立法的目的。再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中,许多制度的设计是以行政管理角度出发而制定的,缺乏拆迁程序,忽略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被拆迁人也无法进行申辩与提出质疑。
强制拆迁设计不合理
现阶段,对于房屋的强制拆迁未作出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区别,而被拆迁人也没有权利反驳拆迁。在诉讼期间,关于补偿协议,如双方达成一致,拆迁人便可申请进行房屋拆除活动的先予执行,而双方未达成协议时,也不停止房屋拆除活动的执行。
拆迁救济渠道失效
行政裁决机构缺乏独立性,政府既是拆迁人,也是拆迁行政裁决机构,不能为被拆迁人提供有效的合法权利保障;行政附带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内部监督与救济程序,并不能完全解决拆迁纠纷中存在的众多问题。
四、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
首先,在立法上将两类拆迁区别开来,明确政府作为公益拆迁中的拆迁人,而开发商则为非公益拆迁中的拆迁人。其次,在程序上对公益拆迁进行公益目的与补偿方案的听证会论证,在对其公益目的与补偿方案获得一致认可后,再颁发拆迁许可证。而对于非公益拆迁,先进行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协议,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第三,在拆迁补偿方面,公益拆迁的补偿标准必须在完善的法规下,由政府制定出合理、科学的基本计算方法。非公益拆迁的赔偿标准,必须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商定,并且保证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第四,在强制拆迁的设置上,作为公益拆迁的拆迁人,政府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非自主执行,作为非公益拆迁的拆迁人,开发商需通过诉讼申请,让法院进行判决,并避免政府参与其中。
完善拆迁补偿制度
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在拆迁补偿方面都应做到公正补偿,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并且,在完善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考虑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补偿范围应包含拆迁房屋、房屋附属物、临时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拆迁人的其他费用与利益损失等。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应特别关注补偿安置款的发放问题,拆迁人必须建立拆迁专用账户,委托银行进行监管,确保在拆迁工作完成后,补偿款能及时、完整转入被拆迁人账户。
重新设计拆迁程序
对公益拆迁的程序进行重新设计,具体为:先进行城市拆迁规划与拆迁立项,再确定评估机构完成对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拆迁专业资金、颁发拆迁许可证,最后进行拆迁行为。对非公益拆迁的程序,则调整为:审核开发项目、沟通协调、确定评估机构与评估价格、签订补偿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取土地使用权、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
改革强制拆迁
进行强制拆除制度的改革,只有公益拆迁才能申请强制拆迁,而政府作为拆迁人,不得行使强制拆迁权。作为非公益拆迁,拆迁人只能以诉讼申请方式,让法院进行判决,通过判决执行完成拆迁。
完善被拆迁人权利救济制度
发挥行政行政裁决的作用,需设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完善裁决程序。按照拆迁纠纷的不同属性,进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分解决。同时,对纠纷事件开展一定程度的类型化研究,在便于法益衡量的同时,重视对适法者法律适用性论证过程的监督与审核。
参考文献
[1] 刘杰. 我国多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4)
[2] 魏志昌. 房屋拆迁法律程序问题及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11(23)
作者简介:向荣芳(1970.03-),女,籍贯:云南省个旧市,现职称:房地产经济师,学历:大专,研究方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