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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人口的递增,以及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农村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以山西省为例,分析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和特点,并从农村养老保障的基金运行、社会化水平以及保障水平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出发,提出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大基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代替传统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兼顾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关键词:山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它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農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农村体制建设,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2013年的十八大则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发展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一系列的政策中,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纵观农村老年人口人数众多的山西省,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1 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障概况
近年来,山西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的方式,为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同时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进行补贴,全部项目计入个人账户,到一定的年龄时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计发养老金。
山西属中部地区,山区多,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生产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都比较大,而且遭受经济损失的几率很高。而随着近几年老龄化速度加快,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率较低,农民收入提高很难,农民家庭储蓄能力低,难以有效地预防老年风险。与此同时,伴随着山西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耕地资源不断减少,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得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不足,导致农村部分耕地荒芜。农民对农业的依存度下降,直接影响了以土地的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农民,大大地减弱了农村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2 山西农村养老保障存在问题分析
2.1 养老保障基金的运行问题
农村养老保障缺乏健全的法制化管理和规范,特别是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以及具体实施方面,缺乏规范的法制化措施,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漏洞较多,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有些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些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盗窃,导致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转,使社会保障基金变为烫手的山芋。
2.2 农村老年社会保障水平低
城乡经济和社会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也必然是二元性的。从总体上来看,城镇已初步建立起水平较高且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主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它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优抚、“五保”,还是救灾、救济,都是以特定的农民为对象的,数量也很少,大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社会保障。这种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在社会保障资源享用与权利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农民群体往往在医疗、教育和就业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挤压,无法分享到应有待遇,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生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层次低。
2.3 有效参保率低,连续性差
全省农民的适龄参保率约为10.26%,与2006年我省提出的“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省适龄农民参保率达到20%的目标相比,似乎已经实现目标过半。其实,这只是一个名义参保率。目前缴费比较正常的群体主要是:有可观补偿金的失地农民和当地政府财政补贴力度较大的相应群体。除此以外,不少参保农民只是在启动农保时一次性缴费,有的只缴了2-10元,以后不再续费,连续缴费率很低。如果设定一个标准:把能够正常连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较高,到龄领取的养老金可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50%的作为有效参保农民,这个有效参保率将会使目前的名义参保率大打折扣。
2.4 制度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
保增长,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是新养老保障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致使这项惠民政策无法汇集享受政策优惠的人。五保户、进城务工人员、低保户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本应得到更多的关心但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处于地区分割、机制缺失,配套改革处于滞后的状态。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配套设施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其行政运营的低效率高成本。
3 推进山西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建议
首先,要加强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加强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健全现有的法律制度,确保我省农村养老保障有法可依。其次,应该坚持选择性和普遍性相结合的原则与机制。坚持以公平合理、选择性和普遍性相结合为原则,建立合理筹集资金的机制,设立个人账户,确保资金的增值保值。再次,要增强资金投入制度的完善,提高政府示范效用的强化。政府要加财政大力度投入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部分资金比例,这样通过提高对农民参保补助比例来吸引广大农民,带动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最后,要确保山西农村保障制度的多样化和层次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以解决人们的迫切需求为原则,建立不同阶层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经济发展的“调节器”,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农村人口众多的山西省而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实施、管理和监督就成为重中之重,需要我们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使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此同时,在设计山西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型时,要将农民的土地持有产权做为核心、财产产权做为基础,综合国家财力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提出适应山西省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标准,并使之规范化、体系化,符合山西实际特点。
参考文献
[1]穆怀中,闫琳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研究[J].人口研究,2012,36(1):73-82.
[2]段文美.浅析山西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生产力研究,2006(4):51.
[3]吕蕾.黎玉柱.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的问题与出路[J].中国集体经济,2008(4):161-162.
[4]邓微.中国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5]钱扬明.对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思考[J].经济师,2010(2):75-76.
[6]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63-66.
作者简介:曹雪(1991-),女,汉,山西省吕梁市研究生山西财经大学金融理论与政策。
关键词:山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它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農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农村体制建设,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2013年的十八大则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发展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一系列的政策中,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纵观农村老年人口人数众多的山西省,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1 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障概况
近年来,山西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的方式,为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同时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进行补贴,全部项目计入个人账户,到一定的年龄时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计发养老金。
山西属中部地区,山区多,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生产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都比较大,而且遭受经济损失的几率很高。而随着近几年老龄化速度加快,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率较低,农民收入提高很难,农民家庭储蓄能力低,难以有效地预防老年风险。与此同时,伴随着山西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耕地资源不断减少,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得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不足,导致农村部分耕地荒芜。农民对农业的依存度下降,直接影响了以土地的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农民,大大地减弱了农村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2 山西农村养老保障存在问题分析
2.1 养老保障基金的运行问题
农村养老保障缺乏健全的法制化管理和规范,特别是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以及具体实施方面,缺乏规范的法制化措施,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漏洞较多,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有些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些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盗窃,导致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转,使社会保障基金变为烫手的山芋。
2.2 农村老年社会保障水平低
城乡经济和社会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也必然是二元性的。从总体上来看,城镇已初步建立起水平较高且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主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它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优抚、“五保”,还是救灾、救济,都是以特定的农民为对象的,数量也很少,大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社会保障。这种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在社会保障资源享用与权利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农民群体往往在医疗、教育和就业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挤压,无法分享到应有待遇,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生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层次低。
2.3 有效参保率低,连续性差
全省农民的适龄参保率约为10.26%,与2006年我省提出的“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省适龄农民参保率达到20%的目标相比,似乎已经实现目标过半。其实,这只是一个名义参保率。目前缴费比较正常的群体主要是:有可观补偿金的失地农民和当地政府财政补贴力度较大的相应群体。除此以外,不少参保农民只是在启动农保时一次性缴费,有的只缴了2-10元,以后不再续费,连续缴费率很低。如果设定一个标准:把能够正常连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较高,到龄领取的养老金可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50%的作为有效参保农民,这个有效参保率将会使目前的名义参保率大打折扣。
2.4 制度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
保增长,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是新养老保障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致使这项惠民政策无法汇集享受政策优惠的人。五保户、进城务工人员、低保户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本应得到更多的关心但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处于地区分割、机制缺失,配套改革处于滞后的状态。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配套设施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其行政运营的低效率高成本。
3 推进山西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建议
首先,要加强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加强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健全现有的法律制度,确保我省农村养老保障有法可依。其次,应该坚持选择性和普遍性相结合的原则与机制。坚持以公平合理、选择性和普遍性相结合为原则,建立合理筹集资金的机制,设立个人账户,确保资金的增值保值。再次,要增强资金投入制度的完善,提高政府示范效用的强化。政府要加财政大力度投入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部分资金比例,这样通过提高对农民参保补助比例来吸引广大农民,带动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最后,要确保山西农村保障制度的多样化和层次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以解决人们的迫切需求为原则,建立不同阶层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经济发展的“调节器”,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农村人口众多的山西省而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实施、管理和监督就成为重中之重,需要我们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使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此同时,在设计山西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型时,要将农民的土地持有产权做为核心、财产产权做为基础,综合国家财力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提出适应山西省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标准,并使之规范化、体系化,符合山西实际特点。
参考文献
[1]穆怀中,闫琳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研究[J].人口研究,2012,36(1):73-82.
[2]段文美.浅析山西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生产力研究,2006(4):51.
[3]吕蕾.黎玉柱.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的问题与出路[J].中国集体经济,2008(4):161-162.
[4]邓微.中国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5]钱扬明.对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思考[J].经济师,2010(2):75-76.
[6]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63-66.
作者简介:曹雪(1991-),女,汉,山西省吕梁市研究生山西财经大学金融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