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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唐宋时期,我国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异常繁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沟通买卖双方的交易中介人——牙人也逐渐增多。可以说。牙人和商品经济是一种互惠互利、互相促进的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了牙人的产生和发展。而牙人的活跃又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繁荣。
关键词:牙人;商品经济;唐宋时期
中图分类号:F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07)06—0106—037
牙人,旧称“驵侩”,最早见诸于《史记·货殖列传》:“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侩。”唐时才改称为“牙人”,又称牙郎、牙子、牙侩等等,而那些以为官宦之家介绍女使获得佣金,或为媒婆,带有人贩子性质的女性则称之为牙嫂或牙婆。牙人是沟通商品交换双方的中介人,他们可以适应协调买卖,引导交换的要求,是一种专司中介人职能的经济人。《旧唐书·安禄山传》载:“安禄山,营州柳城杂种胡人也。……解六蕃语,为互市牙郎。”这是“牙”字冠称交易中介人的最早记载。官泽知之在《宋代的牙人》(《中国史研究动态》1982年7期)中指出:牙人在唐宋时期大量出现,到南宋,牙人掌握了左右物价的权力,有时甚至可以控制一个城市的商品流通。可见牙人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多么密切。
一、唐、五代的牙人与商品经济
唐代,商品经济日益繁荣,面对纷繁复杂的商品经济,统治者感到鞭长莫及。而牙人长期混迹商场,对市场情况比较了解,统治者便把熟悉商情的牙人列为控制市场的借助力量之一。用以补救自身管理能力的不足。
唐德宗贞元年间颁布过一道敕令。“陌内欠钱”和“有因交关用陌钱者,但宣令本行头及停居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并规定,物货交易须经牙人验证,对“市主人牙子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子者,验其私薄投状。”这一规定的意义不仅是牙人被首次赋予监督商人的权力,而且预示了牙人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由于商业的繁盛和政府正式赋予牙人的权力,牙人十分活跃。刘禹锡在一篇题为《观市》的文章中,对“牙郎”的活动作了形象逼真的描写:“水陆群状。伙名人队而分,韫藏而待价者,负挈而求沽者,乘射其时者,奇赢以游者,坐贾颞颐行贾遑遑,利心中骛,贪目不瞬,于是质剂之曹,叫估之论,合彼此而腾跃之。”
在唐代,不但统治者要借助牙人的力量来控制市场。许多私人买卖中更是可以看到牙人在其中穿针引线的忙碌身影。《太平广记》卷372《张不疑》云:“南阳张不疑开成四年,……寓官京国。欲市青衣。……月余,牙人来云:‘有新鬻仆者,请阅焉。’不疑与期于翌日,及所约时至,抵其家,有披朱衣牙笏者,……命诸青衣六七人,并列于庭,曰:‘唯所选耳。’不疑曰:‘某以乏于仆使,今唯有钱六万。愿贡其价。却望高明,度六万之直者一人以示之。’朱衣人曰:‘某价翔庳各有差等。’遂指一丫鬟重耳者曰:‘春条可以偿耳。’不疑睹之,则果是私目者矣,即日操契付金。”《北梦琐言》卷4《柳婢讥盖巨源》云:“唐柳仆射仲郢镇郪城,有一婢失意,将婢于成都鬻之。盖巨源使君乃西川大校,……女侩具以婢言导,盖公欲之。乃取归其家,女工之具悉随之,旦夕赏其巧技或一日。盖公临街窥窗,柳婢在侍,通衢有鬻绫罗者从窗下过。召婢就宅。盖公于束缣内选择边幅,舒卷揲之,第其厚薄,酬酢可否。柳婢失声而仆,似中风恙,命扶之而去,一无言语,但令舆还女侩家。”在这两则记载中,奴婢买卖都是以牙人为中介的。
牙人不仅穿梭于人口买卖,其他的商品买卖也常常有牙人的参与。比如唐代有“马牙”,就是专门从事牛马等牲畜买卖中介的,还有中介田地房屋买卖的“庄宅牙人”。庄宅牙人中介田宅买卖或租赁。还须遵循一定的行业习俗。例如,他们必须负责验证物业的所有权归属及典卖、租赁的合法性。如后周广顺二年规定:“其有典质、倚当物业,仰官牙人、业主及四邻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将物业印税之时于税务内纳契白一本,务司点检,须有官牙人、邻人押署处,及委不是重迭倚当钱物,方得与印。”官方要求牙人署名契约之上,就是要牙人对验证业主拥有拟卖物业的所育权和出卖的合法性负起法律责任。这份官方文告又称:“如有故违,关联人押行科断,仍征还物钱。如业主别无抵当,仰同署契行保、邻人均分代纳。”后周这份官方文书归纳出四项内容,要牙人负责——验明。一、是否同一物业已在其他时候、其他地方被重复典当了。二、是否把别人的物业冒称已有或指卖纯属子虚乌有的祖业。三、是否业主的未成年子女未经家长同意私自典卖物业。四、是否把自己没有所有权或继承权的家族产业或家产强行典卖,即“骨肉物业,自己不合有分,倚强凌弱,公行典卖。”在确认典卖物业的所有权与合法性之后。牙人必须评议出出卖的参考价格,而后遵照一定的习俗(如亲邻优先)依次寻找买主。
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敕令云:“在京市肆,凡是丝绢斛斗柴炭,一物以上,皆有牙人。百姓将到物货卖”。“乡村籴货斗斛及卖薪炭等物,多被牙人于城外接贱籴买。”这更是充分说明了牙人已经相当普遍的介入到商品买卖活动中。
牙人在商品买卖活动过程中。有时只是简单地作为买卖双方的联系人,促使买卖双方得以接触,具体的买卖事宜则由买卖双方自己洽谈。如上引《太平广记·张不疑》的记载中,牙人就只是促成了买卖双方的见面,并未参加其他活动;有时牙人的工作则要复杂一些,比如《北梦琐言》所载柳氏婢的出卖、接受退“货”等都是由女侩负责的。但不论牙人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所从事的工作是简是繁,他们无疑都在商品交换中担任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二、宋代的牙人与商品经济
宋代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的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牙人数量也随之增多,构成成分也越来越复杂,活动范围也逐渐宽泛,其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比于唐代,牙人在宋代又有了一定的变化与发展。
宋朝统治者沿用唐朝的办法。把牙人作为借用力量,去管理市场,但他们对牙人的控制与唐时相比就更进一步了。宋朝统治者以官府名义向牙人发放身牌,诏令各级衙署取法执行。“身牌”是一种木质牌子,是发给牙人作为进入市场的行业执照。“牙人付身牌约束”则是公诸于世的第一个牙人立法文献。政府发放牙人身牌,其目的不仅在于管理牙人,而且还要通过牙人监督商人,从而把官府的控制能力延伸到各个市场和各种物业交换过程中去。但是牙人佩戴身牌后,不能自主活动了,他们成了官府的附庸。往日浪迹市场尾随商贾的牙人,摇身一变成了监督物货印税的官方“使者”,这是牙人职能的变异之始。宋代熙宁五年,王安石变法时提出“出内库钱帛。选官于京师置市易司”。当即决定由市易司招募牙人,以官府名义从客商手中买进滞销货物,或令客商将其折变为市易司货物,低息赊于行铺销售。两宋时期,为应付对辽、夏、金战争的需要,对粮秣、布帛、茶 盐等主要产品实行“和买”、“官榷”等特殊经济政策,牙人通晓商情,有审验物货的能力,又“心机手法。捷若鬼神”,有“催赋征税,量斗验称”的技巧。于是这项特殊任务就历史地落在了牙人的肩上,这一重要因素进一步促进和推动了牙人职能的转变,牙人进一步“官化”了。
在牙人与统治者的关系进一步密切之时,他们在民间商品经济中也仍旧担任着重要的角色。牙人除了在传统的商品市场之外,也活跃于劳务市场资本市场之中。“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即有引至牙人。”宋时牙人的种类也进一步增多,如茶牙、米牙、马牙、绢牙、贩香牙人、庄宅牙人等等,几乎涉及到了当时人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活动范围相当广泛。
在宋代。土地田宅的买卖必须通过牙人才为国家所认可,可见牙人的影响之大。土地买卖时“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龟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即所谓的“得产有堪合,典卖有牙契。”牙人参与土地田宅买卖,主要是为了加强交易的规范性。宋代还规定庄宅牙人“各给手把历。遇有典卖田产,即时抄上立契月日钱数,逐旬具典卖数申县乞催印契,其历半月一次,赴县过押。”从半月一次的过押频率来看,有了牙人参与的宋代土地买卖,其流通速度是相当快的。土地作为不动产。其流通的市场化程度在很大层面上标志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
南宋孝宗时。浙江义乌的山谷之民以织罗为生,他们生产的罗帛经由柜户、牙人收购买卖。县衙为了填塞商税漏洞。“尽拘八乡柜户,籍以姓名,掠其所织罗帛,投税于官”,结果导致罗帛滞销,“民甚苦之”。乾道四年(1168年),朝廷不得不下令“放散柜户牙人,任其买卖”。当牙人这一商品流通的纽带断裂时,罗帛的买卖就无法再进行下去,可见牙人的中介对于商品流通极为重要。
宋朝,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长途贩运商即客商这一群体逐渐壮大。因客商所要销售的商品量一般较大,而在销售地却不能滞留过久,因而往往需要依靠牙人来加速商品的散销,这样便出现许多专门适应客商需要的牙人,甚至许多牙人兼营邸店旅舍,一方面接纳商旅。另一方面又亲自或指使亲近的人作牙侩,如“涟水民支氏,启客邸于沙家堰侧,夫妇自主之,遇商旅携货物来,则使其子友璋作牙侩”。
宋代的牙人在人口的买卖、劳动力的雇佣流通方面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出现了专门买卖人口的职业牙人“人牙子”。“人牙子”的活动,除和其他牙人一样活跃在繁华都市外,还经常出没于经济落后的地区。这里所指的经济落后地区,一是农村,二是边远省份。牙子出没于这些地区的目的主要是买卖这些地区的贫农或破产农民。宋代人口交易中,必须有牙人的参与,即便是买卖双方已谈妥意向也是如此,使坚志记郑某“家于拱州,时京东饥,流民日过门,有妇人尘土其容,而貌颇可取,郑欲留为妾。妇人曰:‘我在此饥困不能行,必死于是,得为婢子,幸矣。’乃召女侩立券,尽以其当得钱为市脂泽衣服……”类似的买卖人口的事在宋代屡见不鲜。在劳动力的雇佣方面《袁氏世范》记载:“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可见牙人在宋代人口买卖中的重要性。
由此可见,牙人在唐宋时期商品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容低估的。无论是在被统治者利用时,还是在民间商品经济中,无论是在普通的商品交换中,还是在人口、土地等特殊的商品买卖中,牙人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他们的作用是如此重要,有时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或缺,所以牙人才能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寻求到自身的位置,屹立不倒,直至近现代。
关键词:牙人;商品经济;唐宋时期
中图分类号:F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07)06—0106—037
牙人,旧称“驵侩”,最早见诸于《史记·货殖列传》:“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侩。”唐时才改称为“牙人”,又称牙郎、牙子、牙侩等等,而那些以为官宦之家介绍女使获得佣金,或为媒婆,带有人贩子性质的女性则称之为牙嫂或牙婆。牙人是沟通商品交换双方的中介人,他们可以适应协调买卖,引导交换的要求,是一种专司中介人职能的经济人。《旧唐书·安禄山传》载:“安禄山,营州柳城杂种胡人也。……解六蕃语,为互市牙郎。”这是“牙”字冠称交易中介人的最早记载。官泽知之在《宋代的牙人》(《中国史研究动态》1982年7期)中指出:牙人在唐宋时期大量出现,到南宋,牙人掌握了左右物价的权力,有时甚至可以控制一个城市的商品流通。可见牙人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多么密切。
一、唐、五代的牙人与商品经济
唐代,商品经济日益繁荣,面对纷繁复杂的商品经济,统治者感到鞭长莫及。而牙人长期混迹商场,对市场情况比较了解,统治者便把熟悉商情的牙人列为控制市场的借助力量之一。用以补救自身管理能力的不足。
唐德宗贞元年间颁布过一道敕令。“陌内欠钱”和“有因交关用陌钱者,但宣令本行头及停居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并规定,物货交易须经牙人验证,对“市主人牙子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子者,验其私薄投状。”这一规定的意义不仅是牙人被首次赋予监督商人的权力,而且预示了牙人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由于商业的繁盛和政府正式赋予牙人的权力,牙人十分活跃。刘禹锡在一篇题为《观市》的文章中,对“牙郎”的活动作了形象逼真的描写:“水陆群状。伙名人队而分,韫藏而待价者,负挈而求沽者,乘射其时者,奇赢以游者,坐贾颞颐行贾遑遑,利心中骛,贪目不瞬,于是质剂之曹,叫估之论,合彼此而腾跃之。”
在唐代,不但统治者要借助牙人的力量来控制市场。许多私人买卖中更是可以看到牙人在其中穿针引线的忙碌身影。《太平广记》卷372《张不疑》云:“南阳张不疑开成四年,……寓官京国。欲市青衣。……月余,牙人来云:‘有新鬻仆者,请阅焉。’不疑与期于翌日,及所约时至,抵其家,有披朱衣牙笏者,……命诸青衣六七人,并列于庭,曰:‘唯所选耳。’不疑曰:‘某以乏于仆使,今唯有钱六万。愿贡其价。却望高明,度六万之直者一人以示之。’朱衣人曰:‘某价翔庳各有差等。’遂指一丫鬟重耳者曰:‘春条可以偿耳。’不疑睹之,则果是私目者矣,即日操契付金。”《北梦琐言》卷4《柳婢讥盖巨源》云:“唐柳仆射仲郢镇郪城,有一婢失意,将婢于成都鬻之。盖巨源使君乃西川大校,……女侩具以婢言导,盖公欲之。乃取归其家,女工之具悉随之,旦夕赏其巧技或一日。盖公临街窥窗,柳婢在侍,通衢有鬻绫罗者从窗下过。召婢就宅。盖公于束缣内选择边幅,舒卷揲之,第其厚薄,酬酢可否。柳婢失声而仆,似中风恙,命扶之而去,一无言语,但令舆还女侩家。”在这两则记载中,奴婢买卖都是以牙人为中介的。
牙人不仅穿梭于人口买卖,其他的商品买卖也常常有牙人的参与。比如唐代有“马牙”,就是专门从事牛马等牲畜买卖中介的,还有中介田地房屋买卖的“庄宅牙人”。庄宅牙人中介田宅买卖或租赁。还须遵循一定的行业习俗。例如,他们必须负责验证物业的所有权归属及典卖、租赁的合法性。如后周广顺二年规定:“其有典质、倚当物业,仰官牙人、业主及四邻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将物业印税之时于税务内纳契白一本,务司点检,须有官牙人、邻人押署处,及委不是重迭倚当钱物,方得与印。”官方要求牙人署名契约之上,就是要牙人对验证业主拥有拟卖物业的所育权和出卖的合法性负起法律责任。这份官方文告又称:“如有故违,关联人押行科断,仍征还物钱。如业主别无抵当,仰同署契行保、邻人均分代纳。”后周这份官方文书归纳出四项内容,要牙人负责——验明。一、是否同一物业已在其他时候、其他地方被重复典当了。二、是否把别人的物业冒称已有或指卖纯属子虚乌有的祖业。三、是否业主的未成年子女未经家长同意私自典卖物业。四、是否把自己没有所有权或继承权的家族产业或家产强行典卖,即“骨肉物业,自己不合有分,倚强凌弱,公行典卖。”在确认典卖物业的所有权与合法性之后。牙人必须评议出出卖的参考价格,而后遵照一定的习俗(如亲邻优先)依次寻找买主。
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敕令云:“在京市肆,凡是丝绢斛斗柴炭,一物以上,皆有牙人。百姓将到物货卖”。“乡村籴货斗斛及卖薪炭等物,多被牙人于城外接贱籴买。”这更是充分说明了牙人已经相当普遍的介入到商品买卖活动中。
牙人在商品买卖活动过程中。有时只是简单地作为买卖双方的联系人,促使买卖双方得以接触,具体的买卖事宜则由买卖双方自己洽谈。如上引《太平广记·张不疑》的记载中,牙人就只是促成了买卖双方的见面,并未参加其他活动;有时牙人的工作则要复杂一些,比如《北梦琐言》所载柳氏婢的出卖、接受退“货”等都是由女侩负责的。但不论牙人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所从事的工作是简是繁,他们无疑都在商品交换中担任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二、宋代的牙人与商品经济
宋代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的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牙人数量也随之增多,构成成分也越来越复杂,活动范围也逐渐宽泛,其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比于唐代,牙人在宋代又有了一定的变化与发展。
宋朝统治者沿用唐朝的办法。把牙人作为借用力量,去管理市场,但他们对牙人的控制与唐时相比就更进一步了。宋朝统治者以官府名义向牙人发放身牌,诏令各级衙署取法执行。“身牌”是一种木质牌子,是发给牙人作为进入市场的行业执照。“牙人付身牌约束”则是公诸于世的第一个牙人立法文献。政府发放牙人身牌,其目的不仅在于管理牙人,而且还要通过牙人监督商人,从而把官府的控制能力延伸到各个市场和各种物业交换过程中去。但是牙人佩戴身牌后,不能自主活动了,他们成了官府的附庸。往日浪迹市场尾随商贾的牙人,摇身一变成了监督物货印税的官方“使者”,这是牙人职能的变异之始。宋代熙宁五年,王安石变法时提出“出内库钱帛。选官于京师置市易司”。当即决定由市易司招募牙人,以官府名义从客商手中买进滞销货物,或令客商将其折变为市易司货物,低息赊于行铺销售。两宋时期,为应付对辽、夏、金战争的需要,对粮秣、布帛、茶 盐等主要产品实行“和买”、“官榷”等特殊经济政策,牙人通晓商情,有审验物货的能力,又“心机手法。捷若鬼神”,有“催赋征税,量斗验称”的技巧。于是这项特殊任务就历史地落在了牙人的肩上,这一重要因素进一步促进和推动了牙人职能的转变,牙人进一步“官化”了。
在牙人与统治者的关系进一步密切之时,他们在民间商品经济中也仍旧担任着重要的角色。牙人除了在传统的商品市场之外,也活跃于劳务市场资本市场之中。“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即有引至牙人。”宋时牙人的种类也进一步增多,如茶牙、米牙、马牙、绢牙、贩香牙人、庄宅牙人等等,几乎涉及到了当时人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活动范围相当广泛。
在宋代。土地田宅的买卖必须通过牙人才为国家所认可,可见牙人的影响之大。土地买卖时“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龟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即所谓的“得产有堪合,典卖有牙契。”牙人参与土地田宅买卖,主要是为了加强交易的规范性。宋代还规定庄宅牙人“各给手把历。遇有典卖田产,即时抄上立契月日钱数,逐旬具典卖数申县乞催印契,其历半月一次,赴县过押。”从半月一次的过押频率来看,有了牙人参与的宋代土地买卖,其流通速度是相当快的。土地作为不动产。其流通的市场化程度在很大层面上标志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
南宋孝宗时。浙江义乌的山谷之民以织罗为生,他们生产的罗帛经由柜户、牙人收购买卖。县衙为了填塞商税漏洞。“尽拘八乡柜户,籍以姓名,掠其所织罗帛,投税于官”,结果导致罗帛滞销,“民甚苦之”。乾道四年(1168年),朝廷不得不下令“放散柜户牙人,任其买卖”。当牙人这一商品流通的纽带断裂时,罗帛的买卖就无法再进行下去,可见牙人的中介对于商品流通极为重要。
宋朝,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长途贩运商即客商这一群体逐渐壮大。因客商所要销售的商品量一般较大,而在销售地却不能滞留过久,因而往往需要依靠牙人来加速商品的散销,这样便出现许多专门适应客商需要的牙人,甚至许多牙人兼营邸店旅舍,一方面接纳商旅。另一方面又亲自或指使亲近的人作牙侩,如“涟水民支氏,启客邸于沙家堰侧,夫妇自主之,遇商旅携货物来,则使其子友璋作牙侩”。
宋代的牙人在人口的买卖、劳动力的雇佣流通方面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出现了专门买卖人口的职业牙人“人牙子”。“人牙子”的活动,除和其他牙人一样活跃在繁华都市外,还经常出没于经济落后的地区。这里所指的经济落后地区,一是农村,二是边远省份。牙子出没于这些地区的目的主要是买卖这些地区的贫农或破产农民。宋代人口交易中,必须有牙人的参与,即便是买卖双方已谈妥意向也是如此,使坚志记郑某“家于拱州,时京东饥,流民日过门,有妇人尘土其容,而貌颇可取,郑欲留为妾。妇人曰:‘我在此饥困不能行,必死于是,得为婢子,幸矣。’乃召女侩立券,尽以其当得钱为市脂泽衣服……”类似的买卖人口的事在宋代屡见不鲜。在劳动力的雇佣方面《袁氏世范》记载:“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可见牙人在宋代人口买卖中的重要性。
由此可见,牙人在唐宋时期商品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容低估的。无论是在被统治者利用时,还是在民间商品经济中,无论是在普通的商品交换中,还是在人口、土地等特殊的商品买卖中,牙人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他们的作用是如此重要,有时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或缺,所以牙人才能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寻求到自身的位置,屹立不倒,直至近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