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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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实践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从审判程序、审判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方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矛盾冲突;完善与发展
  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现状
  20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审判庭进行审判。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国首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划归到专门的知识产权庭。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负责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二审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此后,广东、上海、天津等10多个省市,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改革,将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改建为民事审判第三庭,将知识产权案件划归民三庭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总量逐年增加。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2003年到2007年这五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4625件和62218件,年均增长20.60%和20.16%,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48.39%和149.59%。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经成为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二、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加上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历史短,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还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和不足。
  1.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要求得不得满足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本身专业性的缺乏。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本身的专业性缺乏主要体现在部分立法内容模糊抽和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重要内容缺乏体现两方面[1]。另一方面,法官队伍的专业性不够,专业队伍不健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等院校中开始教授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知识的时间较短,现有的法官队伍中系统学习过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法官相对较少。而知识产权又是集程序法与实体法为一身的专门法律[2],仅简单地利用已有的审判经验和现有的民商事或是刑事亦或是行政法理论还是难以科学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协调统一难以达到
  一方面,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统一,导致法律体系内的矛盾与冲突。由于我国至今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蓝本,缺少对于其内在规律和实在内涵的理解和把握,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统一而产生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不同审判庭、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困难。尽管法院内部对于要在建立民庭、刑庭、行政庭之间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已经在实践过程中达成普遍共识,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过程中,实现此种机制仍存在困难。
  三、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未来的发展方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了明确指引,提出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与此同时,不少学者也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发展之路提出了构想。
  1.从“先刑后民”到“先民后刑”
  仔细分析现存的知识产权交叉案件不难发现,引发三大诉讼的往往是同一侵权行为,实施“先民后刑”的审理顺序不失为拨动诉讼杠杆的有力支点。首先,基于平衡原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出发,应先进入民事程序审理。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地位平等,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合并审理涉及的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保护公共利益在制度设计中均规定由公职机关利用公权收集证据[3]。
  2.从“三审分立”到“三审合一”
  我国法院基本仍施行民事、刑事、行政分立审理的体系,即“三审分立”,实践中出现各自为政,甚至出现矛盾审判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及实际均提出了相同或类似的应对措施,即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该模式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三审合一”可以满足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审判的专业性需求,并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三审分立”带来的认识不统一乃至判决矛盾的情况,也可以极大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有效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
  3.从知识产权庭到知识产权法院
  建立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的知识产权法庭是由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的,从提高效率、统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角度来看,在同一法院中把所有知识产权案件都集中到知识产权法庭进行审理并在法庭人员上搭配好审判刑事和行政的人员是相对科学和合理的,显现出了统一执法尺度、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维护行政机关权威和便于打击刑事犯罪等五大优点[4],但是由于级别管辖的存在,三大诉讼体系难以消弭的隔阂等原因,知识产权法庭无力从根本上改变专利审理中过度依赖鉴定的局面,因此不少学者提出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构想。
  四、结语
  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极大影响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只有不断实践,完善和发展中知识产权审判制度,高效配置审判资源,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侯仰坤.如何完善我国知识产审判制度[J].商业时代,2008(15)
  [2]郝虹廷.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研究[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11)
  [3]陈小慧.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检视与反思——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改革为视角[J].三明学院学报,2011(04)
  [4]聂国春.“三审合一”立体保护知识产权[N].中国消费者报,2010-04-12(BO4)
  作者简介:
  祝心怡(1992.09~),女,江苏镇江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Y13C119)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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