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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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连带责任在民商法实际的应用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能够有效的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制度的正常开展,有效的打击犯罪分子,但是在现代的法律制度运用过程中,连带责任相关的政策制度还不是特别的完善,在进行法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因此分析连带责任,促进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确保连带责任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是司法人员的主要责任。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有效的分析,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及对策
  民商法又被分为民法与商法,而民法又包括财产法与人身法,商法又包括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这几个法律文件。因此,民商法在我国国民经济纠纷中有着十分重大的帮助作用。由于民法与商法所涉猎的范围之广泛,虽在几起重大事件中有所应用,但是仍旧存在许多连带责任不清晰的现象问题,因此,需加强相关对策研究。
  一、民商法以及连带责任概述
  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使得民商法在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中,其自身重要特点逐渐显现出来,主要就是在安全和效益两个重要的方面,同时在传统的民商法等相关制度的实施下,安全这一特点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和阶段。就目前来看,对于民商法中的安全领域的认识度不足,同时在认识层面变的比较片面,民商法对于安全特点的定义主要就是表现在信息、交易方式以及多种可以实施的良好信用等方面,以及相关的高层领域。社会经济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帮助我国的信息技术的产业变得更好、更完善,民商法在这样的基础上的演变更有良好广阔的发挥空间,在目前高水平的互联网中,民事交易的主体就是在自身意识的选择下,在互联网的大时代的催生下进行世界多个地区的不同地域的交易与合作。共同分享有价值的信息和业务,实现良好的多种民商活动的进行和需求。
  在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政策中对于连带责任并没有一个详细的解释说明,通过相关学者的研究对连带责任做简要的论述是指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下,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连带责任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没有按照自己所占的份额进行等量化分的,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人除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共同的责任,而责任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以消除责任为主要的目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当财务遭到损失之后能够给予一定的赔偿。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A与B人员向C借了十万元,而C在A、B协商时间内未归还的情况下,A、B就具有连带赔偿责任,这时C应在连带责任选择权中有着以下选择,比如让A单独赔偿或者让B单独赔偿,也可以让A、B一起赔偿,或各自赔偿一部分。而这种诉讼的期间一般为三年,又叫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的连带责任案件诉讼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文件所支持与保护。而在本文中,笔者以一则比较经典的案例解释连带责任的概念,并且分析与解决相应的问题。连带责任是民事法的重要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正在保护债务人的权益,打击犯罪,确立法律权威,保护各种法律法制的有效实施和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现在我国的连带责任法制度尚不完善,没有对连带责任设定合理的限度范围、连带责任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发展蒙上了巨大的阴影。更甚者可能会对法律工作的执行和进行施加巨大的限制。原因要正确分析连带责任,进行相关司法解释,确保联系有责任的每项工作都可以高效地实施和进行。
  二、商法连带责任构成条件
  (一)连带责任的主体至少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责任背后隐藏着连带债务,因此一般来说,不同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属于多数债务。因此,连带责任负责人必须至少是两个以上,才能构成连带关系,因此有连带责任。
  (二)在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必须存在实质的债务关系,并且是不可分债务关系。在连带责任构成中,主要由债务构成核心,没有债务关系就不能构成民事责任,也不能创造连带责任。例如,在民事委托机关关系中,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与对方双方和委托人之间形成债务关系。
  (三)在连带责任中,其所指向的债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分割性质;一旦将债务分割,必然会对债务自身价值造成严重的损害。这里所说的不可分割并不是债务本身不可分割,而是承担的债务责任不可分割,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
  (四)连带責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民事司法关系的对象和连带责任对象的外延比较单一。在民事关系中,可以进一步保护人民思想的对象,例如智力成就、物品、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声明权、名誉权,甚至行为。民商法所包含的连带责任的对象只包括宗刑本身就与连带责任的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连带责任的本质是财产责任,在不同主体之间得到履行。如果连带责任的对象是特定的,则有无法履行连带责任的危险。
  三、连带责任在民商法学中的适用范围
  (一)代理关系。在民商法中相关政策法规支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连带责任,表现为在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代理人没有阻止被代理人产生的和案件相关的违法行为和案件相悖的行为,鉴于上述所说的情况,按照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被代理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在共同承担当中的应用。如果是因为建筑物的倒塌,造成他人财产和生命的伤害,那么建筑物的所有人应当遵循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担自身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而在实际的生活中,这种现象比较的普遍,比如说在行人行走在建筑物下面的过程中,如果因为建筑物上掉下来的东西造成他人财产和生命的损失,但是当事人并不知道在行走的过程中是何人的不良行为造成了伤害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到当地的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如果仍旧调查不出来,那么建筑物的共同所有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三)连带责任在保证行为中的应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为了更好的加快市场经济发展,融资和借贷的行为在近年来逐渐的增加,而为了能够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担保设置在债权人的相应权利中,将保证人导入到融资和借贷的活动中,能够有效的防止被诉讼人拒绝履行合同,保障了债权人的根本利益,不至于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保证人自身在相应的活动中承担其连带责任,实现对债权人的合法维护,当出现单方面的违约或者是债权人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时候,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四、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民商法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涉及到的问题类型比较复杂,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民生问题的类型也越来越复杂。民商法在实际应用中难免会出现不适用情况,其中连带责任的划分是解决各类民生问题的基础,需要不断根据社会环境变化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当前民商法律条文中,仅有少数条文对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导致部分民生问题处理中出现违法人员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利用,逃避法律责任,增加法律处理的难度,不利于社会环境的稳定。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一)出现损害人利益赔偿颠倒的情况。民商法和实体法是密切的联系、相互作用、分离不可或缺的,因此民商法的完成过程也不能阻止民商法考虑实体法,充分承认实体法必须遵守的利益,使民商法流向形式,并且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另外,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冲突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实体法的适用为主。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案件一方或者双方有数个当事人的时候,就形成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二)对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和被起诉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平等。不难理解,案件审判前责任未确定,未被起诉的侵权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明确相关负责人和赔偿问题是合理和必要的。在司法惯例中,法律只关注原告起诉的部分侵权者,而其他未起诉的侵权者往往不追究法律责任。严格来说,这是不公平的行为,对侵权人不公平。因此,法院在接受侵权案件时明确责任的承认和承担者,对未被起诉侵权者的放纵就是对侵权人的伤害,与法律的本质含义相悖。
  (三)诉讼时效存在缺陷。在很多地区的诉讼案件中,普遍存在时效性缺陷的问题。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指的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的诉讼请求时间。而我国一般的案件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在《担保法》中却是六个月。不仅如此,在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文件中,对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没有相对清晰明了的规定,由此导致许多案件存在比较盲目的判定。
  (四)民商法与程序法存在冲突。我国的法律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实体法,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中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与刑事法等法规文件,而程序法指的是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等法规文件。这些法规文件有着共同协调、互助互补的功用,但是在连带责任中,实体法中的民商法很多时候尚缺程序法的辅助,导致在连带责任中存在许多矛盾冲突问题,继而导致判定没有产生相应的公正性。
  (五)将原告的选择权置于执行阶段之后。司法实践建议人们最大限度地整合可以最小化诉讼和整合的事件,减少人力、物力等资源浪费,但具体的实施应由原告决定。例如,如果原告只起诉部分侵权者,这种惯例法是可以接受的,但词典法将原告行使选择权置于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争议。执行后,原告再次选择诉讼对象,执行会出现一些问题,对侵权者和原告也不公平。
  五、民商法连带责任有效对策
  (一)将连带责任相关规定完善。一个案件的发生,很多时候责任人不仅只有一个,所以往往牵扯出连带责任的发生。连带责任已经关系到民生中的很多问题,但是我国的法规文件中对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少,很多时候自然存在连带责任较为模糊的现象,从而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我国应尽快对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补充,在保障权利受损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对连带责任人也要有着相应的保障权,并且将连带责任的划分方式与内容进行明确,保证连带责任制定的科学性。
  (二)在完善制度中注重诉讼程序。完善连带责任的法规文件有利于许多民事案件的正确判定与公正性,但是在完善过程中必须以诉讼平衡与诉讼效益作为基本的原则,在最大限度中完善相应的法规文件,并且要在原告执行诉讼的同时将诉讼程序盡善尽美,原告的责任与义务必须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必须要说明起诉连带责任人的理由,若恶意连带起诉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等等。从而在诉讼判处中不会对连带责任人的判处有失偏颇。
  (三)处理好不用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在实际事件处理中查明年代责任的另一个问题是,事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不明确,是造成年代责任承认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处理事实上的事件时,必须将多个因素结合起来,以满足事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转让关系,主体满足相关诉讼,提高诉讼相关事件的处理效果在实际事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连带负责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债务承认进行调整,则需要确保债务承认清晰,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满足全方面的法律要求。在对民商法实际的运用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之后我们发现,当诉讼的程度能够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之后,工作人员应当对双方的选择权进行充分的考虑,在整个诉讼实施开展过程进行有效的综合考量,坚持利益原则性,有效的改进诉讼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合理性。并且在原有的基础上对诉讼程度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维护民事主体实质性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利益的同时,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为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提供空间。目前,在案件处理与民事法相关制度相结合并完成相关程序和制度后,必须进一步具备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债权人要求下的补充处,为提出债权人的合法诉讼要求留出足够的空间,在保护实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必须全面评估债权人的诉讼要求,并通过多种内容的综合分析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明确。另外,对整个诉讼程序的处理和变更,要注意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平衡关系,确保各法律的相互合作,并提升到民事法上连带责任承认效果,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满足不同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要求,顺利处理各种法律事件,以及对当事人权利的合法保证。   (六)拓宽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方式。一般来说,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债务人责任的累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可以允许债务人在完成清算连带责任后追究其他债务人的责任,并对已经承担的损害要求额外的债务人赔偿。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标准和部分程序问题还缺乏法律相关规定。具体可参考以下方法。第一,多个债务人可以按照承诺偿还债务。最简单的方法是,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事先有书面协议,赔偿金额确定,但没有异议。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使向其他债务人赔偿,也必须按预期按比例分摊,并根据以前的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根据债务人的责任大小决定赔偿责任的规模。使用这种方法也是有条件的,条件是能够确定每个负责人对损害赔偿负责的程度。一名或多名负责人结束对债务的清算后,追加债务人的责任大小。这个方法比较公平。三、联合负责人向主债务人请求赔偿的方法。根据之前的安排,如果连带负责人没有事实上的错误,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由于人道主义的关怀,可以先向债权人赔偿,然后按照承诺向主债务人清偿债务。这种形式的救济也受法律保护。
  六、结束语
  在民商法实际的运用过程中,连带责任针对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措施,为民商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在诉讼的时效、诉讼的程序上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本文的介绍中,首先是对现在的连带责任进行分析,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而为了将民商法的实际价值能够充分的发挥,实现对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在本文的阐述中也提出了一系类的建议希望能够在原有的问题进行优化,确保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而在当前的法律工作运行过程中,相关的法律从业人员在不断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思考的过程中提出科学合理化的解决方案,以便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相关规定的严格执行,提高为民事主體服务的标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具有了十分便利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条件,国家和相关的政府部门也十分重视民商法的实施和普及,让良好的民商法真正的能够惠民,让人民能够在良好的制度实施下使其能够深入人心,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交易的规范性,严格规范市场的经济动向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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