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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审查逮捕阶段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注重听取律师意见和被害人意愿、提升当事人的参与程度,注重把握案件矛盾根源并审慎评估风险、多措并举妥善圆满处理案件,注重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公正审查案件,回应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关键词 侦查 监督 职能 作用
作者简介:赵晔,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54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2岁,甘肃省某县人,暂住天津市东丽区。系东丽区某公司保安、厨师。
2014年6月1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下夜班回至东丽区其家中发现妻子张某与被害人李某裸睡在卧室,心生气愤,遂取菜刀返回卧室将被害人李某左脚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二级轻伤。
根据《刑法》第234条,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由赵某之妻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的婚外性关系引发。被害人李某在本案矛盾中具有一定的过错,赵某在砍伤李某后即配合施救,在受追诉过程中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承诺改过自新、不再违法、好好生活,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较小。赵某妻妹能够作为保证人,保证赵某随传随到、参与诉讼,遵纪守法、不再危害社会,与张某保持夫妻和睦、不再发生矛盾,对赵某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有利于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79条、88条,对赵某无逮捕必要。
公安机关于6月18日本案立案侦查,6月24日提请东丽区院审查逮捕。东丽区院于6月25日听取了赵某律师的董某的意见,于2014年7月1日对赵某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快速审理,赵某于同年10月被东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主要争议问题
(一)争议问题
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赵某持菜刀砍伤李某致李某轻伤,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对于赵某是否具备逮捕必要性的问题,存在三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持菜刀、致人二级轻伤,从其选择工具和伤害后果方面分析其伤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具备逮捕必要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从其选择工具、伤害后果分析犯罪情节一般,但是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即可以认定无逮捕必要。本案未达成和解,因而具备逮捕必要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 虽然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双方未和解,但是被害人具有过错、赵某悔改表现明显,赵某人身危险性较小,赵某具备保证诉讼的能力,对赵某不逮捕不会导致被害人上访等社会风险,无逮捕必要。此观点被本案采纳。
(二)主要做法
1.深刻转变执法理念,注重听取律师意见
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是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审查逮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过去律师的意见往往不受重视、得不到回应。本案中了解到赵某聘请了律师作为辩护人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主动向律师发出听取意见告知书,主管检察长及侦监科长多次听取律师有关赵某的日常表现、取保条件及赔偿意愿的意见,律师对赵某作无逮捕必要辩护,其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使律师的帮助从实体上延伸到程序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正审查案件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逮捕必要性的证明责任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需要贯彻全面审查的诉讼原则,对于罪轻的证据、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予以核实。本案赵某虽然持菜刀将李某砍成轻伤,但检察机关不是机械地按照伤情够罪即捕,尤其对于外地人,而是做到了客观公正、不枉不纵。一方面慎用逮捕强制措施,认定赵某罪行较轻、构成自首,且李某存在过错,做出不批捕决定;另一方面依法追诉犯罪,指导嫌疑人方适当赔偿、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并做好不捕后追踪,建议公安机关快速审理。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得到与其罪行相当的强制措施”,实现了实体公正。
3.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损害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积极稳妥,努力化解矛盾。一是把握矛盾根源。通过深入的调研,了解到赵某昼夜打两份工,导致夫妻沟通减少,李某趁此时机明知张某有家室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赵某夫妻沟通减少是本案的矛盾根源,李某具有一定的过错。二是充分评估案件风险。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了解赵某性格、家庭状况,预判社会效果。逮捕可能使双方对立引发新的矛盾隐患并加深赵某与张某的矛盾,且不利于赵某改造,不捕有利于挽救家庭增进社会和谐,被害人李某与赵某一方对立情绪已经缓和,二人的矛盾集中在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赔偿主张,不存在上访等社会风险。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捕的效果胜于逮捕的效果。三是拓展工作、延伸职能。检察机关做了多方工作,了解到赵某主动书写了保证书,其亲属愿意担保监督,确认了赵某保证诉讼的意愿和能力。此外,检察机关引导双方和解,在对方20万元赔账主张不能满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派出所、预审部门,促成嫌疑人在最大赔偿能力限度内暂时向派出所预付2万5千元,预审部门快速审理仅几天就移送审查起诉,在审判阶段本案达成和解,赵某被判处缓刑,矛盾成功化解。
三、评析意见
(一)切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作为诉讼参与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定的参与选择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一是向双方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告知权利义务,二是释明法律政策、听取双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意愿,由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提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参与程度。一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控辩双方对抗式的矛盾运动,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同侦查权抗衡的力量,为推动司法活动注入活力,符合全面审查的诉讼原则,对于全面履行审查逮捕职责起到重要作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另一方面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承受身体、精神、经济的损害,其深度参与诉讼符合人权保障原则的要求。 本案中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帮助不善言辞、不懂法律的赵某作无逮捕必要辩护,被害人李某能够陈述其过错及赔偿主张,其对立情绪得以缓解,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社会危险性及执法风险能够准确把握,确保执法办案公正稳妥。检察机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被害人的救济拓宽了渠道,由“闭门式办案”向“开放式办案”转变,彰显了公民参与的法治精神,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二)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责,确保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要求其保持超然和独立的品格,通过侦查监督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客观公正义务,一是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捕”的精神内涵,摒弃“够罪即捕”、“外地人即捕”、“不和解即捕”的陈旧办案观念和机械被动适用法律的消极思维惯性。把握批捕权“中间偏右”的客观中立地位,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依法审查“有社会危险性”的證据,同时对于“无社会危险性”的反向证据认真复核。三是加强捕诉侦衔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发展过程、职业和社会关系特点等背景信息,对于能够证明主观方面的证据材料认真复核。并对矛盾处理方式与公安机关协商,同时将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随案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通过捕诉侦的相互配合和制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本案赵某虽构成犯罪、系外地人且审查逮捕阶段双方未达成和解,但是考虑到被害人过错、犯罪嫌疑人日常表现、悔改表现及保证条件,并作出审慎的风险评估之后,以无逮捕必要对赵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过建议快速审理和预付赔偿金、追踪案件进展确保没有隐患,使矛盾彻底消弭,审前公正为审判公正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最大限度的谋求法律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方面的正向价值,维护司法公正。
(三)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审查逮捕程序处于刑事诉讼的靠前阶段、矛盾冷却的特殊时期,审查逮捕阶段既掌握案件事实又了解双方诉求,在把握矛盾根源、评估社会风险方面具有职能上的优势,应当成为化解矛盾的主导力量。
为了把握矛盾根源,一是通过案卷材料了解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诉求,二是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多方调研,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动机和悔罪表现,通过询问被害人了解被害人在案件中的过错和诉求。复核证人尤其是矛盾关系中的核心人物了解各方关系。本案由李某和张某的婚外不正当性关系引发,张某与赵某沟通减少是本案矛盾根源。为了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需要综合考量,评估化解矛盾的可行性。一方面评估化解矛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在调研过程中对案件矛盾根源能否消除、是否存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另一方面预判化解矛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充分研判矛盾的性质,对双方诉求的相融性进行效果评估。本案事前赵某与张某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事中被害人李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事后赵某有积极的悔罪表现,通过赵某的悔改案件矛盾可以消除、社会关系可以恢复。
检察机关在协调利益诉求、搭建交流平台、缓和抵触情绪方面对当事人均发挥积极影响作用。检察工作者应当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的意识,提升把握矛盾、化解矛盾的能力,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公正执法、为民执法,回应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公正并非天成,尚需良善之治。执法为民既是检察工作的最终目标也是检验标准。要在新形势下做好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取信于民、赢得民心,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树立责任意识,通过多方深入调研、推动当事人深度参与诉讼、捕诉侦衔接等方法全面审查案件,以化解矛盾的可行性和逮捕必要性为核心,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树立风险意识,既要注重评估办案风险,又要保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作风,以临渊履薄的心境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审慎地运用手中的权力,站在大局高度稳妥处理案件,避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因工作方法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三是树立服务意识,由机械被动办案转变为积极主动办案。“法律不是荣光闪闪,而是风尘仆仆的关照着人民的权利”,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投入工作,才能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在办案过程中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以“阳光检务”提升执法公信力。四是树立时效意识,认识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遵守“集中审理”的诉讼原则,克服时间短、任务重的矛盾,第一时间吃透案情、及时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尽快搭建沟通平台,为当事人商量沟通预留时间,确保当事人参与诉讼意志真实自愿,防止因案件迁延日久增加诉累,把更多便利交给当事人。
关键词 侦查 监督 职能 作用
作者简介:赵晔,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54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2岁,甘肃省某县人,暂住天津市东丽区。系东丽区某公司保安、厨师。
2014年6月1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下夜班回至东丽区其家中发现妻子张某与被害人李某裸睡在卧室,心生气愤,遂取菜刀返回卧室将被害人李某左脚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二级轻伤。
根据《刑法》第234条,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由赵某之妻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的婚外性关系引发。被害人李某在本案矛盾中具有一定的过错,赵某在砍伤李某后即配合施救,在受追诉过程中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承诺改过自新、不再违法、好好生活,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较小。赵某妻妹能够作为保证人,保证赵某随传随到、参与诉讼,遵纪守法、不再危害社会,与张某保持夫妻和睦、不再发生矛盾,对赵某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有利于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79条、88条,对赵某无逮捕必要。
公安机关于6月18日本案立案侦查,6月24日提请东丽区院审查逮捕。东丽区院于6月25日听取了赵某律师的董某的意见,于2014年7月1日对赵某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快速审理,赵某于同年10月被东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主要争议问题
(一)争议问题
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赵某持菜刀砍伤李某致李某轻伤,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对于赵某是否具备逮捕必要性的问题,存在三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持菜刀、致人二级轻伤,从其选择工具和伤害后果方面分析其伤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具备逮捕必要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从其选择工具、伤害后果分析犯罪情节一般,但是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即可以认定无逮捕必要。本案未达成和解,因而具备逮捕必要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 虽然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双方未和解,但是被害人具有过错、赵某悔改表现明显,赵某人身危险性较小,赵某具备保证诉讼的能力,对赵某不逮捕不会导致被害人上访等社会风险,无逮捕必要。此观点被本案采纳。
(二)主要做法
1.深刻转变执法理念,注重听取律师意见
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是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审查逮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过去律师的意见往往不受重视、得不到回应。本案中了解到赵某聘请了律师作为辩护人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主动向律师发出听取意见告知书,主管检察长及侦监科长多次听取律师有关赵某的日常表现、取保条件及赔偿意愿的意见,律师对赵某作无逮捕必要辩护,其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使律师的帮助从实体上延伸到程序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正审查案件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逮捕必要性的证明责任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需要贯彻全面审查的诉讼原则,对于罪轻的证据、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予以核实。本案赵某虽然持菜刀将李某砍成轻伤,但检察机关不是机械地按照伤情够罪即捕,尤其对于外地人,而是做到了客观公正、不枉不纵。一方面慎用逮捕强制措施,认定赵某罪行较轻、构成自首,且李某存在过错,做出不批捕决定;另一方面依法追诉犯罪,指导嫌疑人方适当赔偿、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并做好不捕后追踪,建议公安机关快速审理。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得到与其罪行相当的强制措施”,实现了实体公正。
3.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损害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积极稳妥,努力化解矛盾。一是把握矛盾根源。通过深入的调研,了解到赵某昼夜打两份工,导致夫妻沟通减少,李某趁此时机明知张某有家室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赵某夫妻沟通减少是本案的矛盾根源,李某具有一定的过错。二是充分评估案件风险。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了解赵某性格、家庭状况,预判社会效果。逮捕可能使双方对立引发新的矛盾隐患并加深赵某与张某的矛盾,且不利于赵某改造,不捕有利于挽救家庭增进社会和谐,被害人李某与赵某一方对立情绪已经缓和,二人的矛盾集中在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赔偿主张,不存在上访等社会风险。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捕的效果胜于逮捕的效果。三是拓展工作、延伸职能。检察机关做了多方工作,了解到赵某主动书写了保证书,其亲属愿意担保监督,确认了赵某保证诉讼的意愿和能力。此外,检察机关引导双方和解,在对方20万元赔账主张不能满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派出所、预审部门,促成嫌疑人在最大赔偿能力限度内暂时向派出所预付2万5千元,预审部门快速审理仅几天就移送审查起诉,在审判阶段本案达成和解,赵某被判处缓刑,矛盾成功化解。
三、评析意见
(一)切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作为诉讼参与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定的参与选择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一是向双方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告知权利义务,二是释明法律政策、听取双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意愿,由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提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参与程度。一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控辩双方对抗式的矛盾运动,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同侦查权抗衡的力量,为推动司法活动注入活力,符合全面审查的诉讼原则,对于全面履行审查逮捕职责起到重要作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另一方面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承受身体、精神、经济的损害,其深度参与诉讼符合人权保障原则的要求。 本案中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帮助不善言辞、不懂法律的赵某作无逮捕必要辩护,被害人李某能够陈述其过错及赔偿主张,其对立情绪得以缓解,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社会危险性及执法风险能够准确把握,确保执法办案公正稳妥。检察机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被害人的救济拓宽了渠道,由“闭门式办案”向“开放式办案”转变,彰显了公民参与的法治精神,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二)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责,确保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要求其保持超然和独立的品格,通过侦查监督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客观公正义务,一是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捕”的精神内涵,摒弃“够罪即捕”、“外地人即捕”、“不和解即捕”的陈旧办案观念和机械被动适用法律的消极思维惯性。把握批捕权“中间偏右”的客观中立地位,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依法审查“有社会危险性”的證据,同时对于“无社会危险性”的反向证据认真复核。三是加强捕诉侦衔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发展过程、职业和社会关系特点等背景信息,对于能够证明主观方面的证据材料认真复核。并对矛盾处理方式与公安机关协商,同时将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随案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通过捕诉侦的相互配合和制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本案赵某虽构成犯罪、系外地人且审查逮捕阶段双方未达成和解,但是考虑到被害人过错、犯罪嫌疑人日常表现、悔改表现及保证条件,并作出审慎的风险评估之后,以无逮捕必要对赵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过建议快速审理和预付赔偿金、追踪案件进展确保没有隐患,使矛盾彻底消弭,审前公正为审判公正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最大限度的谋求法律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方面的正向价值,维护司法公正。
(三)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审查逮捕程序处于刑事诉讼的靠前阶段、矛盾冷却的特殊时期,审查逮捕阶段既掌握案件事实又了解双方诉求,在把握矛盾根源、评估社会风险方面具有职能上的优势,应当成为化解矛盾的主导力量。
为了把握矛盾根源,一是通过案卷材料了解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诉求,二是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多方调研,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动机和悔罪表现,通过询问被害人了解被害人在案件中的过错和诉求。复核证人尤其是矛盾关系中的核心人物了解各方关系。本案由李某和张某的婚外不正当性关系引发,张某与赵某沟通减少是本案矛盾根源。为了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需要综合考量,评估化解矛盾的可行性。一方面评估化解矛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在调研过程中对案件矛盾根源能否消除、是否存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另一方面预判化解矛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充分研判矛盾的性质,对双方诉求的相融性进行效果评估。本案事前赵某与张某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事中被害人李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事后赵某有积极的悔罪表现,通过赵某的悔改案件矛盾可以消除、社会关系可以恢复。
检察机关在协调利益诉求、搭建交流平台、缓和抵触情绪方面对当事人均发挥积极影响作用。检察工作者应当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的意识,提升把握矛盾、化解矛盾的能力,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公正执法、为民执法,回应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公正并非天成,尚需良善之治。执法为民既是检察工作的最终目标也是检验标准。要在新形势下做好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取信于民、赢得民心,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树立责任意识,通过多方深入调研、推动当事人深度参与诉讼、捕诉侦衔接等方法全面审查案件,以化解矛盾的可行性和逮捕必要性为核心,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树立风险意识,既要注重评估办案风险,又要保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作风,以临渊履薄的心境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审慎地运用手中的权力,站在大局高度稳妥处理案件,避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因工作方法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三是树立服务意识,由机械被动办案转变为积极主动办案。“法律不是荣光闪闪,而是风尘仆仆的关照着人民的权利”,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投入工作,才能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在办案过程中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以“阳光检务”提升执法公信力。四是树立时效意识,认识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遵守“集中审理”的诉讼原则,克服时间短、任务重的矛盾,第一时间吃透案情、及时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尽快搭建沟通平台,为当事人商量沟通预留时间,确保当事人参与诉讼意志真实自愿,防止因案件迁延日久增加诉累,把更多便利交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