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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200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社会法庭”试点工作,至2012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河南省代表团建议,最高法院在深入考察调研的基础上,推行“社会法庭”制度,“社会法庭”作为非诉手段的创新成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但仍需不断完善。高校素有“小社会”之称,让“社会法庭”进校园对于高校校园法治问题“防未病,治已病”同样意义重大,本文以“社会法庭”的运行为参本,结合高校具体情况以及实践经验所得,对校园“社会法庭”运行过程中将要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校园“社会法庭”;运行问题;发展
一、校园社会法庭法理及制度层面的问题
1.校园“社会法庭”的权威问题
一直以来,“社会法庭”都没有一个完整的定性,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究竟应该如何定性校园“社会法庭”?一方面,它虽然得到政府与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但并非时代表国家的法院,判决之后并无法定的强制力、执行力;同时,它也不是依靠法律和判决解决纠纷的机构,只是一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实际权力也无正式的形式,因此急需被“正名”以保证实施的可行性。
2.校园“社会法官”的选任制度
校园“社会法庭”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也区别于“社会法官”的甄选。“社会法官”需要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譬如说告老还乡的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卸任的老村支书等被群众普遍认可的人,而为了让同学们,或是高校纠纷中的其他当事人均对校园社会法官存在认可与敬畏,除了对“法官”身份、职位有特殊要求外,还需要他有较高水平的法律修养,这就限制了高校“法官”的范围。如何保证这些人员的到位,又如何统筹“法官”们的工作与生活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3.校园社会法庭的经费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高校“社会法庭”的经费问题不得不提。虽然社会法庭得到了法院支持,但单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党委、政府支持,所在高校的重视与扶持。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校园“社会法庭”的无偿性确是减少了预期支出,但是法庭设施的维护,以及后期法庭相关人员积极性的调动依然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校园社会法庭模式的完善及可持续发展
1.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加强程序保障,利益群体多样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升级校园“社会法庭”的思路是依法“和事”,运用法制思维与法制方式处理矛盾和争端,目标是让校园“社会法官”彰显法治精神,树立法制权威,推动法治成为同学们的生活方式。
当今,各种纠纷解决机制都缺乏有效的衔接,校园“社会法庭”在制度设计上也应依照自身情况具体确定施行的程序,例如法庭形式的确立,决定是否采用同法院相同的体制还是淡化其对抗性,一面是法庭人员的组成不应强调专业性,应充分体现利益群体的多样化,但处理方式必须合法;另一方面是程序上不必体现司法性,但无论程序如何,都应当体现出它的公平正义,且必须充分考虑价值观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政策法规的转变。
2.强化对校园社会法官的遴选,加强对校园社会法官的业务培训
校园“社会法庭”能否真正解决问题并持续发展,关键在于社会法官的遴选。在选人的原则上应坚持三项原则:首先是德高望重,必须是各学院有群众基础的管理层、学识渊博的教授或者校领导,必须品德高尚,言行均被同学们信服;其次是群众认同,即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均从内心认可这位校园“法官”,对他的决定认可;最后是“法官”应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不能是得过且过,太过于不拘小节的人,必须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有妥善解决纠纷的能力。
通过校园“社会法庭”解决纠纷,不仅在最大限度地调动并发挥高校自行解决问题的优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3.加强对校园社会法官的考核和评价,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如果长期没有鼓励、约束和监督机制,没有制度化轮换和奖惩机制,很有可能出现部分校园“法官”无“权”也任性的局面,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使校园“社会法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不仅应严把校园“社会法官”的任职门槛,限制数量,提高质量,也应定期对他们的工作业绩和态度进行监督和考核。
4.落实经费来源,保障校园“社会法庭”长效运行
既是建立了完善的校园社会法官考核机制,确定了奖惩制度,就应当相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应当在规范和优化社会法庭构成的同时,加大社会法庭经费保障力度,不仅是法院应当有所担当,社会及高校自身都应有所作为。这样,推行具有社会威望、贴近群众、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的社会法庭制度,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法治中国的建设和实现。
三、结语
高校作为培育人才与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重要基地,法治思想、理念的普及以及其间纠纷矛盾的解决都是十分重要的,将“社会法庭”真正深入贯彻到高校中,不仅是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进步,也是当今校园内同学们的遇到纠纷不愿主动解决,矛盾一旦激化就采取极端方式下的必然要求。非诉讼方式长期以来,在解决社会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校园纠纷中因其事件小,易于解决等特点,通常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
参考文献:
[1]韦留柱.“社会法庭”探析.《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
[2]河南实施社会法庭升级工程[J].领导决策信息,2011(13).
[3]杨帆.论我国多元化调解制度之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赵天福.马锡五审判方式评析[D].广西师范大学,2014.
[5]张爱云.司法调解社会化的实践探析[J].人民司法,2011(21).
作者简介:
许言午(1994~),女,汉族,河南新密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注:本文系2013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项目编号:201310476064)。
关键词:校园“社会法庭”;运行问题;发展
一、校园社会法庭法理及制度层面的问题
1.校园“社会法庭”的权威问题
一直以来,“社会法庭”都没有一个完整的定性,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究竟应该如何定性校园“社会法庭”?一方面,它虽然得到政府与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但并非时代表国家的法院,判决之后并无法定的强制力、执行力;同时,它也不是依靠法律和判决解决纠纷的机构,只是一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实际权力也无正式的形式,因此急需被“正名”以保证实施的可行性。
2.校园“社会法官”的选任制度
校园“社会法庭”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也区别于“社会法官”的甄选。“社会法官”需要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譬如说告老还乡的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卸任的老村支书等被群众普遍认可的人,而为了让同学们,或是高校纠纷中的其他当事人均对校园社会法官存在认可与敬畏,除了对“法官”身份、职位有特殊要求外,还需要他有较高水平的法律修养,这就限制了高校“法官”的范围。如何保证这些人员的到位,又如何统筹“法官”们的工作与生活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3.校园社会法庭的经费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高校“社会法庭”的经费问题不得不提。虽然社会法庭得到了法院支持,但单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党委、政府支持,所在高校的重视与扶持。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校园“社会法庭”的无偿性确是减少了预期支出,但是法庭设施的维护,以及后期法庭相关人员积极性的调动依然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校园社会法庭模式的完善及可持续发展
1.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加强程序保障,利益群体多样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升级校园“社会法庭”的思路是依法“和事”,运用法制思维与法制方式处理矛盾和争端,目标是让校园“社会法官”彰显法治精神,树立法制权威,推动法治成为同学们的生活方式。
当今,各种纠纷解决机制都缺乏有效的衔接,校园“社会法庭”在制度设计上也应依照自身情况具体确定施行的程序,例如法庭形式的确立,决定是否采用同法院相同的体制还是淡化其对抗性,一面是法庭人员的组成不应强调专业性,应充分体现利益群体的多样化,但处理方式必须合法;另一方面是程序上不必体现司法性,但无论程序如何,都应当体现出它的公平正义,且必须充分考虑价值观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政策法规的转变。
2.强化对校园社会法官的遴选,加强对校园社会法官的业务培训
校园“社会法庭”能否真正解决问题并持续发展,关键在于社会法官的遴选。在选人的原则上应坚持三项原则:首先是德高望重,必须是各学院有群众基础的管理层、学识渊博的教授或者校领导,必须品德高尚,言行均被同学们信服;其次是群众认同,即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均从内心认可这位校园“法官”,对他的决定认可;最后是“法官”应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不能是得过且过,太过于不拘小节的人,必须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有妥善解决纠纷的能力。
通过校园“社会法庭”解决纠纷,不仅在最大限度地调动并发挥高校自行解决问题的优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3.加强对校园社会法官的考核和评价,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如果长期没有鼓励、约束和监督机制,没有制度化轮换和奖惩机制,很有可能出现部分校园“法官”无“权”也任性的局面,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使校园“社会法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不仅应严把校园“社会法官”的任职门槛,限制数量,提高质量,也应定期对他们的工作业绩和态度进行监督和考核。
4.落实经费来源,保障校园“社会法庭”长效运行
既是建立了完善的校园社会法官考核机制,确定了奖惩制度,就应当相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应当在规范和优化社会法庭构成的同时,加大社会法庭经费保障力度,不仅是法院应当有所担当,社会及高校自身都应有所作为。这样,推行具有社会威望、贴近群众、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的社会法庭制度,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法治中国的建设和实现。
三、结语
高校作为培育人才与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重要基地,法治思想、理念的普及以及其间纠纷矛盾的解决都是十分重要的,将“社会法庭”真正深入贯彻到高校中,不仅是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进步,也是当今校园内同学们的遇到纠纷不愿主动解决,矛盾一旦激化就采取极端方式下的必然要求。非诉讼方式长期以来,在解决社会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校园纠纷中因其事件小,易于解决等特点,通常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
参考文献:
[1]韦留柱.“社会法庭”探析.《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
[2]河南实施社会法庭升级工程[J].领导决策信息,2011(13).
[3]杨帆.论我国多元化调解制度之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赵天福.马锡五审判方式评析[D].广西师范大学,2014.
[5]张爱云.司法调解社会化的实践探析[J].人民司法,2011(21).
作者简介:
许言午(1994~),女,汉族,河南新密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注:本文系2013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项目编号:20131047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