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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是无为而治的保障和底线
汉初名相曹参早年曾出任齐国相。到齐国之后,他就如何治理国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当听说胶西地区有一位盖老先生精于“黄老之术”、对治国之道有独到见解的时候,曹参于是前往求教。这位盖先生说了一句极有见地的话:治国之道,贵在清净无为不扰民,则民自定。史称:曹参因此大受启发,遂以此为基本治国理念。曹参为齐国相九年,齐地大治,朝野称曹参为贤相。萧何病故.汉惠帝令曹参进京任相国,曹参仍无为而治,一切遵守萧何所定法令,事事无所变更。曹参治国期间,谨遵法度,清静无为,与民休养生息,汉王朝很快繁荣起来,国库充盈,百姓衣食丰足,安居乐业,开创了“文景之治”的辉煌时代。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萧规曹随”的故事。胶西地区的这位乡野村夫盖老先生的见解的确高明,他的看法几乎揭示了社会运行的真谛。《老子》第六十章日:“治大国若烹小鲜。”直译就是说,治理一个大国,事实上就像烹一条小鲫鱼一样容易,是无须统治者劳心费力的。老子的这一理念就是强调,治国过程中,政府大可顺应自然、顺应民意、无为而治,天下自可大治。
无独有偶,17世纪苏格兰地区的一群伟大的思想家群体将类似的见解表述为“自发秩序”,他们的名字也已经为中国的读者所熟悉,他们就是斯密、休谟等。“自发秩序”表达的是这样一个道理,社会在每一个个体的自我努力下,能够在整体上良好地运转,而无须太多外来强制力的干预。我以为,无为而治与自发秩序思想,是东西方最智慧的哲人具有高度共识性政治智慧的表达。
无为而治并不是指为政者终日无所事事,萧规曹随的核心要义在于,为政者应当尽量地给人民自由,让人民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能力,而为政者的责任只是在于制定出好的法律及规则并认真执行。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是对人之自由的正当性进行论证的一种学说。这种理论试图论证,人之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在现实的政治制度设计上,应以保障自由得到落实为目的。在经济领域,保障人之自由是促进财富最大化生产最有效的途径。自由主义开辟了很多的理论领域,讨论了与自由有关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但无论何种自由主义,都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就是认同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的价值首位性,视个人自由为最高价值,正是这一点把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民族主义之类的观念区分开来。
就自由主义中的个人价值首位性这一命题,有论者往往会这样发问:为什么人须有自由?为什么个人自由是最高价值?一旦这样设问,便是陷入了以理论取代事实、以理论取代常识的思维困境。似乎是说,必须对个人自由之神圣性进行某种“科学性”论证、否则不足以证明自由之神圣性。但是,以这种思维方式论证自由之价值进而使人产生对自由作为价值之确信,有颠倒因果、漠视人之常识之嫌。
汪丁丁先生曾在《自由:一段脚踏实地的叙说》中说:“我要自由,这理由再简单不过。首先因为我有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它要呼吸,它要搏动,它要探寻周围的世界,它不乐意被外力剥夺了生的权利。其次,我的呼吸,我的搏动,我的探寻,使我有了意识和思想,我的思想让我明白这呼吸,这搏动,这探寻,都属于‘我’,从而我有占据这片空间的要求,我不乐意被外力剥夺了我占据这片空间的权利。最后,我的呼吸、搏动、探寻和思想,必须从外界汲取能量才可以维持,所以我要求相应的经济权利和文化空间。这些要求若能被满足,我就有了初步的‘自由’。任何外力,若要剥夺我拥有的这点儿自由,不论以何种高尚或革命的名义,都将遭遇‘我’的反抗。”
无论如何,强调人之自由只是基本人性、人之常识的表达已经有很多。裴多菲诗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其实这并不是什么“革命”的豪言壮语,而是最本质的人性流露。
当然,对人之自由的强调绝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人当有无限的自由,这其实是无政府主义,而无政府主义实质是反自由主义的。无为而治与自发秩序,是有底线的,萧规曹随之所以成为高明的治国方略,是因为有“萧规”可循,在曹参和惠帝看来,贤相萧何制定的法度必定是“良法”。良法,是无为而治的保障和底线。
现代社会,唯一具有合法强制力的机构是政府,保障人之自由,其另一层含义就是以良法约束政府的行为,核心的问题是,公民之自由与政府限制公民自由之间的边界在哪里。英国当代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伯林的分析是,公民自由要得到切实的保障,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惟有‘权利’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都不能被视为绝对。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对于这些规则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用某种正式的程序,予以废止,是荒谬的想法。”
伯林的这一看法,是将政府行为的边界付之于“传统”与“习俗”予以确定。然而,“传统”本身是一个颇为可疑的概念,每个人对传统都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这是一个冗长的话题,但无论如何,这有助于我们确立一个基本的理念,即一个美好社会,应当是对某种约定俗成规则尊崇之下,保障人之自由与约束政府权力并行。在这一理念之下,挑战人类智慧的问题就转化为,我们如何理解人之自由应有的边界。这是当代社会科学面临的根本问题,我将在后面的文章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一些解释。
汉初名相曹参早年曾出任齐国相。到齐国之后,他就如何治理国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当听说胶西地区有一位盖老先生精于“黄老之术”、对治国之道有独到见解的时候,曹参于是前往求教。这位盖先生说了一句极有见地的话:治国之道,贵在清净无为不扰民,则民自定。史称:曹参因此大受启发,遂以此为基本治国理念。曹参为齐国相九年,齐地大治,朝野称曹参为贤相。萧何病故.汉惠帝令曹参进京任相国,曹参仍无为而治,一切遵守萧何所定法令,事事无所变更。曹参治国期间,谨遵法度,清静无为,与民休养生息,汉王朝很快繁荣起来,国库充盈,百姓衣食丰足,安居乐业,开创了“文景之治”的辉煌时代。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萧规曹随”的故事。胶西地区的这位乡野村夫盖老先生的见解的确高明,他的看法几乎揭示了社会运行的真谛。《老子》第六十章日:“治大国若烹小鲜。”直译就是说,治理一个大国,事实上就像烹一条小鲫鱼一样容易,是无须统治者劳心费力的。老子的这一理念就是强调,治国过程中,政府大可顺应自然、顺应民意、无为而治,天下自可大治。
无独有偶,17世纪苏格兰地区的一群伟大的思想家群体将类似的见解表述为“自发秩序”,他们的名字也已经为中国的读者所熟悉,他们就是斯密、休谟等。“自发秩序”表达的是这样一个道理,社会在每一个个体的自我努力下,能够在整体上良好地运转,而无须太多外来强制力的干预。我以为,无为而治与自发秩序思想,是东西方最智慧的哲人具有高度共识性政治智慧的表达。
无为而治并不是指为政者终日无所事事,萧规曹随的核心要义在于,为政者应当尽量地给人民自由,让人民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能力,而为政者的责任只是在于制定出好的法律及规则并认真执行。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是对人之自由的正当性进行论证的一种学说。这种理论试图论证,人之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在现实的政治制度设计上,应以保障自由得到落实为目的。在经济领域,保障人之自由是促进财富最大化生产最有效的途径。自由主义开辟了很多的理论领域,讨论了与自由有关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但无论何种自由主义,都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就是认同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的价值首位性,视个人自由为最高价值,正是这一点把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民族主义之类的观念区分开来。
就自由主义中的个人价值首位性这一命题,有论者往往会这样发问:为什么人须有自由?为什么个人自由是最高价值?一旦这样设问,便是陷入了以理论取代事实、以理论取代常识的思维困境。似乎是说,必须对个人自由之神圣性进行某种“科学性”论证、否则不足以证明自由之神圣性。但是,以这种思维方式论证自由之价值进而使人产生对自由作为价值之确信,有颠倒因果、漠视人之常识之嫌。
汪丁丁先生曾在《自由:一段脚踏实地的叙说》中说:“我要自由,这理由再简单不过。首先因为我有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它要呼吸,它要搏动,它要探寻周围的世界,它不乐意被外力剥夺了生的权利。其次,我的呼吸,我的搏动,我的探寻,使我有了意识和思想,我的思想让我明白这呼吸,这搏动,这探寻,都属于‘我’,从而我有占据这片空间的要求,我不乐意被外力剥夺了我占据这片空间的权利。最后,我的呼吸、搏动、探寻和思想,必须从外界汲取能量才可以维持,所以我要求相应的经济权利和文化空间。这些要求若能被满足,我就有了初步的‘自由’。任何外力,若要剥夺我拥有的这点儿自由,不论以何种高尚或革命的名义,都将遭遇‘我’的反抗。”
无论如何,强调人之自由只是基本人性、人之常识的表达已经有很多。裴多菲诗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其实这并不是什么“革命”的豪言壮语,而是最本质的人性流露。
当然,对人之自由的强调绝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人当有无限的自由,这其实是无政府主义,而无政府主义实质是反自由主义的。无为而治与自发秩序,是有底线的,萧规曹随之所以成为高明的治国方略,是因为有“萧规”可循,在曹参和惠帝看来,贤相萧何制定的法度必定是“良法”。良法,是无为而治的保障和底线。
现代社会,唯一具有合法强制力的机构是政府,保障人之自由,其另一层含义就是以良法约束政府的行为,核心的问题是,公民之自由与政府限制公民自由之间的边界在哪里。英国当代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伯林的分析是,公民自由要得到切实的保障,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惟有‘权利’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都不能被视为绝对。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对于这些规则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用某种正式的程序,予以废止,是荒谬的想法。”
伯林的这一看法,是将政府行为的边界付之于“传统”与“习俗”予以确定。然而,“传统”本身是一个颇为可疑的概念,每个人对传统都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这是一个冗长的话题,但无论如何,这有助于我们确立一个基本的理念,即一个美好社会,应当是对某种约定俗成规则尊崇之下,保障人之自由与约束政府权力并行。在这一理念之下,挑战人类智慧的问题就转化为,我们如何理解人之自由应有的边界。这是当代社会科学面临的根本问题,我将在后面的文章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一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