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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县官士大夫民事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会对证据材料、案件事实、人情法意进行认定与考量,正所谓“酌情据法,以平其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两份关于户绝纠纷的书判蕴含着宋代士大夫司法活动中以“以平其事”为核心的价值追求和以“酌情据法”为核心的实践技艺。宋代州县官士大夫民事司法的经验与智慧可以为当下的民事司法乃至法律史学提供借鉴意义与探索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