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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网:日前,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辽宁省档案条例》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不再另行规定处罚额度。从而保证了全省档案法律体系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