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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国出现了一系列因注册商标的俗称而引发的纠纷,但商标权人却很少能获得救济,其重要原因在于权利人对实体请求权和具体法律奈文选择不当。这一现象暴露出我国法律实践中诉讼标的识别技术的缺陷。在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商标纠纷中,裁判机关应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按照“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原则,独立判断原因事实的法律性质,而不应受当事人法条选择的约束,以杜绝当事人必须“适用法律正确”方获救济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