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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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国际刑法中被定位为程序和实体通用的总和原则.对于该原则在国际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事实之疑的适用,国际刑法吸收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致性规定并融合了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两大法系对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法律之疑适用上的分歧也体现在国际刑事实体法的发展过程中,但支持将该原则适用于法律解释的普通法系观点始终占据支配地位,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该原则明确定位为合法性原则的衍生.相比国内法,该原则在国际刑事实体法中的适用有着更充分的法理基础,是国际刑法的特殊人权保障机能和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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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国际刑法中被定位为程序和实体通用的总和原则.对于该原则在国际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事实之疑的适用,国际刑法吸收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致性规定并融合了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两大法系对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法律之疑适用上的分歧也体现在国际刑事实体法的发展过程中,但支持将该原则适用于法律解释的普通法系观点始终占据支配地位,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该原则明确定位为合法性原则的衍生.相比国内法,该原则在国际刑事实体法中的适用有着更充分的法理基础,是国际刑法的特殊人权保障机能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在国际刑法的语境下,应遵循刑法的特殊解释方法即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优先于国际条约法中包括目的 解释在内的一般解释方法的效力和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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