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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式报道是指采访者对所报道的新闻事实表现出明显的主观参与意识,通过对某一新闻事件或问题进行报道,有意识地对事件的发展态势施以一定的影响,最终促进问题的解决,或达到某种效果而采用的新闻报道方式。目前在我们的新闻采访实践中,这种报道方式被广泛应用,但在采用这些报道方式的过程中,又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正确使用这种报道方式,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呢?
介入式报道的常见形式
帮助类报道。在这方面,浙江电视台应该说走在了全国的前列,钱江都市台推出的《范大姐帮忙》栏目,本来是想通过范大姐这么一个角色,走近群众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小困难,几年发展下来,节目已经扩充到几十分钟,帮助的内容也不仅仅是解决生活中的小困难了,而是涵盖寻亲、讨薪、解疑释惑等多方面的内容。而在河南,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民生频道也都推出《小丫跑腿》、《小莉帮忙》等栏目,对这样的报道方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调查类报道。在针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调查性报道中,介入式报道也是经常被选用的一种报道方式,如今年3月份在郑州市针对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整治的过程中,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就通过记者体验的方式,对造成非机动车违章频繁的一些原因进行分析,从而使报道既丰满又有说服力。
舆论监督类报道。此类报道中的介入方式经常是暗访的方式,这也是目前采用最频繁、争议最大的一种介入式报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记者为了搞清楚某个问题,往往会把自己装扮成一个直接行为人,前往监督对象单位进行暗访,并在取得证据后予以报道。例如今年手足口病刚刚暴发时,河南个别地方就出现了一些预防此病的疫苗,这些疫苗是真是假,记者就先后以孩子家长、疫苗推销商等身份介入调查,揭开了假疫苗的真面目。
介入式报道的积极意义
介入式报道需要记者采访的深入程度大大加强。记者将自身融入生活、融入事件,所采写的作品有现场、有过程、有深度、有感情,闪耀着时代的光彩和记者个人的人格魅力,因而深受观众的欢迎。
增强现场感、真实性。介入式报道因为记者的亲身参与,使采访的过程变成了一个行为主体探寻答案的过程,在探寻的过程中,我们将遇到什么,如何来应对,对方又会作出什么样的反应,这些都是未知数,因此更容易吸引受众随着记者的调查走进现场,自己来判断事实的真相,最终的报道也就显得更为真实。
彰显媒体的贴近性。应该说,介入式报道是一种践行“三贴近”的重要报道形式:帮助类报道。我们帮助普通百姓解决他们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调查类选题,让大家能更立体更全面地认识社会热点问题的成因;舆论监督类选题,通过记者的努力,还原事实的真相,这些报道都在“三贴近”原则的指导下,彰显着一个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去年春节前,新农村频道接到三门峡十几名民工的求助,他们称打工一年却拿不到工钱。记者了解情况后立即前往三门峡,与这十几名民工一起找到用工方,探寻拒付工资的原因,一起寻找解决办法,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将这十几名民工的4万多元工资要回。
强烈的个性特征。这种个性特征,既是具体执行记者的个性特征,也代表着记者所在媒体的个性特征。由于记者介入现场,干预事件进程,必然会有记者的个性特点、行为方式融入其中,而每一个介入式报道,都会代表着记者所在媒体的新闻态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介入式报道应该是彰显媒体个性、记者风格的最有效方式。在这方面,都市频道的《情感密码》有更深刻的彰显,其获得2007年河南省新闻奖的《半个世纪的重逢》更是其中的精品。
介入式报道应该避免的几个误区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介入式报道也不例外。介入式报道方式在给媒体带来赞誉的同时,如果控制不好,也会产生一些不良效应,因此,我们在采用介入式报道方式的同时,要注意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忌介入尺度不当,导致越位。记者在进行介入式报道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实施新闻介入,防止“越位”行为。记者的职能在于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媒体所提供的事实都应是独立于媒体之外发生的,它有选择事实、选择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的权利,却无权驾驭、干预新闻事实。
忌先入为主,主观倾向明显。介入新闻事件的记者,在处理问题时必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如果媒体偏袒新闻事件某一方,只说好话,不说坏话,或多说好话,少说坏话,会使社会公众(尤其是了解内情的人)对它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立场产生怀疑。还以前文提到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整治为例,报道的初衷是想说明非机动车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但记者在介入后发现,其实许多非机动车主也是有苦难言,机动车乱停乱放、小摊小贩占道经营、人行道设置不合理等因素,都使他们在非机动车道上难以正常行驶,因此才有了闯机动车道的行为。我们的报道也本着事物的两面性原则进行了客观报道,可以想象,如果按照最初设定的思路,一味指责非机动车车主,那么结果肯定不客观公正,媒体也将失去应有的公信力。
忌妄下结论,媒体审判。在前几年被国内众多媒体热炒的湖南蒋艳萍特大经济犯罪一案中,仅开庭审理的4天期间,采访的中央及省市新闻媒体就多达51家、100多名记者,一些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纷纷“取代”了法官的地位,替此案件“定了案”。媒体声势强大的报道,让还没有被审判的这桩案子已经在老百姓心中有了结论,极大地影响了法庭的正常审理,这就是媒体舆论监督介入司法活动而导致的“媒体审判”。在每一次介入式报道过程中,记者都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如实反映事件的进程,而不应以自己的判断来为事件的发展预设进程。
除此之外,介入式报道应注意保护采访对象的隐私,避免采访对象受到伤害和侵犯他们的隐私权。有些不经意的细节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对采访对象造成伤害,比如报道汽车牌号、采访对象的一些特征等。同时,记者还必须学会自我保护,强化安全意识,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作者单位: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
编校:张红玲
介入式报道的常见形式
帮助类报道。在这方面,浙江电视台应该说走在了全国的前列,钱江都市台推出的《范大姐帮忙》栏目,本来是想通过范大姐这么一个角色,走近群众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小困难,几年发展下来,节目已经扩充到几十分钟,帮助的内容也不仅仅是解决生活中的小困难了,而是涵盖寻亲、讨薪、解疑释惑等多方面的内容。而在河南,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民生频道也都推出《小丫跑腿》、《小莉帮忙》等栏目,对这样的报道方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调查类报道。在针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调查性报道中,介入式报道也是经常被选用的一种报道方式,如今年3月份在郑州市针对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整治的过程中,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就通过记者体验的方式,对造成非机动车违章频繁的一些原因进行分析,从而使报道既丰满又有说服力。
舆论监督类报道。此类报道中的介入方式经常是暗访的方式,这也是目前采用最频繁、争议最大的一种介入式报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记者为了搞清楚某个问题,往往会把自己装扮成一个直接行为人,前往监督对象单位进行暗访,并在取得证据后予以报道。例如今年手足口病刚刚暴发时,河南个别地方就出现了一些预防此病的疫苗,这些疫苗是真是假,记者就先后以孩子家长、疫苗推销商等身份介入调查,揭开了假疫苗的真面目。
介入式报道的积极意义
介入式报道需要记者采访的深入程度大大加强。记者将自身融入生活、融入事件,所采写的作品有现场、有过程、有深度、有感情,闪耀着时代的光彩和记者个人的人格魅力,因而深受观众的欢迎。
增强现场感、真实性。介入式报道因为记者的亲身参与,使采访的过程变成了一个行为主体探寻答案的过程,在探寻的过程中,我们将遇到什么,如何来应对,对方又会作出什么样的反应,这些都是未知数,因此更容易吸引受众随着记者的调查走进现场,自己来判断事实的真相,最终的报道也就显得更为真实。
彰显媒体的贴近性。应该说,介入式报道是一种践行“三贴近”的重要报道形式:帮助类报道。我们帮助普通百姓解决他们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调查类选题,让大家能更立体更全面地认识社会热点问题的成因;舆论监督类选题,通过记者的努力,还原事实的真相,这些报道都在“三贴近”原则的指导下,彰显着一个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去年春节前,新农村频道接到三门峡十几名民工的求助,他们称打工一年却拿不到工钱。记者了解情况后立即前往三门峡,与这十几名民工一起找到用工方,探寻拒付工资的原因,一起寻找解决办法,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将这十几名民工的4万多元工资要回。
强烈的个性特征。这种个性特征,既是具体执行记者的个性特征,也代表着记者所在媒体的个性特征。由于记者介入现场,干预事件进程,必然会有记者的个性特点、行为方式融入其中,而每一个介入式报道,都会代表着记者所在媒体的新闻态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介入式报道应该是彰显媒体个性、记者风格的最有效方式。在这方面,都市频道的《情感密码》有更深刻的彰显,其获得2007年河南省新闻奖的《半个世纪的重逢》更是其中的精品。
介入式报道应该避免的几个误区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介入式报道也不例外。介入式报道方式在给媒体带来赞誉的同时,如果控制不好,也会产生一些不良效应,因此,我们在采用介入式报道方式的同时,要注意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忌介入尺度不当,导致越位。记者在进行介入式报道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实施新闻介入,防止“越位”行为。记者的职能在于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媒体所提供的事实都应是独立于媒体之外发生的,它有选择事实、选择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的权利,却无权驾驭、干预新闻事实。
忌先入为主,主观倾向明显。介入新闻事件的记者,在处理问题时必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如果媒体偏袒新闻事件某一方,只说好话,不说坏话,或多说好话,少说坏话,会使社会公众(尤其是了解内情的人)对它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立场产生怀疑。还以前文提到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整治为例,报道的初衷是想说明非机动车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但记者在介入后发现,其实许多非机动车主也是有苦难言,机动车乱停乱放、小摊小贩占道经营、人行道设置不合理等因素,都使他们在非机动车道上难以正常行驶,因此才有了闯机动车道的行为。我们的报道也本着事物的两面性原则进行了客观报道,可以想象,如果按照最初设定的思路,一味指责非机动车车主,那么结果肯定不客观公正,媒体也将失去应有的公信力。
忌妄下结论,媒体审判。在前几年被国内众多媒体热炒的湖南蒋艳萍特大经济犯罪一案中,仅开庭审理的4天期间,采访的中央及省市新闻媒体就多达51家、100多名记者,一些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纷纷“取代”了法官的地位,替此案件“定了案”。媒体声势强大的报道,让还没有被审判的这桩案子已经在老百姓心中有了结论,极大地影响了法庭的正常审理,这就是媒体舆论监督介入司法活动而导致的“媒体审判”。在每一次介入式报道过程中,记者都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如实反映事件的进程,而不应以自己的判断来为事件的发展预设进程。
除此之外,介入式报道应注意保护采访对象的隐私,避免采访对象受到伤害和侵犯他们的隐私权。有些不经意的细节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对采访对象造成伤害,比如报道汽车牌号、采访对象的一些特征等。同时,记者还必须学会自我保护,强化安全意识,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作者单位: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