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挪用公款罪尽管主要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权并且行为人主观上也未必存有侵害公款的处分权故意,然而在挪用公款期间,客观上有限制了公款所有人对公款处分权的行使,即行为人挪用期间,所有权人也难于行使处分权,该行为同样不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转移。故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应涵盖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不仅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关键词:挪用公款;处分权;排除意思;非法占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行为所体现的两罪定性问题也往往存在争议。
两罪本质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犯罪目的的不同,而非两罪侵犯客体的异同。
一、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本质区别的重要意义
关于挪用公款罪到底侵犯客体——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何种权能的问题,当前刑法学界存在争议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学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第二种观点学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权;第三种观点学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没有侵犯处分权;第四种观点学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无法成立,行为人对公款的使用是以对公款占有作为前提,因此侵犯公款使用权的同时势必侵犯公款的占有权。第二种观点不够严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众多挪用行为侵犯公款占有、使用权的同时,一并侵犯到了公款收益权,比如公款用于私人放贷的行为。第三种观点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但笔者认为该观点尚不够严谨、精准、全面。
笔者认同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该观点强调公款被占有、使用、收益时,公款的处分权也随之受到侵害。如同A打伤B的胳膊,意味着就打伤了B这个“人”一样,侵犯所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就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犯。至于挪用公款罪是否侵害到所有权全部权能,应结合实际案情,将行为人主观上企图侵害的客体内容与客观行为上侵害的客体内容区别对待。虽然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均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单独存在,但该各种全能的分离是以所有权人正常行使所有权为前提存在的。挪用公款尽管主要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权并且行为人主观上也未必存有侵害公款的处分权故意,然而在挪用公款期间,客观上有限制了公款所有人对公款处分权的行使,即行为人挪用期间,所有权人也难于行使处分权,该行为同样不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转移。故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应涵盖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不仅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權。从本质上讲,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对公款自身的一种非法占有,这种非法占有对公款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都造成侵害。
综合以上分析,第三种观点存在疑虑:若认可挪用公款对公款处分权的侵害,而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根本,结合贪污罪侵害公款所有权的概念,在法律事务中必然无法准确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而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应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刑法学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规范用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1.非法占有目的
是指排除权利人法定权利,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非法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特性、用途实施利用、处分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地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自己作为“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利用意思对非法占有目的来说是必要的,因为,如果行为人以毁坏的意思窃取财物或挪用、侵吞公款后随即加以毁坏或销毁的,则不能认为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或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等罪。
故而,“排除意思”倾向法的侧面,“利用意思”倾向经济的侧面,两方面机能不同。前者机能主要用于区别盗窃、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与一时使用他人财物的不可罚盗用行为、骗用行为;后者的机能主要用于区别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2.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还须明确两个问题
(1)民法上“占有”与刑法上“占有”的二者有别。民法上的占有,是与使用、收益、处分并列的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民法上,财产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让非所有人合法地占有财物,所以,民法上的占有不等于所有。相比之下,刑法上的占有,虽然不能取得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财物一旦被非法占有,就不仅会侵犯所有人的占有权,而且还会侵犯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事实上非法占有和非法所有是没有实质区别的。
(2)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界限。占有和占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含义如果与民法上的相应概念来代替的话,刑法上的占有等同于民法上的所有;而刑法上的占用等同于民法上的占有。因此,非法占有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非法占用只是侵犯了财产的使用权。
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犯罪构成主观要素上均有利用意思,只是贪污罪具有排除意思,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财物,而挪用公款罪没有排除意思,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仅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人尚存归还公款意识。
即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公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贪污罪的法益侵害性明显重于挪用公款罪,非法占有目的无可厚非地成为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区别: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仅是为了非法使用公款。
关键词:挪用公款;处分权;排除意思;非法占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行为所体现的两罪定性问题也往往存在争议。
两罪本质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犯罪目的的不同,而非两罪侵犯客体的异同。
一、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本质区别的重要意义
关于挪用公款罪到底侵犯客体——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何种权能的问题,当前刑法学界存在争议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学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第二种观点学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权;第三种观点学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没有侵犯处分权;第四种观点学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无法成立,行为人对公款的使用是以对公款占有作为前提,因此侵犯公款使用权的同时势必侵犯公款的占有权。第二种观点不够严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众多挪用行为侵犯公款占有、使用权的同时,一并侵犯到了公款收益权,比如公款用于私人放贷的行为。第三种观点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但笔者认为该观点尚不够严谨、精准、全面。
笔者认同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该观点强调公款被占有、使用、收益时,公款的处分权也随之受到侵害。如同A打伤B的胳膊,意味着就打伤了B这个“人”一样,侵犯所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就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犯。至于挪用公款罪是否侵害到所有权全部权能,应结合实际案情,将行为人主观上企图侵害的客体内容与客观行为上侵害的客体内容区别对待。虽然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均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单独存在,但该各种全能的分离是以所有权人正常行使所有权为前提存在的。挪用公款尽管主要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权并且行为人主观上也未必存有侵害公款的处分权故意,然而在挪用公款期间,客观上有限制了公款所有人对公款处分权的行使,即行为人挪用期间,所有权人也难于行使处分权,该行为同样不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转移。故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应涵盖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不仅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權。从本质上讲,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对公款自身的一种非法占有,这种非法占有对公款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都造成侵害。
综合以上分析,第三种观点存在疑虑:若认可挪用公款对公款处分权的侵害,而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根本,结合贪污罪侵害公款所有权的概念,在法律事务中必然无法准确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而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应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刑法学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规范用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1.非法占有目的
是指排除权利人法定权利,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非法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特性、用途实施利用、处分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地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自己作为“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利用意思对非法占有目的来说是必要的,因为,如果行为人以毁坏的意思窃取财物或挪用、侵吞公款后随即加以毁坏或销毁的,则不能认为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或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等罪。
故而,“排除意思”倾向法的侧面,“利用意思”倾向经济的侧面,两方面机能不同。前者机能主要用于区别盗窃、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与一时使用他人财物的不可罚盗用行为、骗用行为;后者的机能主要用于区别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2.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还须明确两个问题
(1)民法上“占有”与刑法上“占有”的二者有别。民法上的占有,是与使用、收益、处分并列的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民法上,财产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让非所有人合法地占有财物,所以,民法上的占有不等于所有。相比之下,刑法上的占有,虽然不能取得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财物一旦被非法占有,就不仅会侵犯所有人的占有权,而且还会侵犯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事实上非法占有和非法所有是没有实质区别的。
(2)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界限。占有和占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含义如果与民法上的相应概念来代替的话,刑法上的占有等同于民法上的所有;而刑法上的占用等同于民法上的占有。因此,非法占有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非法占用只是侵犯了财产的使用权。
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犯罪构成主观要素上均有利用意思,只是贪污罪具有排除意思,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财物,而挪用公款罪没有排除意思,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仅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人尚存归还公款意识。
即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公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贪污罪的法益侵害性明显重于挪用公款罪,非法占有目的无可厚非地成为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区别: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仅是为了非法使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