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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及2010年7月,深圳市国资局及上海市国资委分别印发了《市属国有企业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指引(试行)》(下称"指引")与《关于做好2010年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引"与"通知"中均要求各市属国有企业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规和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启动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