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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职务侵占罪是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名,故在对该罪的理解和认定上尚存在一定的分岐。如怎样理解本罪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界定本罪的主体等等。笔者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既包括管理事务也包括劳务活动;本罪的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