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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华尔街金融风暴”致使国际经济环境更趋恶化,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比较复杂。在全球经济发展放缓的情况下,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国际经验表明,在政府对市场的诸多调控手段中,政府采购是最常采用且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以其购买行为和购买资金的公共性,购买过程的高度组织性,对市场秩序建设的导向性及交易规模的庞大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欧美等发达国家有效干预市场和实现其政策取向的重要手段。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把政府采购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与财税、金融手段并列提出,表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也已经从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上升为国家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公共政策工具。
作为社会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对社会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均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政府采购制度较成熟的国家,采购规模通常占其GDP的10%~15%,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50%。利用其规模效应,政府采购可以有效地对经济总量和经济平衡进行调节。当经济不景气时,可适时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以达到抑制衰退的目的;经济过热时,亦可适当压缩政府采购规模,防止经济过度膨胀。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通过规定优先采购什么、禁止采购什么、向谁采购和由谁采购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可以直接影响供应商的生产、销售行为及投资选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区域经济结构更趋合理。如20世纪70年代韩国汽车产业起步时,韩国政府大量采购本国汽车,有力推动了现代、大宇等一批汽车集团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航天航空、计算机、半导体等高技术产业发展之初,政府都是主要购买者,有效降低了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通过政府采购,美国成功扶持了IBM、惠普等一批国际IT业巨头。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等一些新型产业更需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支持,通过获取政府采购订单来提升其品牌价值,获得市场的认可,以及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但是,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运行机制不顺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政府采购的总体规模偏小,宏观调控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公共工程还游离于政府采购范围之外。2007年我国采购规模突破了4000亿元,但是与我国政府和公共部门实际购买性支出的规模相比,4000亿元只是很小一部分,仅占GDP的1.60%和财政支出的13.6%。与政府采购制度较完善国家或地区相比差距甚远,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已经接近或超过财政支出的50%。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如《政府采购法》规定国货优先采购政策,但是对于何为“国货”、如何“采购国货”没有相关规定。另外,我国现行“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还存在着权利不对等,职责划分不清,越位、缺位、串位现象严重,监管不力等问题。
在刚刚结束的2008夏季达沃斯论坛上,与会代表们认为拉动内需和自主创新将是中国经济未来增长的关键。作为国内市场最大的消费者,政府采购是拉动内需的重要力量;同时,自主创新也需要政府采购的大力扶持。政府采购对促使现阶段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该充分认识到我国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健全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扩大采购规模,为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充分发挥积极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用。
完善法律体系是前提。结合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所处的具体发展阶段,尽快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落实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美国政府采购为支持高科技产业,在《联邦采购条例》里专门列有针对技术成果采购方面的内容,其《购买美国产品法》促进了西部硅谷地区和东部128公路沿线高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发展。现阶段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法律环境,最重要的就是使其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中应该加入自主创新的相关内容,采用首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或者设置采购技术壁垒等模式、对本国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并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的产品,由政府带头购买;明确《政府采购采购法》中关于“国货”的界定,以及国内优先采购的幅度、方式等;尽快出台《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将政府采购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拓宽中小企业市场空间等。
理顺运行机制是关键。政府采购的各项宏观调控功能是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和执行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要改变目前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管理模式形式不一,隶属关系五花八门的现状。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执行机构,为公共服务是其根本目的,贯彻执行国家保护民族产业、支持自主创新、保护环境等各项政策功能,体现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是其根本职责。如在日常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人还存在着指定品牌、盲目追求高档奢侈产品或是迷信进口品牌等现象,集中采购机构利用其强制性能对这种不合理的行为进行限制。但是由于对集中采购的目标与功能认识不足,以定位的模糊,使得目前我国集中采购机构处境十分困难,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的广度和深度大打折扣。因此,应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定采购人地位,并赋予其相应行政强制权力,而不是把其等同于社会中介的“代理机构”。这是因为社会中介以盈利为目的,缺少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的内在动力。我国目前近八成政府采购活动由社会中介代理完成,成为掣肘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
构建统一市场是保障。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打破目前各地政府采购相对独立、各自为政的局面,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出,有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公共资源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更为重要的,市场的统一有利于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利用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可以有效地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目前在我国构建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大市场,首先应该统一现存的两部公共采购法,把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我国机场、高速公路、铁路、地铁、环境治理等公共工程规模巨大,如2007年我国公共工程的投资性购买支出已超过4万亿元,如果都纳入政府采购,利用其消费所形成的乘数效应,将在拉动内需、调整和改善我国经济结构等方面产生巨大的能效。其次,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为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平等的市场准入机制。并在电子化采购平台上开通对自主创新企业、中小企业扶持等“绿色采购通道”,实现有效支持。
总之,在目前全球金融动荡,国内经济发展面临物价上涨、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节能减排形势依旧严峻等诸多挑战的双重压力下,完善政府采购宏观调控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推进力度和落实程度已刻不容缓。充分利用政府采购调节经济平衡、优化产业结构,寻求经济新的增长点,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以其购买行为和购买资金的公共性,购买过程的高度组织性,对市场秩序建设的导向性及交易规模的庞大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欧美等发达国家有效干预市场和实现其政策取向的重要手段。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把政府采购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与财税、金融手段并列提出,表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也已经从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上升为国家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公共政策工具。
作为社会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对社会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均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政府采购制度较成熟的国家,采购规模通常占其GDP的10%~15%,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50%。利用其规模效应,政府采购可以有效地对经济总量和经济平衡进行调节。当经济不景气时,可适时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以达到抑制衰退的目的;经济过热时,亦可适当压缩政府采购规模,防止经济过度膨胀。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通过规定优先采购什么、禁止采购什么、向谁采购和由谁采购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可以直接影响供应商的生产、销售行为及投资选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区域经济结构更趋合理。如20世纪70年代韩国汽车产业起步时,韩国政府大量采购本国汽车,有力推动了现代、大宇等一批汽车集团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航天航空、计算机、半导体等高技术产业发展之初,政府都是主要购买者,有效降低了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通过政府采购,美国成功扶持了IBM、惠普等一批国际IT业巨头。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等一些新型产业更需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支持,通过获取政府采购订单来提升其品牌价值,获得市场的认可,以及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但是,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运行机制不顺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政府采购的总体规模偏小,宏观调控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公共工程还游离于政府采购范围之外。2007年我国采购规模突破了4000亿元,但是与我国政府和公共部门实际购买性支出的规模相比,4000亿元只是很小一部分,仅占GDP的1.60%和财政支出的13.6%。与政府采购制度较完善国家或地区相比差距甚远,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已经接近或超过财政支出的50%。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如《政府采购法》规定国货优先采购政策,但是对于何为“国货”、如何“采购国货”没有相关规定。另外,我国现行“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还存在着权利不对等,职责划分不清,越位、缺位、串位现象严重,监管不力等问题。
在刚刚结束的2008夏季达沃斯论坛上,与会代表们认为拉动内需和自主创新将是中国经济未来增长的关键。作为国内市场最大的消费者,政府采购是拉动内需的重要力量;同时,自主创新也需要政府采购的大力扶持。政府采购对促使现阶段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该充分认识到我国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健全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扩大采购规模,为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充分发挥积极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用。
完善法律体系是前提。结合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所处的具体发展阶段,尽快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落实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美国政府采购为支持高科技产业,在《联邦采购条例》里专门列有针对技术成果采购方面的内容,其《购买美国产品法》促进了西部硅谷地区和东部128公路沿线高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发展。现阶段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法律环境,最重要的就是使其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中应该加入自主创新的相关内容,采用首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或者设置采购技术壁垒等模式、对本国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并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的产品,由政府带头购买;明确《政府采购采购法》中关于“国货”的界定,以及国内优先采购的幅度、方式等;尽快出台《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将政府采购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拓宽中小企业市场空间等。
理顺运行机制是关键。政府采购的各项宏观调控功能是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和执行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要改变目前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管理模式形式不一,隶属关系五花八门的现状。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执行机构,为公共服务是其根本目的,贯彻执行国家保护民族产业、支持自主创新、保护环境等各项政策功能,体现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是其根本职责。如在日常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人还存在着指定品牌、盲目追求高档奢侈产品或是迷信进口品牌等现象,集中采购机构利用其强制性能对这种不合理的行为进行限制。但是由于对集中采购的目标与功能认识不足,以定位的模糊,使得目前我国集中采购机构处境十分困难,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的广度和深度大打折扣。因此,应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定采购人地位,并赋予其相应行政强制权力,而不是把其等同于社会中介的“代理机构”。这是因为社会中介以盈利为目的,缺少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的内在动力。我国目前近八成政府采购活动由社会中介代理完成,成为掣肘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
构建统一市场是保障。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打破目前各地政府采购相对独立、各自为政的局面,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出,有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公共资源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更为重要的,市场的统一有利于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利用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可以有效地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目前在我国构建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大市场,首先应该统一现存的两部公共采购法,把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我国机场、高速公路、铁路、地铁、环境治理等公共工程规模巨大,如2007年我国公共工程的投资性购买支出已超过4万亿元,如果都纳入政府采购,利用其消费所形成的乘数效应,将在拉动内需、调整和改善我国经济结构等方面产生巨大的能效。其次,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为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平等的市场准入机制。并在电子化采购平台上开通对自主创新企业、中小企业扶持等“绿色采购通道”,实现有效支持。
总之,在目前全球金融动荡,国内经济发展面临物价上涨、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节能减排形势依旧严峻等诸多挑战的双重压力下,完善政府采购宏观调控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推进力度和落实程度已刻不容缓。充分利用政府采购调节经济平衡、优化产业结构,寻求经济新的增长点,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