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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钱塘江水系内船舶吨位小、数量多,船舶在运营中产生生活污水大都直接排入江中,严重污染水环境,且传播疾病,危害沿岸人群健康。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已经成为海事部门船舶防污染工作的重点。本文介绍船舶生活污水的概念和危害性,分析钱塘江水系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的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钱塘江水系船舶生活污水防治长效机制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钱塘江 船舶 生活污水
中图分类号:U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229-01
钱塘江水系主要由“三江”( 浦阳江、富春江、钱塘江) 组成,干线通航里程170km,其中渔山至复兴大桥为一级水源保护地。目前,水系范围内正常营运船舶1500余艘,从业船员5000余人。船舶产生的大量生活污水绝大多数直接排放到江河,会严重污染水环境。因此,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已成为地方海事部门船舶防污染工作中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有关船舶生活污水相关问题的介绍
船舶生活污水主要由有机物和矿物质组成。其污染成份可分为以下五种:(1)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寄生虫,有时还会含有危害人体及水生物的病毒。(2)污水中含有生化需氧量很高的悬浮物和有机物。(3)污水中含有有机物或无机物的沉淀物质,它们在水中的生化分解也需要消耗溶解于水中的氧气。(4)污水中含有有机或无机的悬浮物,它们以团块状漂浮于水面,还因分解而产生气味,从而严重地破坏水域环境的外观。(5)污水中含有高浓度营养物质。
二、钱塘江水系船舶生活污水防治现状
钱塘江水系船舶生活污水的来源主要是辖区内从事营运的货船、客船等所产生的生活污水。目前,钱塘江水域内只有少数公务船上安装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实现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其余船舶均没有安装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船舶都是在船舶主甲板的尾部设置无冲水管系的直排式的简易厕所。另外,辖区内的港口码头的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能力很低,基本上不具备接收处理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的能力。
三、现行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法》
第四十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中国籍船船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第二十九条 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及要求。
(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第5 章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5.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述内河航行船舶:
(1) 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新船。
5. 2.1一般要求
5.2.1.1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水域,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装设生活污水贮存舱(柜),该贮存舱(柜)应有足够的容积以贮存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并应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
(2)装设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对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往水域;
四、存在的问题
(一)船舶生活污水对内河造成的污染,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由于法规的强制要求,400总吨以上新建的船舶都设置了生活污水储存或处理装置,但是大多都是形同虚设,根本不去使用,仍然把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之中。比上述规定小的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和垃圾处理的时候,应记载在《航海日志》中,以备检查。而对于生活污水的处理情况,却没有任何文书要求。
(二)内河船舶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未被列为船舶检验必检项目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关于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章节仅适用于申请发给《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内河民用船舶。除了少数客船安装使用了相关设施以外,其余内河船舶几乎未安装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装置。且部分己安装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处理效果不稳定,操作维修不方便,很多设备闲置不用,这是未对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实施有效监管的根本原因。
(三)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配套不足现象严重
内河港口码头极少配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很大一部分内河码头都未设置该类收集装置,生活污水回收船也没有,这种局面也是大多内河船舶直接把生活污水排入河流之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海事部门对内河船拍生活污水实施监管的手段不足
对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实施监管的制度未健全,怎样检查,检查什么内容,包括船舶有关生活污水去向怎样记录等等均无具体要求。甚至即使船舶承认违规排放生活污水,海事部门也无相关依据对之实施行政处罚,这样无形中使上述祛律法规的要求流于形式。
五、钱塘江水系船舶生活污水防治的对策建议
钱塘江水系船舶生活污水的防治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充分考虑钱塘江水系内船舶的实际情况和水运经济发展水平,本着少投入、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海事、船检部门的监管,船员的积极配合,船舶、港口生活污水贮存、接收和处理设施的完善等多种措施,多方共同努力,建立船舶生活污水防治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对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实施有效监管的法津法规和规范要求
尽早制定和出台港口、码头和船舶接收和处理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办法,明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应该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法律责任的规定,把惩罚的力度和应负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对船员及公司也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二)在船舶上增设生活污水贮存和排放装置
钱塘江水系内船舶吨位较小、船型繁杂、数量众多,想在这些船舶狭小的空间内通过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来解决生活污水污染问题,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建议在现有和新造的船舶上安装一套生活污水的贮存舱(柜)和排放设施,由岸上的港口、码头和指定的部门回收。
(三)推进船型标准化进程
对于新建船舶,出厂前需考虑预留污水装置的安装空间,以及排水管路的连接方式等问题。要组织海事部门、船舶修造厂和地方高校等机构,对流域内在航船舶的船型构造进行统计调查,明确各类船舶安装污水收集装置的技术可行性及工程造价,形成标准化改造图集,分批次、有计划推动船型标准化进程。同时,船检机构将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列为必检项目,并将《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列入法定证书之列。
(四)在港口、码头和装卸站点设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
统一进行规划,建立适合钱塘江水系的岸上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系统。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系统要与港口、码头和装卸站点的吞吐能力相适应,有关部门要对接收处理能力进行验收评估和备案。
(五)加大对船舶污染防治建设的扶持力度
建立适合钱塘江水系的岸上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系统。根据各航段船舶通航量,合理确定岸上污水处理站的分布区间和设计规模。
(六)加强公司管理,强化船员意识
各个管理机构,应着手于提高船舶相应人员的环保意识,增强他们的环保观念,让他们主动去防治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染。当然,这是理想状态,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做好。因此,目前各主管机关应双管齐下,对他们进行强制管理的同时,还要进行防止污染的教育。
防治船舶对内河的污染,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当地政府牵头,多个部门共同努力,做好该项工作。在防治船舶对内河污染的问题上,大家只有齐抓共管,才能做好防治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工作。
[关键词]钱塘江 船舶 生活污水
中图分类号:U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229-01
钱塘江水系主要由“三江”( 浦阳江、富春江、钱塘江) 组成,干线通航里程170km,其中渔山至复兴大桥为一级水源保护地。目前,水系范围内正常营运船舶1500余艘,从业船员5000余人。船舶产生的大量生活污水绝大多数直接排放到江河,会严重污染水环境。因此,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已成为地方海事部门船舶防污染工作中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有关船舶生活污水相关问题的介绍
船舶生活污水主要由有机物和矿物质组成。其污染成份可分为以下五种:(1)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寄生虫,有时还会含有危害人体及水生物的病毒。(2)污水中含有生化需氧量很高的悬浮物和有机物。(3)污水中含有有机物或无机物的沉淀物质,它们在水中的生化分解也需要消耗溶解于水中的氧气。(4)污水中含有有机或无机的悬浮物,它们以团块状漂浮于水面,还因分解而产生气味,从而严重地破坏水域环境的外观。(5)污水中含有高浓度营养物质。
二、钱塘江水系船舶生活污水防治现状
钱塘江水系船舶生活污水的来源主要是辖区内从事营运的货船、客船等所产生的生活污水。目前,钱塘江水域内只有少数公务船上安装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实现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其余船舶均没有安装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船舶都是在船舶主甲板的尾部设置无冲水管系的直排式的简易厕所。另外,辖区内的港口码头的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能力很低,基本上不具备接收处理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的能力。
三、现行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法》
第四十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中国籍船船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第二十九条 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及要求。
(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第5 章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5.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述内河航行船舶:
(1) 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新船。
5. 2.1一般要求
5.2.1.1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水域,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装设生活污水贮存舱(柜),该贮存舱(柜)应有足够的容积以贮存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并应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
(2)装设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对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往水域;
四、存在的问题
(一)船舶生活污水对内河造成的污染,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由于法规的强制要求,400总吨以上新建的船舶都设置了生活污水储存或处理装置,但是大多都是形同虚设,根本不去使用,仍然把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之中。比上述规定小的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和垃圾处理的时候,应记载在《航海日志》中,以备检查。而对于生活污水的处理情况,却没有任何文书要求。
(二)内河船舶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未被列为船舶检验必检项目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关于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章节仅适用于申请发给《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内河民用船舶。除了少数客船安装使用了相关设施以外,其余内河船舶几乎未安装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装置。且部分己安装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处理效果不稳定,操作维修不方便,很多设备闲置不用,这是未对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实施有效监管的根本原因。
(三)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配套不足现象严重
内河港口码头极少配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很大一部分内河码头都未设置该类收集装置,生活污水回收船也没有,这种局面也是大多内河船舶直接把生活污水排入河流之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海事部门对内河船拍生活污水实施监管的手段不足
对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实施监管的制度未健全,怎样检查,检查什么内容,包括船舶有关生活污水去向怎样记录等等均无具体要求。甚至即使船舶承认违规排放生活污水,海事部门也无相关依据对之实施行政处罚,这样无形中使上述祛律法规的要求流于形式。
五、钱塘江水系船舶生活污水防治的对策建议
钱塘江水系船舶生活污水的防治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充分考虑钱塘江水系内船舶的实际情况和水运经济发展水平,本着少投入、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海事、船检部门的监管,船员的积极配合,船舶、港口生活污水贮存、接收和处理设施的完善等多种措施,多方共同努力,建立船舶生活污水防治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对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实施有效监管的法津法规和规范要求
尽早制定和出台港口、码头和船舶接收和处理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办法,明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应该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法律责任的规定,把惩罚的力度和应负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对船员及公司也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二)在船舶上增设生活污水贮存和排放装置
钱塘江水系内船舶吨位较小、船型繁杂、数量众多,想在这些船舶狭小的空间内通过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来解决生活污水污染问题,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建议在现有和新造的船舶上安装一套生活污水的贮存舱(柜)和排放设施,由岸上的港口、码头和指定的部门回收。
(三)推进船型标准化进程
对于新建船舶,出厂前需考虑预留污水装置的安装空间,以及排水管路的连接方式等问题。要组织海事部门、船舶修造厂和地方高校等机构,对流域内在航船舶的船型构造进行统计调查,明确各类船舶安装污水收集装置的技术可行性及工程造价,形成标准化改造图集,分批次、有计划推动船型标准化进程。同时,船检机构将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列为必检项目,并将《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列入法定证书之列。
(四)在港口、码头和装卸站点设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
统一进行规划,建立适合钱塘江水系的岸上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系统。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系统要与港口、码头和装卸站点的吞吐能力相适应,有关部门要对接收处理能力进行验收评估和备案。
(五)加大对船舶污染防治建设的扶持力度
建立适合钱塘江水系的岸上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系统。根据各航段船舶通航量,合理确定岸上污水处理站的分布区间和设计规模。
(六)加强公司管理,强化船员意识
各个管理机构,应着手于提高船舶相应人员的环保意识,增强他们的环保观念,让他们主动去防治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染。当然,这是理想状态,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做好。因此,目前各主管机关应双管齐下,对他们进行强制管理的同时,还要进行防止污染的教育。
防治船舶对内河的污染,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当地政府牵头,多个部门共同努力,做好该项工作。在防治船舶对内河污染的问题上,大家只有齐抓共管,才能做好防治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