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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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医疗纠纷案件在逐年增加,其中,因患者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不过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却面临着医学与法律上的诸多难点。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患者知情权制度在理论、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实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知情权 医疗损害 医疗鉴定 法律保护
  患者的知情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的行使却与医疗的不确定性等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和冲突。事实上,权利与行为的不确定性冲突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它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知情权概说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患者享有知情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二、知情权医疗损害的鉴定
  (一)对医疗损害的法律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知情权医疗纠纷的处理及鉴定
  1、协商,医患双方对纠纷的认识没有太大差异,通过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医疗争议;适合争议较小,能够相互谅解的基础上。
  2、行政司法途径解决-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或医患双方共同启动鉴定程序,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原来适用于解决医疗赔偿问题和行政部门管理医疗机构;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事故鉴定解决医疗纠纷的作用已大大减弱,现在主要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3、知情权的医疗鉴定
  知情权的医疗损害鉴定往往是通过医疗过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的。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是:告知是否详细完整,是否存在告知缺陷,仅存在告知缺陷但未违反其他医疗常规的一般不会判定构成医疗事故,判定高质缺陷与医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会判定告知缺陷与医疗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比例。
  知情权损害的医疗过错鉴定则不同。笔者多次参加医疗过错鉴定,鉴定中会对是哪些内容属于患者知情权,告知是否清楚、完整、及时等进行双方对质和质证,鉴定专家会当场提问并结合病历资料进行询问,最后判定告知是否存在缺陷,缺陷与患方最后的医疗决定有无关系,与患者最终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所占的比例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这对最终医疗纠纷的解决起到决定作用。
  三、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知情权屡屡被侵犯,因患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那么,患者的知情权究竟应该由谁来保障呢?
  (一)为何患者的知情权会被侵犯
  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原因:第一,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做哪些检查以及用什么药,都由医生决定,而患者多半是无条件服从的。与此同时,人们有病都喜欢往大医院挤,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生根本没时间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问题。患者往往是等候几天或几个小时,最后却被医生三言两语给打发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钱。第二,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首先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治疗时总觉得自己很被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茫然无头绪,只能任由医生“摆布”。此外,也有医生提出“让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许会因其不接受而错失治疗时机”。
  (二)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1、完善各种制度规范。
  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了解权、选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医疗公开的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我国医疗机构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得到提高的问题。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需要整体在观念上调整。医患沟通的有效性不是单靠一个知情同意书来体现的,这是个过程。现在有的地方在搞医患沟通制度,就是为了重建医患双方的信任。有了信任,所谓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强方对弱方的强加。
  2、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医疗过错鉴定中,侵犯患者知情权即可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关键该过错与患者最终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所占的比重是多少,一般人们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这就需要医疗过错鉴定给出准确一致判断标准。
  四、对医疗鉴定及审判程序的建议
  (1)统一医疗案件鉴定程序与规范,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及比例判断标准;
  (2)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聘请医学专家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作者单位: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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