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主体与互联网金融关系的演进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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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下国内互联网金融(以下简称ITFIN)的发展态势迅猛,“互联网+金融”的商业运行模式在各行各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混乱应用导致互联金融行业和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其他行业陷入了一个高风险、强竞争阶段。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入、完善,互联网金融与经济活动主体(企业、个人等)之间必将经历一个“分—合—分”的演进过程。本文对该模式在经济社会各个阶段的演进情况进行了探究,探究不同阶段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位置和作用,以期为ITFIN企业发展和政府对ITFIN平台的监管提供思路,进一步推动ITFIN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经济活动主体 关系 演进 整合
  一、引言
  随着ITFIN应用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什么因素影响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这成了学者们热议的研究话题。传统金融研究大多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内部出发,关注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对ITFIN公司(或平台)发展的影响。随着ITFIN市场的成熟,政府、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断深入融合(王海军、冯乾,2015),前二者作为ITFIN发展的外部因素,对ITFIN发展的影响逐渐加重。特别是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行为金融理论和资本市场并非完全有效的理论研究得到了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观察到各经济活动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存在非理性行为,并且发现这种非理性行为对各经济活动主体在选择金融服务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陈炜、袁子甲等,2013;何明燕、邵新建等,2015;丁慧、吕长江等,2018),这些理论是研究ITFIN与各经济活动主体关系演进的基础。ITFIN市场属于非有效市场,在这种市场上,严重的信息壁垒导致ITFIN企业和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双发都无法通过较为便捷的方式满足自身需求(各经济活动主体的服务需求、ITFIN的发展优质客户业务的需求)。中国ITFIN市场兴起于2007年,只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处于弱势有效以下,ITFIN市场处于代理及信息不对称问题和经济活动主体非理性问题共存并且程度严重的典型时刻。因此,研究ITFIN平台(或企业)与各经济活动主体的关系演进具有代表性。识别我国ITFIN市场目前ITFIN企业与各经济活动主体关系所处的阶段,发挥经济活动主体对ITFIN发展的正向引导作用,可以为政府利用ITFIN平台引导居民消费服务实体经济的国家战略提供精准政策建议。
  虽然已有研究表明各经济活动主体可能对ITFIN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但是这一推断还缺乏直接和严谨的证明。目前ITFIN发展的研究更多是关注了ITFIN自身发展不足所面临的困境,但针对各经济活动主体、政府等外部因素对ITFIN发展影响的研究却较为缺乏。为了理清经济活动主体存在的非理性问题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影响研究的影响机制,更深入地分析错误定价对企业投资结构的影响,本文将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关系划分为三个阶段:相互独立阶段、相互融合阶段、整合后独立阶段。
  本文将围绕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关系的演进为主线,探讨经济活动主体在ITFIN发展中的作用和政府在两者关系演进中职能的变化,为政府制定合理的监管措施促进ITFIN发展和ITFIN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方向和建议。
  二、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关系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行各业都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融入了他们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进入了一个深入交流期。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在我国各行各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随处可见。我国的经济社会中充斥着各式各样的独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指企业)自己建立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的共享性使得ITFIN行业内各企业之间处于强竞争阶段,不同ITFIN企业(或平台)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壁垒,这使得整个ITFIN市场仍然处于起步时期的混乱阶段,各种ITFIN企业良莠不齐,大量存在道德风险的ITFIN小微企业充斥在ITFIN行业中,阻碍着ITFIN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各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各经济活动主体所需之间存在结构性失调的矛盾。
  虽然我国政府逐渐出台的一些监管细则和各经济活动主体对ITFIN平台需求的升高提高了ITFIN行业的门槛,促进了ITFIN企业的规范化、标准化,但由于各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也使得该领域仍存在许多问题,欺诈行为、不良破产等问题陆续出现。针对ITFIN的这些问题,国家也不断出台了一系列的ITFIN的管制措施和制度,但仍然有较多ITFIN的内部和涉及ITFIN的领域存在监管真空的问题,监管的缺失使得ITFIN风险进一步扩大。ITFIN行业的风险问题也进一步加剧了该行业的监管难度。对于各经济活动主体而言,如何选择一个靠谱的、稳定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是首要问题。对政府而言,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政策机制,实现对ITFIN的合理监管,消除监管过严导致ITFIN企业受到过多掣肘而发展不起来的问题,消除监管不力导致不法分子恶意利用ITFIN平台实施网络诈骗。但总的来说,随着政府制定监管措施的趋于完善,我国当前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的关系整体逐渐趋于更合理的状态。
  三、我国ITFIN发展存在的阶段问题
  尽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向更符合社会各经济活动主体需要和政府监管需要的方向发展,但这个发展阶段出现了严重的方向偏差,ITFIN行业的大趋势是实现整个行业的整合,与此同时也要兼顾ITFIN行业外部建立的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整合,不仅仅是规范ITFIN企业的发展。只有实现所有ITFIN企业(平台)和“类ITFIN平台”的全面整合才能彻底解决我国ITFIN发展中的各项问题。
  (一)ITFIN行业内部与行业外部的信息交互问题
  各ITFIN行业内部与各企业的信息交互问题。由于ITFIN的排他性,不同互联网企业之前竞争大于合作,彼此之间排斥。这种信息壁垒的存在使得一个平台(或企业)某个客户存在的违约问题不会或者不能及时传递到另一个平台(或企业)上,从而使得客户违约问题层出不穷,进而造成不同平台(或企业)由于贷出资金无法收回,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守信客户也會因此遭受损失。   ITFIN企业与行业外部的信息交互问题。由于不同行业所需信息存在差异,即便是同一种信息也会存在由于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等不同,造成各ITFIN企业与行业外部企业之间所需信息方与提供信息方的矛盾。信息不一致会使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进而给双方造成损失。
  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这两种信息交互,无论哪一种信息交互都存在严重信息壁垒,如何建立一个合适的组织形式较为便捷地实现以上两种信息交互是目前的研究方向。
  (二)政府对ITFIN行业的监管问题
  ITFIN的便利性和广泛性使得ITFIN行业呈现爆发式发展,目前我国ITFIN行业企业数量众多,包括大、中、微三种类型的ITFIN企业,市场竞争激烈。另外,ITFIN具有的覆盖广、涉及领域多、风险大等特点问题,使政府对ITFIN行业的监管难度大,常常由于涉及市场领域和监管单位的不同出现监管重复、监管空白等问题。监管重复会延长ITFIN企业处理问题的时间、增加ITFIN企业处理问题的成本、降低ITFIN的效率性;监管空白会加剧市场欺诈行为出现,包括恶意的ITFIN平台和失信的经济活动主体,这会进一步加大ITFIN企业和使用ITFIN经济活动主体的信用风险。这两种情况都会引起并加剧整个ITFIN市场的混乱。如何彻底解决政府对ITFIN行业的监管难题,利用政府有力监管措施对ITFIN市场的正向发展起引导作用,也是目前ITFIN行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三)各经济活动主体在享受ITFIN服务时的选择问题
  ITFIN服务提供给多种经济活动主体,不同的主体在享受服务时需要先进行选择,包括服务方式、服务地点、服务目标、服务费用等。ITFIN市场的混乱和严重的信息壁垒让客户无法在较短时间内选择满足自身各种需求的服务,与传统相比付出更多时间、金钱才能实现目的。这使得ITFIN的优点进一步损失,从而该行业进入一种恶性发展状态。
  不同群体的金融素质具有较大的差异,而ITFIN所覆盖范围的广泛性与这一点产生了矛盾。缺乏金融素养的经济活动主体在选择和接受ITFIN服务的时候面临的问题多于金融素养较高的群体,这部分群体在全部需求金融服务的经济活动主体中占很大的比例,但是因为缺乏相关的金融知识,对ITFIN的敏感度不高,对其信任缺失。如何建立受到大范围的经济活动主体信任的ITFIN平台,解决各经济活动主体尤其是占更大比例的缺乏金融知识的群体在选择和享受ITFIN服务时面临的问题,也是ITFIN发展中要注意的问题。
  四、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关系演进
  “互联网+金融”模式涉及主体主要包括各经济活动主体、ITFIN企业(平台)、政府。为了彻底解决我国ITFIN发展中充斥的问题,实现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各主体相互协作,建立一个完全的ITFIN平台。本文将根据不同时期各主体发挥的作用,探究ITFIN与各经济活动主体的关系,为ITFIN新时代的全方位整合提供思路。
  (一)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关系初期
  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关系初期,两者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ITFIN企业在此阶段处于推广阶段,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之间还是相互独立的个体。本阶段ITFIN企业处于自身发展的初期,功能不完善和风险的难测性导致大部分经济活动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并未选择这种新型的融资、理财方式,还处于传统的运作阶段,只对其进行观望。政府此时面对ITFIN这一新兴行业的出现,还未来得及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和行业准则。因此,此阶段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企业相互独立,政府对ITFIN企业的监管大多处于真空阶段。三者之间的关系见图1。
  各经济活动主体对各ITFIN企业处于观望阶段的资金基本流动于银行、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对政府的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的利率政策等较为敏感,政府在这个阶段中主要使用银行体系引导消费金融。ITFIN企业需要向个经济活动主体推广自己的ITFIN服务,从而达到企业发展的目的。
  (二)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关系中期
  各經济活动主体与ITFIN关系中期,两者处于一种相互融合状态。ITFIN于第一阶段在公众面前充分体现了便捷、低成本、个性化服务等优势,使更多的经济活动主体参与进来。各企业、个人的认可和使用加快了ITFIN的创新,ITFIN企业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此时各经济活动主体在使用ITFIN的同时与它建立了密切的关系,产生了各式各样的“类ITFIN平台”。此阶段,政府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行业准则,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开始干预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的关系进程。三者之间的关系见图2。
  该阶段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企业的融合出现了一种“类ITFIN平台”,该平台不具有完备的ITFIN经营资格和服务内容。由于此阶段ITFIN对政府实施的利率政策等敏感度不高,使用ITFIN的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对政策的敏感性也逐渐降低了,政府开始使用ITFIN平台和银行体系共同引导各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活动。
  (三)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关系终期
  各经济活动主体与ITFIN关系终期,两者将相互独立。这时的独立不同于第一阶段的独立,这是经过了第二阶段的深入融合之后的再独立,是一个集大成的ITFIN平台与各使用者之间的独立。这个阶段各经济活动主体已经对ITFIN产生了深刻的认识,ITFIN也发展到了较完善的阶段,政府对ITFIN行业的监管体系也基本建立。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见图3。
  该阶段各ITFIN企业与各“类ITFIN平台”整合成一个或少数几个ITFIN平台。各经济活动主体向该平台提供信息,该平台向各个经济活动主体提供服务,各个经济活动主体不再直接接触原来的各个ITFIN企业,此阶段政府直接通过ITFIN平台引导各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活动。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各经济活动主体与互联网金融关系还处于第二阶段——深入融合期。首先,该阶段处于发展中期,为了进一步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同时,也要注意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外的全面整合,建立一个或少数几个完整、安全的平台。其次,我国目前想要步入第三阶段,实现整个目标,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打破社会各界的信息壁垒,实现充分的信息流通。充分的信息流通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兼并、重组带来了便利条件,优胜劣汰的竞争市场会让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步迈向健康稳定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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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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