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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序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特别近几年发生的云南绿大地等审计舞弊案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水平的广泛质疑。为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执业质量,笔者在近3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实践中发现,改革方案和与之相关的核心监管制度存在部分操作层面的问题。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质量体系;检查制度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简述我国近10年来行业质量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变迁,并基于质量监管视角,从操作技术层面,思考改革方案及相关监管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其对改进和提高行业质量监管工作水平有所启示。
一、执业质量监管制度体系简述
2004年,注协系统职能调整后,首次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当时称作执业质量自律检查。为统一检查思想和检查标准,规范检查工作,保证检查结论总体反映被检查事务所的整体执业质量,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检查目的,中注协在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同时,编写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印发了《会员违规执业行为惩戒办法》。这之后的10年间,围绕规范检查行为,提高检查效率,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做了大量有益探索,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丰硕成果,相关检查制度不间断地顺应不同时期质量监管需求,适时进行了修改完善。历次修改,都是在修订检查制度和违规执业惩戒办法的同时,重新编写检查手册。
近10年的行业质量监管实践结果表明,中注协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准则等的规定,制定内容合理且可操作的成体系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是保证检查工作质量,实现检查目标的最重要一环,这正如执业注册会计师要保证其执业质量,必须要有科学的执业准则作为遵循。现行质量监管制度体系是中注协在2011年“制度建设年”活动中制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等。
二、系统风险检查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检查人员在实施质量检查过程中,要树立风险导向检查理念,改变传统检查方法,始终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与之配套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在改革方案的指导下,围绕如何开展系统风险检查,做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这一改革方向不仅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风险导向审计一脉相承,还与当前国际普遍认可的事务所质量监管制度体系相通相融,可以有效满足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的需要。但是,笔者在近3年的质量检查实践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是以检查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大型审计项目为背景设计的,检查要求较严,检查成本较高。为此,建议中注协根据当前我国非证券中小事务所居多,选聘优秀检查人员较难等实际,遵循《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基本精神,认真总结前两轮检查工作实践经验,编写一套有别于现行检查手册的,专门用于指导和规范地方注协检查非证券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相对简化的检查手册。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检查效率,保证检查质量,实现监管目标,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目前多数地方注协共同面临的检查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周期性质量检查的顺利开展。
三、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的难点
我国目前有8200多家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0万名,服务客户数量超过350万家,行业质量监管任务重,责任大,现有监管资源与之相比差距较大,但在注协系统现行人事制度背景下,短期内地方注协大量增加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监管干部队伍,充实监管力量的难度极大,甚至没有可能性。目前改革的主要路径是:在证券资格事务所和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的规模、业务构成、业务数量、执业风险、分所数量和监管资源等因素,对事务所进行科学分类。中注协印发改革方案和检查制度后,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3年来,常常思考如何有序推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分类分级监管问题,但时至今日尚未寻找到自认为满意的答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尽管有关各方普遍认同对事务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但在具体实践中,制定一套适合行业发展实际和管理需求的分类分级标准十分艰难。其焦点是:分类分级的标准是否科学?而标准科学与否,核心是分类分级结果能否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反映事务所的总体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近几年,部分省市注协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大胆尝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实施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制定科学标准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极高,影响广泛,由地方注协各自制定其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很可能出现由于各省市分类分级标准不统一,难以得到有关各方的一致认同和广泛支持,影响推行效果。为此,笔者建议:由中注协结合推动行业全面深化改革,做好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顶层设计,统一出台对全行业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意义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配合相关质量监管办法强力推行,这样可以更有效地贯彻执行改革方案,有效提升行业监管水平,节约监管资源,较好实现分类分级管理预期目标。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质量体系;检查制度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简述我国近10年来行业质量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变迁,并基于质量监管视角,从操作技术层面,思考改革方案及相关监管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其对改进和提高行业质量监管工作水平有所启示。
一、执业质量监管制度体系简述
2004年,注协系统职能调整后,首次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当时称作执业质量自律检查。为统一检查思想和检查标准,规范检查工作,保证检查结论总体反映被检查事务所的整体执业质量,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检查目的,中注协在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同时,编写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印发了《会员违规执业行为惩戒办法》。这之后的10年间,围绕规范检查行为,提高检查效率,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做了大量有益探索,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丰硕成果,相关检查制度不间断地顺应不同时期质量监管需求,适时进行了修改完善。历次修改,都是在修订检查制度和违规执业惩戒办法的同时,重新编写检查手册。
近10年的行业质量监管实践结果表明,中注协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准则等的规定,制定内容合理且可操作的成体系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是保证检查工作质量,实现检查目标的最重要一环,这正如执业注册会计师要保证其执业质量,必须要有科学的执业准则作为遵循。现行质量监管制度体系是中注协在2011年“制度建设年”活动中制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等。
二、系统风险检查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检查人员在实施质量检查过程中,要树立风险导向检查理念,改变传统检查方法,始终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与之配套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在改革方案的指导下,围绕如何开展系统风险检查,做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这一改革方向不仅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风险导向审计一脉相承,还与当前国际普遍认可的事务所质量监管制度体系相通相融,可以有效满足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的需要。但是,笔者在近3年的质量检查实践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是以检查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大型审计项目为背景设计的,检查要求较严,检查成本较高。为此,建议中注协根据当前我国非证券中小事务所居多,选聘优秀检查人员较难等实际,遵循《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基本精神,认真总结前两轮检查工作实践经验,编写一套有别于现行检查手册的,专门用于指导和规范地方注协检查非证券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相对简化的检查手册。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检查效率,保证检查质量,实现监管目标,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目前多数地方注协共同面临的检查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周期性质量检查的顺利开展。
三、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的难点
我国目前有8200多家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0万名,服务客户数量超过350万家,行业质量监管任务重,责任大,现有监管资源与之相比差距较大,但在注协系统现行人事制度背景下,短期内地方注协大量增加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监管干部队伍,充实监管力量的难度极大,甚至没有可能性。目前改革的主要路径是:在证券资格事务所和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的规模、业务构成、业务数量、执业风险、分所数量和监管资源等因素,对事务所进行科学分类。中注协印发改革方案和检查制度后,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3年来,常常思考如何有序推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分类分级监管问题,但时至今日尚未寻找到自认为满意的答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尽管有关各方普遍认同对事务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但在具体实践中,制定一套适合行业发展实际和管理需求的分类分级标准十分艰难。其焦点是:分类分级的标准是否科学?而标准科学与否,核心是分类分级结果能否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反映事务所的总体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近几年,部分省市注协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大胆尝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实施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制定科学标准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极高,影响广泛,由地方注协各自制定其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很可能出现由于各省市分类分级标准不统一,难以得到有关各方的一致认同和广泛支持,影响推行效果。为此,笔者建议:由中注协结合推动行业全面深化改革,做好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顶层设计,统一出台对全行业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意义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配合相关质量监管办法强力推行,这样可以更有效地贯彻执行改革方案,有效提升行业监管水平,节约监管资源,较好实现分类分级管理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