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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改革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本文将主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作出一些实质性的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是与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相一致的客观要求。当前以“侦查中心论”为中心的观点已与当下的司法改革背道而驰。以审判为中心的各种改革呼声愈发高涨,审判的重要性尤其一审庭审的重要性已在学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