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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战士王某陪同方某于2007年6月8日,找同乡士官钱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约定借期1年。由方某出具一张借据给钱某,并载明如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时由保证人负责偿还,王某作为借贷关系保证人也在借据上签了名。逾期后,钱某多次向方某催告还款末果,后又向王某索还保证借款而被拒绝,遂于2008年12月10日向某军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某偿还欠款,并要求被告王某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