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我国的司法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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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体制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社会课题,也是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重要性已被大家所公认。但如何对司法体制弊端的改革进行充分把握,以及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方法等问题目前尚缺乏概括,本文就此展开简单论述。
  关键词:体制弊端; 改革目标; 途径方法
  一、司法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将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是重要的一环,司法权在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作用。只有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司法制度,国家治理体系才可能体现法治的要求,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实现。从治理能力来说,司法能力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司法自身的发展要求,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尺。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在我国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改革不仅仅指法院体制的改革,也包括检察院体制改革。就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而言,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司法的本质是解决争议,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正在于能公正地处理纷争,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过去十年来作为以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为使命的法院,却遭遇诸多挑战。一方面,在一些情况下,法院的诉讼程序和裁判的公正性遭到怀疑;另一方面,法院虽然努力解决争议,但仍遭受到信任危机,一部分群众放弃了正式的诉讼渠道,选择信访和上访。因此,面对诸多挑战,依法独立公正的进行司法改革是未来司法改革工作的核心任务。
  我国当今的司法体制有一些弊端,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中,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融、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态,导致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在司法公开领域中,虽然我国法律对司法公开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司法公开的工作在实践中落实得并不够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司法公开并未向更深的層次进行深层推进。上述问题的存在,必然致使国家形成的裁判机制的权威性得以降低,并且导致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难以形成。这不仅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而且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的生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在社会,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法律的轨道,运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这需要我们养成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方式。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二、改革目标
  (一)独立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
  1.公正。进入文明社会后,为解决社会各类的冲突,人类便在追求司法公正这一法律远景和评判的标准。它具体指的是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可以在确认分配具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体现出公平性。司法公正中公正的意思就是公平、正义,因此,它也被称为司法正义。
  我国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时,司法公正是必须要确保的,它是评断法制国家的标尺,也是其根本标准。一旦司法权性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司法权性的公信力必然下降,司法权威受损也不足为奇。但司法公信力的恢复或者进一步提升,必然要回归到司法权性的安身立命的本源——公平正义。司法权性的公正是赢得公众信服、信任的基础,司法公正的前提则是科学合理的司法制度,司法公正的条件是司法工作人员具备优秀的素质,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具备良好的
  监督机制。
  2.独立。据我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地行使其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不受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标示,是人类进入法制社会以及政治民主化的表现。要使立法权和行政权予以制衡,必须确保司法独立。权利如果没有制约,专制和腐败必然产生。独立的司法权性科技矫正立法上的漏洞和行政上的差错。司法作为现代社会权力、权利受到保障的最后一道关隘,
  必须确保其独立性。
  司法独立,既包括司法机关的独立,也包括司法人员的独立。前者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独立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之外,不受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干涉。但仅仅只有司法机关的独立是不够的,因为司法权性的行使是通过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的,要保证司法权性的独立和其独立权性的实现,则必须保证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独立。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该在不受到其他检察官、司法机关领导和社会团体等的干涉的前提下独立办案。只有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这些集体包括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
  (二)司法改革要依法坚持党的领导地位
  1.司法体制的的改革,不能离开宪法而进行。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依据宪法确立的,因此也必须按照宪法来进行改革。司法独立是当今社会许多国家法律或者宪法规定的重要司法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贯彻好宪法的原则以及使得宪法的规定可以落到实处,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所在。宪法因其所具有的的维护司法权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得法院在履行职责具备了法定性和独立性。但是由于目前法制体制存在的弊端,审判权独立的原则目前尚且不能够得到完全遵守和实施。因此,为保障宪法的实施,从制度上保证法院可以依法独立而且公正地行使其审判权,有必要进行法院的体制改革。   2.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体制的改革也是我们党对党与司法关系之间的一种政治承诺。党的领导有利于司法工作的进行和发展,有利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在服从党和国家政治建设和其体制改革大局的前提下,司法體制的改革还要在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上起到积极作用。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增强司法活动的民主性与公开性,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从而更好的贯彻和体现党的宗旨。
  三、途径方法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
  (1)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的基本原则。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的情况出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有目的的进行,以适应我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2)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动态的基本原则。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明确后,其实施的过程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不会也不可能一步到位。
  所以,我们需要重视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的选择,重视研究改革的目标、方法等,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动态的改革计划。
  (3) 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基本原则。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便是审判独立。它既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定纷止争,又可以通过诉讼资源的节约实现诉讼效益。因此,要坚持审判权独立。
  (4)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公平的基本原则。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坚持执法公平。而法院的公正的审判是通向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的途径。社会公平也反映了人类的价值追求和法律的最终目标。
  (5)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促进生产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要把是否有效地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衡量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有成效的标准。健全民主的司法体制是为促进和保障生产力发展与公民权利的实现的一个重要的法治条件。
  (二)弊端解决方法
  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中,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的轨道进行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应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在司法公开领域中,需要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层面入手,把司法公开推向深入。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公开审判。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创新公开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手段把司法公开落到实处,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参考文献:
  [1]邓思清. 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2003(3):15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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